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哪些亮點,2021民法典8大特點?
2021民法典8大特點?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共9部法律將同步廢止。
此次出臺的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從起草至今歷時60余年,凝結了上下幾代民法學家的心血。《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分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附則共7編,全文共計1260條,內容覆蓋一個公民從出生到死亡過程中的方方面面。對此,記者梳理了《民法典》的八大亮點,希望大家學會把《民法典》當做維護自己權益的武器。
一、熊孩子打賞必須退還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隨著社會經濟、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心理認知水平較以往已有較大程度的提高,因此在《民法典》中,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由民法通則規定的10周歲降至8周歲。這代表著,如果未成年人不滿8周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那么他實施的網絡打賞行為是無效的,監護人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對于已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所實施的打賞行為,需要根據他的心智水平具體分析判定。
二、離婚沖動了,三十天內可以撤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時間屆滿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按照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只要符合條件,當天就可以拿到離婚證。《民法典》該條文與之相比更加人性化,給予離婚雙方30天理性思考的冷靜期,防止夫妻因一時沖動而導致離婚。這在目前離婚率居高不下的情況下,能夠有效減少沖動型離婚,利于社會穩定。
三、性騷擾的對象可以是男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此條規定將性騷擾的對象界定為“他人”,這意味著性騷擾的受害者不再限于女性,也將男性納入法律保護范圍之內。異性、同性之間的騷擾行為均可能被認定為性騷擾。
因此,用人單位在采取合理措施來預防、制止職場性騷擾行為時,須注意對男性員工的保護。
四、人肉搜索將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對此,中國之聲特約觀察員朱巍表示,合法公布他人信息有三個前提,首先是信源合法,消息源不能是偷、買、騙來的;其目的必須是要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比如打擊犯罪、尋找失散兒童等;并且要在合法、必要的范圍內,如果有個司機逃逸,可公布他的信息,但不能把他家庭成員的信息都公布。
這項條文明確了公民保護自己個人信息的權利,這意味著個人享有了在這種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救濟的權利。此條文的出臺將個人隱私以及權益保護上升到法典的高度,體現了國家對人權的重視,也有利于遏制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發生。
五、高空拋物必須抓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此條文對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作出了進一步規定。首先對拋物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并且明確了拋物行為的實施人承擔侵權責任。其次強化了公安等機關的調查責任以及設置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該義務將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最后,新增一項追償機制,降低了侵權人以外其他業主承擔的風險,實現相對公平。
六、侄子外甥可以繼承財產,不必收回國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新法擴大了繼承人的范圍,在原先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及第二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基礎之上增加了甥、侄的繼承權,盡量避免因沒有繼承人而使私人財產被收歸國家、集體所有的情況發生。
但是,盡管繼承人范圍擴大了,甥侄在繼承時仍需滿足兩個特定條件,即被繼承人的子女以及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都在被繼承人之前死亡。
這一規定既有利于大家庭內部的情感互動,也是從法律層面保障公民私有財產的合法繼承,以防因意外而導致個人合法財產的流失,十分人性化。
七、保護肖像權,別人照片不能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在《民法通則》中,構成對他人的肖像權侵權需要具備“以營利為目的”的構成要件,而《民法典》將這一必備要件刪除,只要具備“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一個要素便可構成侵權,防止實踐中許多被告以非營利目的主張不構成侵權的情況再發生。只要肖像權人不同意對其肖像使用,那么即使你享有對他人肖像照片的著作權,也不能隨便進行使用。如果未經他人同意上傳至網絡媒體平臺,便很可能構成肖像權侵權。
八、電梯收益業主共享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八條還規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由業主共同決定,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因此,小區物業利用電梯、外墻、公告欄等張貼廣告必須經由業主共同決定,并且這些廣告收入均為業主共有。此前物權法對這部分內容的規定并不清晰,《民法典》明確了業主和物業公司的權利范圍,對這一密切關系到業主利益的問題給予了明確規定,既保障了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也為日后解決此類糾紛提供了一個統一的標準。
《民法典》作為一部系統的法典,實現了對一個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的“全時權利保護”,為公民生活的各個方面都提供了確切的法律依據和保障,最大程度上體現出人性化的特點。因此,更需要對其進行學習,讓《民法典》成為大家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
民法典新增十大內容?
一、民法典的重要新增內容有哪些?
1、設置離婚冷靜期
2、性騷擾要承擔賠償責任
3、網店等虛擬財產可以繼承
4、見義勇為免責
6、小區共有場所收入歸業主
7、禁止高利放貸
8、保護個人信息
9、增加遺囑形式
可以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二、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詳細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三、民法典關于法定繼承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實際上,現在絕大多數的民事糾紛都是參照新法的規定去審理的,比如原先的法律制度在判定肖像權侵權的時候,主要就是看侵權方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但是,現在的法律制度規定,即使不以營利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也涉嫌肖像權侵權。
新修訂的民法典主要內容有哪些?
民法典修改了關于民法總則,包括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收養法等七大法律的部分法律條文,使其更符合當代中國的民情,是法官在判決時有法可依
民法典租賃合同最大亮點?
《民法典》合同編,有出以下亮點:
一、電子合同,順應數字化時代
二、客運合同,向霸座者說“不”
三、格式條款,對商家的霸王條款說“不”
四、物業服務合同,業主維權有法可依
五、禁止高利放貸,不怕網貸被套路
六、房子被拍賣,承租者優先承租
七、非金錢債務違約方,有權解除合同
八、債權人要注意,保證方式回到了“從前”
民法典新增條例的好處?
一、民法典新規的亮點有什么?
