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里的內容,最新頒布的《民法典》都有哪些內容和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關?
最新頒布的《民法典》都有哪些內容和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關?
您好!我是易軼律師!針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規定,挑選幾個對大家婚姻生活影響比較大的規定來說一說。
增加登記離婚三十日冷靜期規定。只適用協議離婚。意味著自愿離婚的當事人,在經過前期艱難的談判后,終于要協議了、要到民政局簽字了,可是對不起,民政局不會再讓你直接拿證了。而是會先然你們回去冷靜30天!在這30天內,民政局不會頒發離婚證。其次,在這30天內,有任何一方反悔的,民政局也不會發證,不準離婚。捱過了這30天后,民政局可以準許離婚了,但如果因為某些原因,雙方或者一方不去領證或者消失的,對不起,民政局依然不發證,還是不準離婚。這就意味著,不管你前期怎么努力協議,只要2個“30天”內對方不同意或者對方不出現,你的婚就是離不掉!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國家取消強制婚檢后,很多夫妻在結婚前不再進行婚檢,這讓那些身患重大疾病的人(比如艾滋病、精神病等等)順其自然地隱瞞了病史,順利步入婚姻。結婚后,當另一半發現“被騙婚”時,為時已晚,只能怪自己婚前不謹慎,但再自責也無法抹去這段婚史。而《民法典》新增的這條規定,就解救了這樣的一批人。這意味著,如果你是被對方故意欺瞞了重大病史而步入婚姻的,直接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婚姻就可以了,撤銷婚姻的意思是,你是沒有婚史的人,撤銷后即重回“未婚”的狀態,而不是“離異”的狀態,也不會再因離婚而背負“二婚”的名銜了。
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應判離。想離婚,又多了一條途徑。我們現行的《婚姻法》在一次起訴被判不準離婚后,需要間隔6個月后才能再次起訴,二次起訴后還可能會面臨三次起訴,這其中拖延的時間長到你懷疑人生。但在此次《民法典》規定中,對再次起訴判決離婚的條件予以落實,即,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只要雙方分居滿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訴訟離婚的,就應當予以離婚。?但這個“分居”的界定就比較難了,建議最好還是咨詢下專業律師。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作為中國的高危職業,人財兩空對于“全職太太”來說那是常有的事兒。但從明年開始,全職太太的春天就來了,作為家庭中照顧子女、老人更多的全職太太來說,她們付出了很多的勞動和辛苦,也承擔了更多的家庭責任與義務,雖然沒有外出工作,但同樣具有價值,而《民法典》新增的這條規定,正是看到并且認可了全職太太們的價值。一旦離婚,不會再身無分文、人財兩空,而是有權向對方請求更多的補償了。
不滿2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這條不再有爭議了。
完善離婚賠償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現行《婚姻法》規定:“有①重婚;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③實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這4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只有這4種情形構成的過錯可以請求賠償。而本次《民法典》新增加了一條兜底條款:“其他重大過錯”,出軌這項過錯,就可以算作“其他重大過錯”!以前建議有出軌等婚姻過錯的,應當少分財產,但這一條出現后,代表有出軌等婚姻過錯的,就必須少分!以后,出軌的成本可是會很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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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單獨成編的內容?
《民法典》中人格權首次獨立成編,這被稱為民法典編纂最大的創新和亮點之一,6章、51條、近5000字的篇幅,人格權編不僅將以往散落在民法各處的人格權整理收納,更是通過對公民人格權的莊嚴確認和嚴格保護,傳達出民法典對個人的關愛,要讓每個人活得更有尊嚴。那到底什么是人格權呢?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此之外,民法典還特別對自然人的人格權作了特殊的規定,即自然人還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人格權的權利主體并非只有自然人,還有其他的民事主體。民法典確認的民事主體主要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也就是說,除了自然人以外,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也享有人格權。諸如企業的商譽名稱等等,都屬于人格權的重要內容。
民法典510條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條內容如下: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每條內容概括?
《民法典》主要內容概括是包括七編,也就是總則編和物權編,合同編,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事項規定和繼承,侵權,以及人格權方面的規定。在總則方面是將綠色原則確定為基本的原則的。
一、《民法典》主要內容概括是什么?
《民法典》包括7編,即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84章、1260條,總字數10萬余字。結構安排上有幾個特點:一是堅持民商合一,二是單設人格權編,三是不設獨立的債權編,四是不設獨立的知識產權編,五是單設侵權責任編。
(一)總則編。總則編共10章、204條,與民法通則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為貫徹生態文明思想,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并在各分編的相關制度中體現了綠色原則。
第二,完善了監護制度。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強化了政府的監護職能,并增加了臨時監護制度和臨時生活照料制度。
第三,確立了特別法人制度。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
第四,完善了民事權利制度。對知識產權作了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知識產權單行法律。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完善了民事責任制度,增加規定了“好人條款”和“英烈保護條款”等。
(二)物權編。物權編共5個分編、20章、258條,與物權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完善農村集體產權相關制度。完善征地補償制度,與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相銜接;落實土地承包“三權分置”制度;考慮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進過程中,在民法典中作出銜接性規定。
第二,完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強化業主對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適當降低作出決議的門檻;完善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規則;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于業主共有。
第三,增加規定居住權。為落實黨中央的要求,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在用益物權部分增加一章,專門規定居住權。
第四,關于改善營商環境。擴大擔保合同的范圍,進一步明確了實現擔保物權的統一受償規則和清償順序;刪除具體登記機構的規定,為建立統一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完善流押、流質的規定。
第五,關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作出原則性規定,國務院正式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后,再進一步做好銜接。
(三)合同編。合同編共3個分編、29章、526條,與合同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增加典型合同類型。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增加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
合伙合同這4種新的典型合同。
第二,補充完善債法的一般規則。明確了非合同之債的法律適用問題,完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的具體規則。
第三,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訂立合同。
第四,完善電子合同的訂立、履行規則。為適應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規范電子交易行為,對電子合同訂立、履行的特殊規則作了規定。
第五,完善格式條款制度。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盡到合理提示義務的,對方可以主張這些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六,禁止高利放貸。為了防范金融風險,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細化客運合同的規定。明確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等。
二、人格權編內容是什么?
人格權編共6章、51條,規定了人格權的一般規則,并對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等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明確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
第二,規范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
第三,增加禁止性騷擾的規定。明確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并規定了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第四,明確禁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侵害他人的肖像權。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的人格權益,民法典從人格權保護角度作了明確規定。
第五,明確規定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明確了隱私的定義,對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常見行為作了列舉性規定。界定了個人信息的定義,明確處理個人信息遵循的原則和條件,強化個人信息保護。
民法典的基本內容?
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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