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責任險(校方責任險和學平險的區別)
校方責任險是賠給誰的
校方責任險是賠給個人。校方責任險,是保險的一種,由學校作為投保人,因校方過失導致學生傷亡的事故及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來賠償。學校是受益方,是一種責任保險。
學生自我安全保護能力有限,安全隱患難以根除,尤其是復雜的社會治安狀況給教育教學的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威脅。學校和學生的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影響了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社會的穩定。開展校方責任保險,對于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學生事故,保障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凡取得合法資格的教育機構,包括中小學、幼兒園及高等院校,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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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責任險報銷范圍和額度是怎樣的
一、什么是校方責任險
校方責任險是責任保險的一種,是由學校作為投保人,當校方因過失導致學生傷亡事故及財產損失時,由保險公司來賠償相關損失。
二、校方責任險的報銷范圍
該險種的報銷范圍根據保險合同條款而定,一般包括:校方因過失導致學生傷亡事故及財產損失時產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監護人的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
目前校方責任保險條款是由保險公司自行擬定后報保監會核準的格式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規定的保險責任與學校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之間并不完全等同。因此在校責險保險條款的制定過程中應該經過教育主管部門、學校、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司的四方協商,在兼顧各方的利益的同時,也能使合同的保障范圍更適合學校的需要。同時繼續在法律上予以調整,完善校方責任保險的投保范圍。
三、校方責任險報銷額度
校方責任險的報銷額度與學校投保的校責險有關,具體賠償金額根據合同而定的。一般情況下,每所學校每次事故校責險的賠償限額為150萬元,每所學校每年校責險的累計賠償限額為450萬元。
但同時《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的通知》中規定投保費“每年每生不超過5元”,但是各地的規定有較大的隨意性_皇竊誥愕幕∩系貿齙氖鄭虼似澠獬ハ薅鍆膊瘓∠嗤R虼耍雜諦7皆鶉蝸盞謀O輾崖屎團獬ハ薅睿枰詵怯緣腦蛑傅枷陸腥范āM庇Φ庇殺O占喙芑棺櫓?葉員O輾崖屎團獬ハ薅罱芯愫筧范_懇荒甓鵲謀O輾崖屎團獬ハ薅睢
所以,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制度,推動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一方面將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轉移給保險公司來承擔,緩解了學校的經濟負擔;另一方面,受害學生及其家屬也能通過校方責任保險及時足額地獲得賠償,減少受害學生及其家屬與學校之間的對立和矛盾,解決了學校的難題,有助于教學工作的平穩運行。
校方責任險是什么意思?
校方責任險,是保險的一種,由學校作為投保人,因校方過失導致學生傷亡的事故及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來賠償。學校是受益方,是一種責任保險。
學生在校活動中或由學校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學?;顒影w育課、實驗課、課間操、課外活動、春游等)過程中,因學校非主觀過失導致注冊學生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學校承擔的直接經濟賠償責任。[2]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行業和學校所在地市的衛生、安全標準;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遇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學校的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學工作的疾病,但學校未采取必要措施;
校方責任險包括哪些
“學校責任險”的保險責任主要針對學生在校活動或學校安排的活動(學?;顒影w育、實驗班、課間練習、課外活動、春游等)。因學校的非主觀過錯造成注冊學生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直接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責任范圍包括員工擅自離崗、員工毆打、體罰學生、學校教育教學設施、食品和飲用水不符合標準等。
拓展資料:
學校責任的危險,它的名字是一種保險,投保人的學校,因為學校的錯帶來學生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故,將由保險公司賠償,學校也是受惠方,保險是一種責任。
學校責任保險的內容有哪些
1. 保險對象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設立的普通教育機構和校外教育機構,可以視為被保險人。 普通教育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受各級教育行政機關管轄的教育教學機構。如幼兒園、幼兒園、小學、中學、中專、職業高中、技校、勤工儉學、特殊學校等。 校外教育機構:指各級教育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供不定期學生學習和活動的機構。如少年宮、少年科技站等。
2. 主要職責 在保險期間及保險區域內,被保險人因在校期間或被保險人組織、領導的校外活動中的過失,給在校學生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由被保險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仲裁或訴訟費用,由保險公司事先書面約定 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縮小或減少賠償責任所應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
4. 免除責任 被保險人或者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叛亂、盜竊、搶劫;核反應、核輻射和放射性污染;國家機關沒收或者征用的;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力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在校生自殘、自殺;注冊學生具有特殊的體質;在冊學生突發疾病;被保險人的雇員的非職務行為;被保險人明知教學、建筑設施不安全仍繼續使用而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被保險人或者其雇員的人身傷害、死亡或者財產損失; 金銀、首飾、珠寶、文物、軟件、資料、現金、信用卡、票據、有價證券、文件、帳簿、技術資料和其他無法估價的財產的滅失和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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