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委托人(醫療文書授權委托人)
授權委托書受托人是誰
法律分析:寫委托書時,上面的委托人是指本人,受托人是幫助本人的人。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人在行使權力時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書。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如果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委托人有權終止委托協議,在委托人的委托書上的合法權益內,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職責和責任都將由委托人承擔,被委托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委托書可以手寫,也可打印,只需簽字蓋章即可,無需辦理公證,辦理公證可以增加法律效力,但需支付公證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條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九百二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并支付利息。

授權委托書
被委托人如果沒有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被委托人在行使權力時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委托書在處理事務上的使用越來越廣泛,那要怎么寫好委托書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授權委托書6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授權委托書 篇1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于20xx年XX月XX日將其房屋委托乙方進行出租及管理。為進一步明確對甲方所屬產權房屋及相關設施設備的租賃范圍和日常管理的內容,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現明確甲方房屋租賃授權委托的具體事項如下:
一、委托事項甲方授權乙方全權行使以下房屋的出租和經營管理權力。
二、房屋基本情況
1.房屋名稱:
2.座落位置:
3.建筑面積:
4.房屋用途:
5.具體樓層:
三、委托權限
1.房屋的出租和日常管理;
2.房屋的物業管理;
3.房屋的相關設施設備的維護與管理;
4.法律法規規定由房屋產權方負責管理的其它事項。
四、委托期限委托期限為 月,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從 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蓋章和簽字): 乙方(蓋章和簽字)
授權委托書 篇2
人委托 幢 單元 室 為本人(本梯位/本幢號/本樓層)的業主代表,代為行使以下權利:
1、作為業主代表參加改選業主委員會的籌備工作
2、委托該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并行使本人的投票權,在業主大會上進行以下事項的表決
(1)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相關事宜
(3)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
(4)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
(5)審議籌備組的《業主大會籌備工作情況》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總結,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服務工作總結》等文件
(6)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擬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服務內容、質量標準和收費標準等內容
(7)公共收益,如電梯廣告、屋頂和墻面廣告、停車場經營收益、公共場所、場地或設施設備的經營收入等的管理(含分成)和使用辦法。
(8)授權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進行訴訟的相關權利:包括以下第 :①公共事務:專項維修資金(公共設施專用基金、房屋公共維修金)
②相鄰權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備注:(1)同意的請在選項后畫“○”,不同意的畫“Χ”。
(2)業主應對委托事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委托人(本人簽名): 住 幢 單元 室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權委托書 篇3
我系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現將授權委托 (這里為被委托機構)公司的 (這里為被委托人)為我公司在中國人民銀行支行辦理代辦貸款卡以及其他相關事宜。
代理人無轉委托權,特此委托。
代 理 人: (簽字) (如有必要還可添加貸款人性別年齡)
身份證號:
委 托 人:(委托公司)
法定代表人: (需簽字或蓋章)
授權委托日期: xx年xx月xx日
授權委托書 篇4
委托人:________,男/女,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___族,職業____,住所地: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受委托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律師
工作單位:
聯系方式:
地址:
郵編: 電話: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律師
工作單位:山東齊海律師事務所
聯系方式:
地址:
郵編: 電話:
