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法典司法解釋意見,民法典訴訟效力司法解釋?
民法典訴訟效力司法解釋?
該司法解釋如下: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1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142條的司法解釋?
第一百四十二條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二、《民法典》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平等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一層含義是平等保護所有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
2、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意思自治是現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則。所謂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以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通過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公平正義是對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要求。
4、誠信原則。誠實守信是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則,它和公平原則一樣,既是法律原則,又是一種重要的道德規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體誠實不欺,講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
5、綠色原則。這是《民法典》新確定的一項法律原則,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創舉,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項原則既傳承了天地人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傳統文化理念,又體現了新的發展思想,有利于緩解我國不斷增長的人口與資源生態的矛盾。
6、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慨念構成的,要求民事主體遵守社會公共秩序,遵循社會主體成員所普遍認可的道德準則。這項原則還有一種含義,凡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
三、民事法律的適用規則
1、是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習俗。
2、是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著作權法、專利法、保險法等民商事特別法既涉及民事法律關系,也涉及行政法律關系,還有一些涉及特殊商事規則,這些法律很難也不宜納入民法典,這條規則明確了民法總則與民商事特別法的關系。
四、《民法典》存在的問題
其不足之處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
1、是存在較多的制度缺失,
2、是存在一些法律體系化方面的欠缺。
在生活中,《民法典》無處不在,無論是戶口登記還是法院訴訟,都需要用到民法總則。《民法典》第142條講的是有相對人和無相對人的含義,《民法典》講究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在處理民事糾紛的時候,不能違背法律,要切實保護人們的權益。雖然《民法典》還存在一些問題,但《民法典》仍在我國律法中占據重要地位。
民法典司法解釋完整版?
民法典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附目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部分指導性案例不再參照的通知
民法典234條司法解釋?
第二百三十四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一部分【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物權確認的權利的規定。
第二部分【條文理解】
物權確認的權利,也可稱之為“物權確認請求權”或“確認物權請求權”,是物權保護的一種方式。本條內容的理解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可請求確認權利,換言之,確認權利的對象為物權的歸屬與內容。歸屬爭議,是指物權屬于何人的爭議,即物權的權利主體爭議。需注意的是,物權歸屬的爭議并非僅僅是所有權爭議,也包括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物權內容爭議是物權功能要素范圍的爭議。例如,房屋所有權的性質爭議,地役權中權利范圍的爭議等。權屬清晰、內容明確是物權發揮功效的前提條件,是物權保護的基礎。
第二,本條規定的請求確認權利的主體是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可能是權利人也可能不是,換言之,物權爭議中的各方均享有本條所規定的確認請求權。但利害關系人應對物權存在確認利益,防止確認請求權的濫用。
第三,物權確認的請求只能向有權機關提出,包括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等。須注意的是,行政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例如,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爭議,當事人應先向行政機關提起。對于行政機關處理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相關法律法規并未規定權利確認須經行政機關先行處理, 則當事人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須注意的是,《民法典》本條所規定的內容,并非是實體權利請求權,因此確認物權請求不得向對方當事人提起,也不得自行確認物權的歸屬與內容。本條的規定實質上是物權確認的程序性權利。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主要包括所有權確認糾紛;用益物權確認糾紛;擔保物權確認糾紛等。
第四,物權確認依據包括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相關依據。例如,《民法典》第2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216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對于動產,《民法典》第224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除此之外,《民法典》第229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同時,在《民法典》頒布之前,《物權法司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前述相關法律條文構成了物權確認的法律依據。
第五,物權確認請求權是實體請求權,抑或是程序性權利?傳統民法理論上,物權請求權并不包括物權確認請求權。如果是實體請求權,則需物權實際存在,倘若物權不存在或已經滅失,則物權請求權無從談起。如果物權確認請求權為程序性權利,則不必以物權存在為前提。例如,物權已經滅失,但是由此引發相關賠償金的爭議,相關爭議方是否可以提起物權確認請求權?如果物權確認請求權為程序性權利,相關爭議方自然可以提起物權確認請求。我們認為,物權確認請求權是一種程序性權利。
第三部分【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在審判實踐中,須注意物權確認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我們認為,物權確認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如前述,物權確認請求權是一種程序上的訴權,并非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而訴訟時效針對的是實體上的請求權,從這一角度看,確實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從定分止爭的角度而言,假如物權確認請求權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消滅,那么,標的物將會長期處于歸屬不清或者權利真空之狀態。這種狀態不但對真正的權利人不利,而且還會導致各方當事人對標的物爭奪不休,從而使標的物得不到正常的利用,不利于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這顯然是與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本旨相背離的。因此,《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24條規定:“已經合法占有轉讓標的物的受讓人請求轉讓人辦理物權變更登記,登記權利人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不動產或者動產,利害關系人請求確認物權的歸屬或內容,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對方當事人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抗第辛的,均應不予支持。”
民法典282條司法解釋?
《民法典》282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本條是新增的條文,明確規定了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扣除成本后,屬于業主共有。例如,小區設置廣告、占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的車位出租的租金收入,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都應該屬于業主共有。
此條對業主非常重要,業主都應當充分發揮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能,積極利用小區共有的設施發揮作用,強化管理,一方面可以減少小區到處亂貼廣告、亂停車的情況;另一方面還可以獲得收入,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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