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民法典最新消息,2021年11月1日起實行的民法典?
2021年11月1日起實行的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已于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2020〕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小時效力的若干規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1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03010 010 03010等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關于民法典在民事糾紛案件審理中的適用時間效力問題規定如下。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民法典實施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延續到民法典實施后,由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有利于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有利于社會和經濟秩序的維護,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第三條在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如果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但是,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背離當事人合理期望的除外。
第四條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只有原則規定,民法典有具體規定的,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可以根據民法典的具體規定進行審判。
第五條民法典實施前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民法典的規定不適用。
二、追溯適用的具體規定
第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施行前,侵犯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
第七條民法典實施前,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適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和第四百二十八條的規定。
第八條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合同,當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合同無效、適用民法典規定的合同有效時,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民法典實施前訂立的合同,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沒有履行出示或者說明義務,涉及格式條款效力認定的,適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條民法典實施前,當事人一方未經通知對方,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民法典第565條第2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民法典實施前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 但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除外的情形之一,未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二項的規定。
第十二條民法典實施前訂立的保理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十六章的規定。
第十三條民法典實施前,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五項的規定行為之一,就該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被遺贈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之一,對被遺贈人是否喪失被遺贈權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
第十四條被繼承人在民法典實施前死亡,遺產未繼承未遺贈,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位繼承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 但是,遺產在民法典實施前已經處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五條民法典實施前遺囑人以印刷方式制作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的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但是,遺產在民法典實施前已經處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六條民法典實施前,被害人自愿參加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受到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民法典實施前,被害人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采取保留侵權人財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民法典實施前,非營運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者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民法典實施前,從建筑物中傾倒物品或者從建筑物掉落的物品給他人造成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1254條的規定。
三、聯系適用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條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在民法典實施后繼續履行該合同,因民法典實施前的履行合同發生糾紛的,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后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關規定。
第21條民法典實施前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典第734條第2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民法典實施后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民法典實施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允許離婚后,雙方又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被繼承人在民法典實施前立公證遺囑,民法典實施后立新遺囑,死亡后與該幾份遺囑的內容相抵觸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侵權行為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但損害的結果出現在民法典實施后的民事糾紛案件中,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合同,未規定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且當事人未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對方當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權人在民法典實施前應當知道或知道解除事由,在民法典實施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法院予以民法典實施后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款關于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以在民法典實施前受到威脅結婚為由請求人民法院取消婚姻的,撤銷權的行使期限適用民法典第1052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擔保合同,當事人對擔保期約定不明確,主債履行期限距民法典實施日不足二年,當事人主張擔保期距主債履行期限屆滿日為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當事人沒有約定,主債履行期限至民法典實施日未滿六個月,當事人主張擔保期為主債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未審查完畢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
民法典實施后舊案怎么處理?
民法典實施后,對于舊案,不適應新的民法典,應當按照舊案實際發生時對應的法律標準進行判定。
2021年民法典第1120和1130條內容?
《民法典》第1120條所規定,即“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為避免不必要的重復,詳見該條理解與適用,在此不予贅述。需要說明的是,保護自然人的私有財產繼承權,既是繼承法的立法原則,也是國家對繼承立法的目的?!睹穹ǖ洹沸乱幍?130條第4條款規則: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2021民法典物權編中抵押權修改?