現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與_____因________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的代理權限為:全權代理參加一、二審及執行程序。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上訴或反訴,收受法律文書,代為申請執行,執行和解,并接受執行標的等。
代理人_______的代理權限為:同上。
委托人:_____________
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授權委托書 篇5
授權委托書
***社會保障局**分局:
本人 ,身份證號碼: ,因事不能親自至東莞市社會保障局 局辦理等事宜,今委托 (身份證號
碼:)為本人的代理人,代理本人辦理相關事宜,望貴局給予辦理。
委托期限:自委托書簽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項辦妥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并蓋指模)
受托人:(簽名,并蓋指模)
20xx年3月24日
授權委托書 篇6
1. 授權委托書的格式
授權委托書并無固定的格式要求,要想完整地表達意思,盡量規避風險,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
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別、工作職務、身份證號碼、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盡量完備和詳細,這樣方便第三人核對相關信息,以及相關事項的通知。在實務中,這些基本信息不一定要全部表述,但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不可或缺。授權委托書是由委托人簽署,出具給第三人表明受托人有代理權,所以在授權委托書中不僅要有受托人的基本信息,也得有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1.2 致送單位
在授權委托書場合的致送單位具體就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與之發生代理行為關系的第三人。如果事先已經有明確第三人,就需要在授權委托書中加上致送單位,這樣能固定授權委托書的使用范圍,受托人再向其他人出具授權委托書,對委托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受托人畢竟不是委托人本人,只是委托人做事的工具,就存在可能不盡責而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可能性,明確致送單位,就能盡量限制受托人不當行為的風險。
1.3 委托事項
委托事項簡單說就是委托人到底委托受托人與第三人干什么。委托事項一定要表達清楚,希望受托人干什么就在授權委托書中一項一項列清楚,這樣才能預期受托人行為的范圍,以便達到控制自己的風險。如果委托事項不明確,基于保護第三人對于法律文書的信賴,授權委托書會被認定為授權不明,從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授權不明,受托人就可能超越委托人的本意做事,但委托人卻要為此承擔責任;受托人本是為他人做事,行為后果應當由委托人承擔,但卻因授權不明而承擔了補充連帶責任,所以說委托事項不明的,對第三人沒什么風險,但對委托人和受托人風險較大。
1.4 委托權限
讓受托人干什么事已經在委托事項中表達清楚了,下面就得說明受托人可以在多大權限內干這件事,這就是委托權限。受托人的代理權限可以分為“寬授權”和“窄授權”。寬授權顧名思義代理權限比較廣,受托人能干的事比較多。寬授權便于受托人做事,對第三人比較有利,代理人自己就能拍板做事,不需要事事向委托人匯報,這樣能提高做事效率。寬授權對委托人的風險就是較難防范受托人不當行為帶來的風險。窄授權就是授權范圍比較窄,受托人可能只是個傳聲筒,事事需要向委托人匯報,等委托人拍板。不管是寬授權還是窄授權都要把委托權限表達清楚,受托人有什么權限就一項一項列清楚,避免在列舉委托權限后面加上“等”這樣的字樣,這會帶來授權不明的法律風險。寬授權里值得說道說道的就是全權代理的問題。
1.5 全權代理的問題
全權代理又稱全權委托簡單理解就是委托人能干的事受托人都能干。因為全權委托的受托人的權限過大,但受托人畢竟不是委托人本人,并不能向委托人那樣保護自身的利益,所以法律對全權代理還是有所限制的。代理具體可分為民事代理和訴訟代理,前者指代理委托人實施民事行為,后者指代理委托人實施民事訴訟行為。
在訴訟代理場合,法律對于“全權代理”是有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69條明確規定,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也就是說訴訟代理人想實施上述處分當事人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必須要有當事人明確的特別授權,如果僅表述成“全權代理”,訴訟代理人是無權實施上述行為的。
在民事代理場合,“全權代理”并沒有象訴訟代理那樣有明確的規定。在民事代理場合,如果授權委托書中寫明“全權代理”的一般會被認定為有效,代理人可以為被代理人所為的一起行為,行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在民事代理場合,“全權代理”也有可能被認定為授權不明,從而由被代理人與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說在民事代理場合還是需要把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寫清楚,不要圖省事就寫全權代理。下面介紹一種在民事代理場合全權代理的范例。
全權代理的范例: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作為特別授權的全權代表,有權代表委托人同意、放棄、變更本合同各條款,代為收取相關款項,并代理委托人簽署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法律文件。凡受托人在上述權限內簽署的書面文件,均視為已經獲得委托人的全面授權。委托人承認該等書面文件的法律效力,主動配合履行相應義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6 轉委托的問題