亮點一
明確胎兒有繼承受贈予定權利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讀:目前規定在遺產分割時,應該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這僅僅規定了胎兒的遺產繼承權。實際上,胎兒的權益不僅僅包括繼承權,還有包括接受贈與、權利維護等其他利益保護相關的民事權益。比如母親在懷孕的時候,胎兒遭受了人身傷害,此條法律賦予了胎兒在出生后提起賠償的權利。
亮點二
確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為8歲
《民法典》第19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解讀:有代表提出,6周歲的兒童雖然具有一定的學習能力,開始接受義務教育,但認知和辨識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還不具備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建議改為8周歲。也有代表建議維持現行10周歲不變,也有代表贊成下調為6周歲。《民法典》最終將限制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確定為8周歲。
這意味著一個年滿8周歲的孩子可以做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事情。比如打醬油、贈與東西,以及在父母離異時,自主選擇跟父親生活還是母親生活。
亮點三:成年人可協議確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33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解讀:王佚教授在接受成都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民法典增加了“協議監護”等制度,完全是為了應對老年社會中已經出現的養老監護問題,響應的是中國步入老年社會的實際需要。
有了這條規定,意味著老年人不僅僅只能依靠子女養老送終了。按照這條法律的規定,成年人在自己身體健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將自己的日常生活、醫療護理、財產管理等事務提前以協議的形式,將監護人確定下來,監護人在受托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這里的監護人既可以是親友,也可以社會保障機構。這樣的規定,對于無法依靠子女監護的老人和失獨老人,多了一條既合法又現實的養老途徑。
亮點四:確定了國家監護的職責
《民法典》第32條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解讀:近年來發生的多起監護事件,促使社會呼吁應當強化國家監護職能,在監護人缺位時由政府民政部門及時補位。2015年2月,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父母作為孩子監護人資格的案件,最終以撤銷父母對女兒的監護權,指定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為孩子的監護人結案。該案成為《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正式實施后的典型案例,也為推動立法作出了貢獻。
《民法典》的此條規定,將促使民政部門真正擔負起監護人的職責,承擔監護監督責任。
亮點五:賦予村委會居委會法人資格
《民法典》第96條規定:“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解讀:一直以來,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雖然在憲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都有自己的法律地位,但是沒有明確的民事法律地位。調研發現,現實中由于沒有民事主體身份和地位,很多村委會代行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時無法從事一些民事行為,比如簽合同,去銀行開戶等等,阻礙履行公共管理事務。鑒于此,民法總則做出了明確,規定居委會、村委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居委會、村委會被賦予法人資格,意味著可以獨立簽訂合同,到銀行開戶,遇上糾紛,可以獨立地起訴、應訴打官司。
亮點六:個人信息、虛擬財產等個人權益保護范圍擴大
《民法典》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
《民法典》第117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等法規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作出了一些規定,但針對當下的電信詐騙、網絡詐騙現狀,難以起到真正保護個人信息的作用。為此,有專家學者和業內人士提出,“個人信息保護”也應該作為民事權利,從民商法、侵權法的角度破解電信詐騙、網絡詐騙難題。為此,民法總則專門對個人信息保護進行了明確。
征地獲得補償的權益也是公民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因此民法總則明確規定“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為了適應互聯網和大資料發展,體現時代性,民法總則還專門規定對網絡虛擬財產和數據等進行保護。有了此規定,意味著“QQ幣”、“網游裝備”等網絡虛擬財產,都將成為民法意義上的私人財產,受法律保護。
亮點七:見義勇為致受助人損害不擔民責
《民法典》第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關于這一規定,出現多次修改,首次規定是“非重大過失致受助人受損的,不擔責”。此后修改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草案四審后,再修改為“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救助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直至表決稿,不再區分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刪除了上述幾個版本的限制,直接明確為184條的內容。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解釋稱,這是為免除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倡導培育見義勇為、樂于助人的良好社會風尚。
亮點八:綠色環保被寫入基本原則
《民法典》第9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在規定民事責任承擔的179條中,再次明確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包括“恢復原狀”,并增加了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解讀:突出生態環境保護是此次草案的亮點之一。近年來,屢現劇組損害生態環境案例,最終只能以罰款尷尬收場,破壞環境的后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有了法律的明確規定,破壞環境的主體,就不僅僅是要停止侵害、賠償損失,還要面臨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的法律責任。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將面臨著高額的成本,這對環境破壞者而言,將比罰款和賠償損失的處罰更為嚴重。
亮點九:一般訴訟時效由2年增至3年
《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其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據王佚教授介紹稱,伴隨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系更趨復雜,要求權利人在2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顯得過短,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利,有必要適當延長。民法通則在吸收司法實踐經驗后,對民事訴訟時效做出修改,將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由現行的2年延長為3年。
亮點十:未成年人遭性侵,18歲后還能告狀
《民法典》第191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解讀:現實中,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對于“性”意味著什么可能還一知半解而遭到蒙蔽,甚至許多未成年人懾于侵害人的淫威而不敢聲張。等到成年后,再去尋求法律救濟,卻往往已超過訴訟時效。
有了這條特殊規定之后,意味著,遭性侵的未成年人,以18周歲為起算點,在18歲至21歲之間,均可向法院主張權利。如果期間有中止、中斷的情形發生,甚至在特定情況下有延長的情形,那么還可以比21歲的時間更長。
我國新頒布的《民法典》有十大亮點,其中一大亮點是規定胎兒有繼承受贈與的權利。我國以前的法律認為胎兒只有在出生后才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現在我國《民法典》將胎兒的民事權利提前至胎兒出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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