投保人的義務(下列哪項內容不屬于投保人的義務)
投保人有什么權利和義務?
回首2020年春節的那一場“戰疫”,讓世界一秒暫停,這一措不及防的公共衛生事件驟然打亂了我們的生活節奏,也為我們帶來不少健康警示,人們開始反思人身安全的重要性。“醫保”在重大疫情防治中所扮演的角色及應當承擔的責任逐漸突顯,為自己購買份人身醫療險顯得尤為迫切,作為一位剛接觸保險業的小白,你是否真的了解保險行業呢?是否真的知道保險投保人享受那些權利?需要履行哪些義務?接下來小編給大家淺談一些保險業的入門知識。
誰是投保人?投保人有何義務?
保險的投保人即購買人的義務,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1、 按照合同約定定期向保險人繳納保費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約定交付保險費,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若投保人未按約定繳納保費,則保險人可按約定要求其交付保費或終止合同。
2、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保險合同一般會對可承擔的賠償作明確解釋,但當事人雙方未曾估計到的危險出現或當事人在締約時預料的危險標的程度增強,在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針對危險增加的情況,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若投保人未按約定通知保險人,則保險人不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3、保險事故通知的義務
保險所投保危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迅速地調查事故真相,收集證據,及時處理。
4、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義務及時采取挽救措施,防止或者將保險標的損失降至最低。被保險人有遵守國家勞動保護、生產操作、消防安全等方面規定的義務,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若投保方未及時采取措施,保險方因此而遭受擴大的損失,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5、提供有關證明、單證和資料的義務
保險事故發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賠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保險事故相關證明及資料
上文主要談了投保人需履行的義務,那么投保人享有哪些權利呢?
1、 投保人有全面準確了解保險條款內容的權利
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人應全面仔細的將合同內容告知消費者,如若隱瞞或誤導投保人,侵犯了投保人的利益,投保人有權終止合同,
2、 投保人有變更合同、指定受益人的權利
保險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也有權更換受益人、投保人,增減投保額
3、 投保人有合同撤回請求權
投保人在購買保險后,認為產品不合適,可申請退保,投保人享有退保的權利。
4、 投保人有自由選擇保險險種的權利
投保人可自由選擇險種,包括選擇保險代理人和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中的四種利益關系人是否讓你聽的一頭霧水?為了能準確區分,我們在此作簡單解釋
在保險合同內中,有四種利益關系人,
投保人:
申請保險人,同時也負有繳費義務的人,即我們俗稱花錢的人。
被保險人:
保險的承保對象,保險合同中保障風險的人,即保險標的,
受益人:
接受保險合同利益的人,有權領取保險金,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指定的,并載入保險合同。
在保險期限存續內,被保險人有權更換受益人
保險人:
承保這份保單的保險公司,我們看保險合同時會有“保險人應負有某某責任”這樣的說法,這里說的就是保險公司
作為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之間互為利害共同體,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就人壽保險而言,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作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一般指家庭成員或近親屬關系。
舉個例子,小馬是家庭主要收入來源者,考慮到一旦自己發生意外身故,家庭將承受巨大的經濟壓力,他可以作為投保人為自己投保死亡保險,其妻子或子女為受益人。 此時小馬就是保險的投保人及被保險人,而妻子或子女為受益人。
以上是對投保人的介紹,投保人是保單的主人,承擔保費的支付。投保人與保險人擁有的權利和義務各不相同,用戶在投保前需清楚知曉,避免日后投保時出現記憶混淆。

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義務有哪些
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義務如下:
一、給付保險費;
二、通知義務;
三、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投保人的基本義務是
投保人和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其中投保人是指花錢買保險的人;而保險人,在我國通常指保險公司,負責理賠的。保險合同簽訂后,投保人與保險人應當履行各自的義務。那,投保人與保險人的義務分別有哪些?針對這些疑問,本文整理了相關的資料,請大家閱讀。
一、投保人的義務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幾種義務:
1.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
財產保險的保險費,一般應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繳清,經雙方特別約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可訴請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險人終止合同,人身保險費法上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投保人支付。
2.如實告知的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1)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依照合同規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通知義務的,保險標的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出險通知義務
出險通知義務即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其意義在于能使保險人迅速調查、取證,采取適當的方法,防止損失擴大,并為賠償和給付保險金作準備。
3.及時通知的義務
4.提供證明、資料的義務
5.對因自己違法而取得賠償或給付予退賠的義務
二、保險人的義務
1.說明告知合同內容,免責條款等的義務
2.賠償和給予保險金的義務
3.及時簽單的義務。
4.對于被保險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險條款相關協定內容等的保密義務。
其中承擔保險賠償(給付)的義務是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所承擔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具體體現。
從投保人和保險人不同的義務可以看出兩者的性質不同,多享受的權益也不同。
以上就是關于投保人與保險人的義務分別有哪些問題解答,從上文可知,保險合同一經簽訂,對投保人和保險人都產生了法律效力,雙方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義務,避免產生法律糾紛。希望本文內容可以幫助到大家,如有其它疑問不妨咨詢黃金律師事務所。
投保人的基本義務有哪些?
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幾種義務:
1.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2.如實告知的義務:危險增加的通知和出險通知;
3.及時通知的義務;
4.提供證明、資料的義務;
5.對因自己違法而取得賠償或給付予退賠的義務。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有權有哪些義務
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義務包括:
1、給付保險費;
2、通知義務;
3、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投保人的義務有哪些?
投保人的主要義務有:
1、繳納保險費。
2、如實告知。訂立合同時,投保人應將保險財產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如實告知保險公司。
3、危險增加通知。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當被保險人財產危險程度增加時,投保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4、保險事故通知。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以便其迅速調查取證和處理。
5、防災防損和施救。投保人應遵守國家消防、安全和勞動保護等規定,維護被保險財產或被保險人的安全;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有義務采取措施,防止或減少被保險財產的損失。
6、提供有關證明、單據和資料。投保人請求給付保險金時,應向保險公司提供證明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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