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訟業務(非訴訟業務是什么意思)
律所的非訴訟業務包括什么
律所的非 訴訟 業務包括什么? 非訴訟業務,與訴訟業務相對應,是指 律師 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在其職權范圍內為當事人處理不與法院、仲裁委員會發生關聯的法律事務。 非訴訟業務主要由咨詢、代書服務、專項法律服務和法律顧問服務及其他服務組成。 (一)、咨詢及文書服務 1、代寫訴訟文書。這是每個律師都會涉及的非訴訟業務,但被眾律師忽視。既需要律師具備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需要豐富的實踐經驗,否則,只會能當事人帶來誤導。律師代書包括:訴訟文書,包括 起訴狀 、 答辯狀 、上訴狀、 申訴 狀等;有關法律事務文書,包括委托書、 遺囑 等;非法律事務文書。 2、出具法律意見書和 律師函 。法律意見書是指律師應當事人之委托,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根據委托人所提供的事實材料,正確運用法律進行分析和闡述,對相關事實及行為提出的書面法律意見。律師函是指委托應當事人之委托,以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的名義,向委托人指定的當事人發送就相關事務進行聲明的函件。 (二)、專項法律服務 1、公司專項法律服務 包括企業的設立和解散的相關事務,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中的一般法律事務,投資及項目開發、金融融資、公司證券業務、收購與兼并、企業的租賃、承包、托管、 知識產權 、勞動人事等特別法律事務。 2、建筑與房地產專項法律服務 包括創設公司階段中的計劃擬定、談判參與、報審文書準備、代為報批等事務; 土地使用權 取得階段土地征用、國有 土地出讓 、轉讓中的涉法事務; 拆遷 階段的文書處理、糾紛解決、文件報送等事務;工程建設階段中招 投標 文書的準備、起草、審核及工程和設備 合同履行 的監督等事務;房地產經營階段中的銷售、出租、 抵押 融資等環節的事務;物業管理階段中的相關事務等。 3、金融、證券、保險專項法律服務 包括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服務,存、貸款法律服務,票據、信托、外匯法律服務,期貨、債券法律服務,租賃法律服務,國際結算、國際融資法律服務, 保險法 律服務,以及涉及信用卡、電子銀行、網上支付、外資金融保險機構的設立等領域的法律服務。 4、知識產權專項法律事務 包括知識產權申報 代理 ,產權管理協助,產權轉讓代理,專項知識產權代理,權屬代理,侵權代理,技術對比咨詢,糾紛代理,提供以 著作權法 、 專利法 、 商標法 、信息網絡法、商業秘密法、不正當競爭法、反傾銷法等為主要內容的全方位知識產權法律服務。 法律顧問業務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顧問,既為法律顧問,主要負責的還是非訴事務,公民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所以聘請法律顧問,就是為了避免訴訟事務的產生,使自身的行為更加符合法制規定。例外,律師作為企業的法律顧問,既要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法律建議,還要協助企業進行完善的法制化管理,制訂章程、合同管理規定、員工手冊等,這些既需要律師同時具備經濟及管理知識。 5、商帳管理,非訴催收事務。 (三)、其他非訴訟法律業務 1、商務資信調查 包括自然人戶籍證明、婚姻狀況、房產登記、船舶登記、抵押登記、工商登記、 工商年檢 、分支機構、投資方、債權、 債務 、投資、資產等情況的調查。 2、律師見證 接受當事人委托或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以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的名義,對當事人的申請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予以證明。 本服務遵循三大原則:直接原則、公平原則、對強制公證的行為不能予以見證原則。 3、律師代辦公證。是指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代為辦理有關公證事宜的一種非訟法律事務 通常做法是: 對托人提交的法律事實的真實性進行全面審查,作出是否符合國家法律、 法規 和政策的結論;在雙方當事人的簽訂的法律文書上,應寫上法律評語,在見證的法律文書發生糾紛時,律師有義務證明見證的內容,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4、律師陪購 (1)審驗 商品房 的開發、銷售資格。包括對開發商、銷售代理商、建筑承包商的主體資格,立項、土地、規劃、施工、銷售等政府批復,開發商資信證明、銀行擔保等資金狀況方面進行審查,為 購房 人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簽訂 購房合同 。協助購房人盡可能地從文字上完善合同條款,針對面積差異、交付時間、交付質量、保修期限、 產權過戶 、 違約責任 等重要條款,依法據理提出合理方案,并與開發商洽談,爭取最大限度維護購房人的合法利益。 (3)監督購房合同履行。預售合同簽訂以后,進行經常、謹慎的跟蹤服務,關注開發進度、預售資金的使用、預售房屋的權屬、工程質量等級的核定等情況。對可能產生影響合同履行的事實情況,第一時間通知購房人,及時作出應對。 (4)審查房屋交付情況。對照合同驗收商品房的交付時間、面積、質量、規格等方面是否與約定相符;審查水電、通訊網絡、公共配套設施、環境配套等附屬內容的到位時間、質量是否與約定相符;確定保修期的起止日期,簽訂保修合同;督促開發商辦理產權登記事宜等。 (5)解決糾紛爭議。對全過程存在的簽約、履約糾紛,代表購房人與開發商進行民間發生的切磋、談判。對于合同的根本性違約與重大變更事項,在恰當的時候,代理購房人依法提起仲裁或訴訟。 5、 代理合同 、協議的談判、協商、草擬、審查、修改等。