轉委托又稱復代理,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享有的代理權轉托給他人而產生的代理,是相對于本代理而言的。被代理人是基于對代理人的信任才委托其代理處理相關事宜,但與代理人選任的復代理人之間并沒有信任基礎,所以原則上代理人并無轉委托的權限。代理人只有在四種情形下才享有轉委托的權限:被代理人事先明確授權;事先征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認;緊急情況下,為了被代理人利益的。
委托人根據自身的利益考慮決定是否有必要賦予受托人轉委托的權限。如果想賦予受托人轉委托的權限一定要在授權委托書中予以明確,否則受托人一般不可以轉委托他人。如果委托人希望受托人本人親自辦理委托事宜,而不能轉委托他人,在授權委托書中可以寫也可以不寫“受托人無轉委托的權利”的字樣,因為即使不寫明,法律規定受托人原則上是無轉委托的權利,但在辦理授權委托書公證的場合,有些情況下公證機構要求必須寫明受托人是否有轉委托的權利。
實務中,如果不想賦予受托人轉委托權利,最好在授權委托書中表達清楚,斷了受托人擅自轉委托可能出現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念頭。
禁止轉委托的范例:
“受托人需親自完成委托事項,無轉委托的權利。”
1.7 委托人對授權行為的責任承擔問題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自然得由委托人承擔。需要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表明委托人對于受托人在授權范圍內的一切行為予以認可,并承擔行為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責任承擔的范例:
“受托人在委托權限內代理委托人就委托事項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委托人均予以承認,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擔。”
1.8 委托期限
實務中很多授權委托書非常簡單,根本沒有關于委托期限的表述。明確委托期限對各方都非常重要。對委托人來說,如果沒有委托期限,就不可預期受托人不當行為帶來的風險。一旦有明確委托期限,委托人知道其只對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內的行為負責。對受托人來說,只能在委托期限內行事,超過委托期限,必須取得委托人的授權,否則行為的后果就需要自己來承擔。對于第三人來說,只可在委托權限內與受托人進行法律行為,超過委托期限必須讓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的授權,否則有委托人不承擔受托人超過委托期限行為后果的風險。
委托期限盡量表達明確,這能才有可預期性,也方便操作。委托期限一般有兩種表達方式:1.知道委托事項完成時間的。如果事先就知道委托事項完成時間的,或者委托人希望限定時間的,委托期限可以表述成“委托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2.不知道委托事項完成時間的。如果事先不能確定或無法確定委托事項的完成時間,委托期限可以表述成“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項之日止。”
1.9 委托人的落款簽名
落款簽名看似簡單,其實大學問。授權委托書主文無論以什么形式出現,不管是打印稿還是手寫的,只有落款處是委托人本人簽收的才生效,所以要確保落款處委托人的簽章有效。
1.9.1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
理論上講授權委托書只要自然人簽字就生效,但其實并不保險,一些別有用心的人,雖然字是本人簽的,但是他簽的字并不是正常時候書寫的字體,導致筆跡鑒定產生錯誤。所以自然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保險的做法是,不但委托人本人要簽字,而且要摁手印。摁手印管用的`是因為人的指紋是唯一的。摁手印也是有講究的,一定要摁清楚了,讓指紋清晰可見,千萬不要印泥使用過多,導致摁出來就是一團紅,這樣是無法指紋鑒定的。
1.9.2如果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如果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最優的署名方式是蓋法人公章,再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其次是只蓋法人公章,而沒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最不可取的是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而沒有加蓋法人公章。前兩種方式沒有什么問題,能夠表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授權,但第三種方式理論上也是沒有問題的,但容易出現法人或其他組織否認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效力的情形。
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之間是代表關系,與法人是一個民事主體,不發生效力歸屬的問題。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無需特別授權,這種權利是法律直接授予的。理論上說,法定代表人個人簽名和法人蓋公章是具體同等法律效力的,但法定代表人是雙重人格,其行為既可能是職務行為,也可能是個人行為,如果授權委托書沒有蓋法人公章,法人就可能以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是個人行為,而不是職務行為來否定授權委托書的效力。
1.10 簽署日期
落款處委托人的簽署日期看是很小的事情,所以委托人處理起來就很隨便,甚至隨便到只是簽名不寫簽署日期。隨便之處就是風險之所在,就是將來吃苦果的地方。
這里以訴訟代理為例來說明簽署日期的重要性。當事人《授權委托書》中的簽署日期是確認律師對某一案件承擔責任的期限起點。訴訟程序的每一個程序都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時間節點,逾期則無權啟動這一程序。如,超過舉證期限再舉證就可能導致證據失權,超過舉證期限就無權再提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等后果,如果律師在接受委托時,舉證期限已經屆滿,在這種情況下,委托人沒有在《授權委托書》中注明簽署日期,恰逢委托人比較搞,那律師就等著被投訴,甚至被起訴吧。
1.11 授權委托書的附件