(一)調整抵押財產范圍
1、民法典342條:刪除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荒山、荒坡、荒溝、荒灘)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作為可抵押財產
2、民法典395條:明確海域使用權作為可抵押財產
3、民法典第399條:刪除耕地使用權禁止抵押的限制,允許就土地經營權開展融資擔保
(二)民法典第401條:關于流押條款的修改
由于流押條款直接約定了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直接取得抵押財產所有權,所以歷來爭議較大。原《擔保法》和《物權法》直接禁止流押,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給予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權利,《九民紀要》第71條明確雖然對于流押條款中關于所有權轉移部分應認定無效,但承認其抵押權利,債權人可以就流押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優先償還其債權?!睹穹ǖ洹奉C布施行后,也延續了《九民紀要》的精神,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三)民法典第405條:優化抵押不破租賃規則
將租賃權設立的時間節點由“訂立抵押合同前”延長至“抵押權設立前”;將租賃狀態由“抵押財產已出租”改為“已出租并轉移占有”。做如此修改的原因是《物權法》第190條判斷先租后抵先是以“訂立抵押合同”為準,而后又以“抵押權設立”為準,形成“雙重標準”,不符合物權變動的基本理論。
(四)民法典第406條:關于抵押財產流轉的修改
抵押財產轉讓從《擔保法》下不通知抵押權人轉讓無效的禁止轉讓階段,發展到《物權法》下不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的限制轉讓階段,再發展到《民法典》時代的可以轉讓,雖需要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但對未通知轉讓是否無效未置可否的相對自由轉讓階段,法律規定發生了較大變化。
(五)民法典第415條:抵押權與質權競合時的清償順序
最高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終216號案[1]中 明確認定結合物權法關于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權對抗效力產生時間的規定,應以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權具備對抗效力的時間先后順序,決定同一動產上抵押權和質權競存時的順位。抵押登記在先則抵押權順位在先,動產占有在先則質權順位在先。
二、《民法典》及《新擔保解釋》中對抵押權的沿用和細化
(一)新擔保解釋第49條:以違法違章建筑抵押的,合同無效,抵押人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新擔保解釋》第49條沿用了《擔保法解釋》第48條的規定,明確以違法、違章建筑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同時,該條對抵押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規定,即依據《新擔保解釋》第17條第1、2款的規定,抵押人按過錯承擔責任。
(二)新擔保解釋第50條:劃撥地、劃撥地上的房屋抵押有效,變價時需先補繳土地出讓金
以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相關法律和政策有一個發展的過程,經歷了從“需要經過審批”到2004年“登記視同審批”,再到2010年“無需審批”三個階段。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效力時也有一個發展的過程,2004年以前,以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未經審批同意,認定抵押合同無效。2004年以后,因為登記即視為審批以及2010年以后無需審批,故以未辦理批準手續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缎聯=忉尅返?0條規定,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未經批準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并規定拍賣、變賣房屋所得價款應當優先用于補繳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新擔保解釋第51條:土地抵押的、地上已存建筑物一并抵押,房地分別抵押的、抵押權人可就房地一體按登記先后順位行使抵押權
?我國實行“房地一體”原則,《擔保法》《物權法》《民法典》均規定了房地一體抵押。由于實踐中存在房地分別登記導致房地分別抵押的情形,抵押權人基于法律規定對房地均享有抵押權,此時就涉及抵押順位如何確定的問題?!缎聯=忉尅返?1條吸收了《九民會紀要》第61條的規定,以登記的先后順序確定抵押權的順位。
結合《新擔保解釋》第51條及《民法典》第417條,在僅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形下,一并抵押的建筑物的范圍以抵押時點為界分,抵押權及于抵押時已有的建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已完成部分,不及于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及在建工程的續建部分。
(四)新擔保解釋第52條:抵押權預告登記需在完成正式抵押登記后方可行使抵押權
實踐中,可能發生權利人基于抵押預告登記請求行使抵押權的情形,對此,司法實踐中的權威觀點持否定的態度?!缎聯=忉尅返?2條吸收了上述意見,規定僅辦理抵押預告登記不具有設立抵押權的物權效力,尚需辦理首次登記抵押權方有效設立。在(2020)最高法民申57號案[2]中,最高法院就認為“在案涉房屋僅辦理預售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未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情況下,案涉房屋上的抵押權未有效設立,此時,M銀行曲靖分行作為抵押預告登記權利人,其享有的是對案涉房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請求權。一審法院判令M銀行曲靖分行有權行使優先受償權明顯錯誤。”
為避免訴累,雖然當事人辦理的是抵押預告登記而非抵押登記,但經人民法院審查具備辦理抵押登記的條件,預告登記權利人即可主張取得抵押權,無需等待辦理抵押登記后才能主張抵押權。實踐中,已有部分地區采取抵押預告登記在符合抵押登記條件下自動轉為抵押登記的做法,且該做法已經獲得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的認可。當然,即使在預告登記的有效期內,經審查如果當事人不具備辦理抵押登記條件,預告登記權利人請求行使抵押權,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但不影響其在具備抵押登記條件時再行使抵押權。
2021年民法典廢止擔保法了嗎?
是的
《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同時將有九部法律廢止?!睹穹ǖ洹穼嵤┖?,我國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同時廢止。《民法典》的頒布適應了時代發展需要,回應了當今社會的現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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