合同、協議在律師的參與下,制訂的將更為規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也為將來的糾紛提前打下預防針。合同方面的律師事務分為三階段: 備約階段。此階段,律師可從委托人處獲取盡可能多的信息,包含委托人、合同對方,并擬制出談判方案。同時,還應為委托人講解現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締約階段。此階段,合同雙方會就相關事項進行談判協商,律師參與談判,亦可向對方說明己方要求法律依據之所在;履約階段。 合同生效 后,并不意味著必然能夠履行完畢,實際情況需要合同中止、變更、解除時,律師可以代表委托人與對方協商解決。 《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一百六十五條 【 授權委托書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非訴訟業務肯定和訴訟業務是相對的,在現如今的社會我們并不是在 打官司 的情況下才需要 找律師 ,生活當中絕大多數的民事活動都要依法進行。而各行各業也都有所針對的專門的法律規定,在從事相關的民事活動之前,可結合自己的情況到律師事務所查證一些自己想要了解的事情。

律師的非訴訟業務的特征
所謂非訴訟業務是指不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代理法律事務的業務。非訴訟業務在單位或個人的法律事務中所占的比例基本上在80%左右,也是律師業務的主體。
2、非訴訟業務的范圍:
(一)法律顧問
接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其他中外經濟組織的聘請,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二)公司業務
1、為企業(公司)設立注冊、變更、并購、改制、重組、產權界定、產權交易、資產置換、破產等公司業務提供法律服務。
2、辦理免3C認證。
3、辦理商標注冊。
(三)證券
為股票、債券、基金的發行、轉讓和期貨交易等證券業務提供法律服務。
(四)金融
起草、審查銀團貸款、項目貸款、抵押、信托融資租賃等金融業務的相關文件或參與談判。
(五)知識產權
接受委托,代辦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軟件與版權登記;代理技術、商標權、著作權轉讓及許可;提供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咨詢、顧問和調查。
2、非訴訟業務,與訴訟業務相對應,是指律師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在其職權范圍內為當事人處理不與法院、仲裁委員會發生關聯的法律事務。非訴訟業務主要由咨詢、代書服務、專項法律服務和法律顧問服務及其他服務組成。
拓展資料:
非訴訟律師主要做哪些工作?
1、提供法律咨詢
即對生產經營及公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事務接受咨詢并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大到公司巨額投資的決策,小到鄰里糾紛的解決,都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專業的法律問題,律師的咨詢意見有助于更好地處理和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和風險。
2、起草、修改相關法律文件
生產經營和日常生活中,由律師起草制作、審查修改的諸如合同、聲明、遺囑等法律文件無疑更規范、科學,可以避免很多漏洞和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
非訴業務一般有哪些
非訴訟業務包括以下:
1、法律顧問。接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其他中外經濟組織的聘請;
2、公司業務。為企業設立注冊、變更、并購、重組、重組、產權定義、產權交易、資產置換、破產等業務提供法律服務;
3、證券股票、債券、基金發行、轉讓、期貨交易等證券業務提供法律服務;
4、金融。起草、審查銀團貸款、項目貸款、抵押貸款、信托融資租賃等金融業務的相關文件或參與談判;
5、知識產權。接受委托、代理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軟件和版權注冊;
6、招標。接受委托,為政府采購、建設項目、技術交易、利用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貸款、國際招標等招標業務提供法律服務;
7、建設項目。提供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的法律事務代理。
一、訴訟和非訴訟的區別有3個,分別是:
1、含義不同。訴訟是一種法律行動。非訴訟是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當局控告疑犯;
2、特征不同。訴訟一般實行兩審終審制度,非訴訟必須是能夠產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實;
3、使用情況不同。訴訟是在自身受到侵害或者權利受到侵犯時使用,非訴訟適用于不具備訴訟要件的法律事務。
二、非訴訟方式辦理法律事務的含義具體如下:
1、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務;
2、通過非訴訟方式進行;
3、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向律師提出請求或委托。
總之,訴訟是國家專門機關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據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解決具體案件的活動。非訴訟法律事務是訴訟法律事務的對稱。
【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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