授權委托書的附件主要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主體身份信息資料。自然人的就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就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提供身份信息的好處,一來有便于核對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信息;二來一旦將來打官司可以直接作為立案的證據材料。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般到工商局就可以調取,但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有些派出所可以調取,有些不可以調取,所以第三人在接受授權委托書時就應當要求委托人和受托人提供主體身份信息的資料,這樣可以免去很多麻煩。
2. 授權委托書的份數
授權委托書是委托人出具的由委托人或受托人交付給第三人表述受托人有代理權限的法律文書。所以說授權委托書至少得一份,這一份是交給第三人的。最好委托人也保留一份,以便遇到特殊情形用以表面受托人有代理權之用。如果授權委托書是兩份的,那么需要在授權委托書正文中表述“該授權委托書一式二份,委托人和第三人各執一份”這樣的字樣。受托人是否有必要持有授權委托書?一般情形下沒有必要,授權委托書交付給第三人就已經表面受托人有合法授權。
3. 避免出具空白的授權委托書
有些委托人為了圖方便會對受托人出具一些空白的授權委托書,再由受托人根據需要自行填寫,這樣做其實風險很大。這樣就避開了委托人事先對第三人資信的審查,甚至有可能出現受托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空白的授權委托書還可能形成表見代理。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空白的授權委托書,后來取消委托后沒有及時收回,如果行為人向第三人出具該授權委托書,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表見代理本質上是無權代理,但因為無權代理人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現(如,持有空白的授權委托書),且第三人是善意并無過失的情況下,表見代理對委托人來說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果。所以要避免出具空白的授權委托書,防止形成表見代理。
4. 授權委托書的公證
理論上講授權委托書只要是委托人本人簽署的即有效,無需辦理公證。實務中授權委托書辦理公證,主要是想通過公證的方式來證明授權委托書簽章的真實性,防止委托人否認授權,從而導致授權委托書無效。公證的授權委托書還有個好處就是一旦打官司,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證明的事實,當事人免于舉證。
當然如果授權委托書能夠辦理公證是最好,這樣對授權委托書簽章的真實性就不容置疑。如果委托事項重大,授權委托書最好辦理公證。辦理授權委托書公證成本也較小,一般自然人個人申辦的每件收費 200 元;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辦的每件收費500元。花點小錢就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當然值了。
5. 委托和代理的關系
經常有人將兩者混為一談,其實兩者沒有必然聯系。代理是三方主體(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委托是兩方主體(委托人、受托人)之間法律關系。存在沒有委托照樣產生代理的場合,如,法定代理。有存在委托,但受托人從事的不是代理行為,如,代理從事事實行為。二者的聯系也僅在于委托代理的場合。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是代理權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
6. 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權的關系
委托合同是代理權產生的一種基礎法律關系,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有委托合同,所以委托人單方授權給受托人,受托人因此取得代理權。受托人的代理權并非直接來至于委托合同,而是來至于委托人的授權行為。委托授權的基礎法律關系有委托合同關系、勞動合同關系、雇傭關系、職務關系等等,甚至在現實生活中還沒有達成委托合意,但已經委托授權的,當然多數委托代理的基礎關系都是委托合同。委托授權獨立于委托合同,委托授權的書面形式即表現為授權委托書。
7. 任意解除權
委托是以委托人與受托人雙方信任為基礎的,如果一方不守信,失信于另一方,繼續保持委托關系就沒有必要了,所以法律賦予了委托人與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關系,而且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因一方解除委托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方當事人外,應當賠償損失。因為法律賦予了委托人及受托人任意解除權,所以實務中“不可撤銷授權委托書”可能會因為違反法律的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有些公證機構也明確規定了對于不可撤銷的授權委托書不予公證。
本文就授權委托書這一生活中常見的法律文書的格式以及相關操作實務的注意事項進行了詳細的分析,提出了一些規避風險的方法,并提供了一些表述范例以供參考。當然,實際生活中的具體授權要復雜的多,上述授權委托書格式部分在具體的實務中并非要全部適用的,而是要根據自身所處的優劣勢地位靈活選擇適用對自己有利部分。你首先得知道它是什么,才可能知道如何去適用。本文就是試圖告訴你授權委托書是什么,你應當如何去適用。
授權委托人和受權委托人區分
只有授權委托人。
指授權委托他人代理某項事務的人,亦即委托人,相對方為受委托人或代理人。
首先,僅就代理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三種類型。委托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礎而約定的合同關系,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毫無關系可言,同時委托合同還適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經濟行為和單純的事務行為,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不能適用。
