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的5個條件(股權轉讓的前提條件)
股權轉讓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股份公司股權轉讓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股東依法享有股權;
2、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3、轉讓記名股票,股東應當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4、轉讓無記名股票,股東應當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的條件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轉讓的條件: 1、公司應當依法成立。 有限責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頒發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 ,公司才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公司是股東的家園,股東股權依賴于公司而存在。沒有公司,無從談起股權,更無從談起 股權轉讓 。因此,如果公司沒有登記注冊,未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出資者就不具有股東資格,當然也不具備股權轉讓的法定條件:由此可見,只有依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才具備法定股權轉讓的條件。 2、出讓人依法取得股東資格。公司股東基于社員資格而享有的股權,包括各種具有財產性質的請求權和共同管理公司的權利。作為股東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才能獲得股東資格。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公司時,出資人或發起人填寫的《開業登記申請表》和《 公司變更 登記申請表》中,都有股東的登記和變更登記記載。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發起人記載于公司的股東名冊。出資證明和股東名冊是公司對出資人或發起人認定為公司股東的法律憑證。如果沒有獲得出資證明書或者沒有記載于股東名冊,則很難認定為該公司的股東。沒有股東資格,也就尤從淡起股權轉讓。 3、取得股權程序合法。出讓人取得股權的程序應當合法,對可能因為違反法定程序而取得的股權負責比如出讓人是通過欺詐、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或者取得股權時侵犯了他人的優先權。上述情形均可能導致股權取得無效股權取得無效的情況下,轉讓股權就會出現障礙。
股份轉讓需要什么條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3、股東會決議。4、股權轉讓協議書。5、股權向公司股東以外轉讓的,還應提交新股東會(股權轉讓后的股東)決議。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7、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股東是企業的需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由企業加蓋公章并署明與原件一致);股東是事業單位法人需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股東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由本人簽名并署明與原件一致)。8、原營業執照正副本。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以及其他股東即可。
【法律依據】
《公司法》。
股權轉讓限制條件有哪些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有哪些限制? 股東向外部的人轉讓股權時,主要受到以下條件的限制,或者說,必須先排除以下這些障礙: 1、其他股東有權同意或否決。《 公司法 》第72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是指人數上的過半數。 2、轉讓方股東不包括在“過半數”之內。這是2005年修訂的新公司法與舊公司法的一個顯著不同。上條所說的“過半數”同意,是指除了轉讓方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的過半數。 3、轉讓方需負通知義務。即轉讓方需要向其他股東書面地如實告知擬轉讓股權的事項和外部受讓方的情況,并征求其意見。如果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即使轉讓也是無效的。 4、如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同意,則應由不同意的股東在同等條件下購買。這實際上是對股權向公司外部轉讓的一種限制條件。 5、數個不同意股東要求購買股權的處理。如果不同意的股東沒有達到“其他股東”人數的一半,則股權對外轉讓就獲得通過;此時不同意的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如不同意的股東達到半數以上,則不同意的股東負有購買的義務。當數個不同意股東要求購買股權時,應按各自的出資比例購買。 6、 公司章程 限制。如公司章程對 股權轉讓 有特殊規定,應遵守章程規定。但章程不能禁止股東轉讓股權的權利。 二、 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人的股權轉讓有什么限制?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適用該條款,應當區分訂約行為和履約行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與他人訂立合同轉讓其股份,作為一種訂約行為,其后果為交付股份義務產生。發起人履行合同將股票交付給買受人,或者在股份登記機關將股份過戶登記于買受人名下的行為,作為履約行為,其后果為權利發生變動。本條款對于“轉讓股份”的禁止僅限于履約行為的層面,而對于發起人約定轉讓股份的訂約行為仍應認定為有效。 綜上,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作為 合同當事人 與他人訂立合同,約定轉讓其股份的,如果訂約時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一年期內,但約定的交付時間在一年期外的,其訂約行為不應認定為違反《公司法》第142條的規定。 三、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在法律上有什么限制?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 股權變更 的若干規定》的要求,外商投資企業在股權發生變動是必須符合這些條件: 1、產業限制。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必須符合中國法律、 法規 對投資者資格的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依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允許外商獨資經營的產業,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因股權變更而使用企業變成 外資企業 的,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所規定的設立外資企業的條件。需由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產業,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或非中國國有企業占控股或主導地位。 2、外資比例限制。除非外方投資者向中國投資者轉讓其全部股權,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于企業注冊資本的25%。 3、審批限制。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按規定經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股權變更無效。 股權轉讓限制條件 有很多,最重要的就是法律上的限制。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的規定,股權轉讓的限制大致有產業、外資比例和審批上的。在產業的限制規定,企業的股權更變必須要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股權轉變必須要公開,且轉讓的對象不能是外商獨資的企業。
股權轉讓的條件
股權轉讓的生效條件是:1、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對股權轉讓的規定;2、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3、轉讓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4、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