其次,代理,只適用本人與代理關系的第三人的關系,即代理屬于對外關系,否則,不稱其為代理。委托合同只適用于委托與受委托的對內關系,舍此也不成立其委托合同。
最后,代理關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屬于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須代理人的承諾。委托合同屬于雙方法律關系,即委托合同法律關系的成立,首先應有受委托人的承諾,若受委托人不作承諾,委托人就不可能委托其處理委托事務,其委托合同則不能成立。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受托人應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處理委托事務。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務過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從事委托活動,委托人才會承認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而產生的行為后果。
因此,受托人必須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進行活動。非經委托人指示的,受托人不得擅自改變委托事務,更不得將其辦理委托事務所產生的結果據為己有。
由此可見,委托合同是代理的一種根據,委托合同所調整的法律關系適用關于代理的一般規范。但是委托合同與代理合同并不完全一致。委托合同所調整的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相互關系,而不是他們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委托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
一般來說,當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況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權利義務,實施某一法律行為,但又基于某種原因而不能親自處理時),才通過訂立委托合同的辦法來解決。因為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結果直接由委托人來承擔,所以委托人在選擇受托人時,總要挑選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業務能力、專門知識和良好信譽的人來擔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授權委托人
授權委托人指的是誰
授權委托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法人,是指授權他人代表企業辦理某項事務的人,也就是委托人,相對人是委托人或者是代理人。委托合同從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不以貨物的交付或者當事人的實際履行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因此,委托合同是一種約定的合同。委托合同為非合同,合同形式可以由雙方當事人一起約定。如果代理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授權委托人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在我國,授權委托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了: 1、授權委托人,應當承擔委托權限內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產生的責任。如果受托人在被授權的范圍內,是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在這個過程中與他人訂立合同等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都應當由委托人自己來承擔; 2、超過一定權限的,授權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主張追償。作為被授權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如果在這個過程中,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對方遭受損失的,那么在委托人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后,可以在賠償的范圍內,對受托人進行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條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條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請求賠償損失。
授權委托人指的是誰 授權委托人的介紹
1、授權委托人指授權委托他人代理某項事務的人,亦即委托人。
2、在招投標領域,投標授權是投標人法人代表通過授權委托書的形式,委托被委托人行使投標人有限權利的活動。被委托人應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合法公民。法定代表可以授權人辦理相關業務,處理相關事務。因此,委托別人辦事,需要授權委托書即可。法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代表,如果再委托別人,需要考慮授權中是否有明確約定再授權。
3、一般是不可以的,除非有約定或者緊急情況。授權委托人可包括但不限于法人。指授權委托他人代理某項事務的人,亦即委托人,相對方為受委托人或代理人。委托合同自雙方達成一致的協議時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當事人實際履行行為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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