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農村法治,2021年民法典在小鄉鎮使用嗎?
2021年民法典在小鄉鎮使用嗎?
2021年民法典在小鄉鎮使用。一、我國《民法典》必須進鄉入村。
二、對廣大村民切身利益的《民法典》最新規定;重點:
1、居住權制度、離婚冷靜期、禁止放高利貸;
2、個人信息保護、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遺產繼承等方面;
三、讓農村廣大民眾自覺尊法、知法、學法、守法、用法。
民法典關于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釋義: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釋義】本條是關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規定。
承包本集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最重要的財產權利。剝奪或者限制這種權利,是對農民合法權益的嚴重侵犯。民法典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其他的法律,如農業法、森林法等也有規定。本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承包合同是發包方和承包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土地承包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承包方取得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國家有關政策也曾指出,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包括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法院、檢察院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通俗地稱為國家干部。在農村土地承包中,可能利用職權對土地承包進行干涉的,主要是縣、鄉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因為他們處在基層,直接負責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或者相關工作,應當嚴格貫徹農村土地承包法,不得利用職權干涉土地承包。
在現實生活中,干涉土地承包主要是指剝奪或者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剝奪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違背承包方的意愿,干涉承包方的經營自主權以及強令變更和解除承包合同等行為。依照本法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不得違背承包合同當事人意愿,利用職權強行變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干涉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本法在“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開展民法典入農村的好處?
開展宣傳《民法典》入農村,除了能夠引導村民們養成自覺守法的意識,加深了群眾對《民法典》的認識,對維護村民切身利益,還能起到加強法治鄉村建設起到積極作用,既滿足了基層群眾學法用法的實際需求,也為助力鄉村振興、新農村建設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農村民法典宣傳標語?
1.推動民法典實施,更好保障人民權益 2.推動民法典實施,推進全面依法治國 3.推動民法典實施,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4.加強民法典宣傳,保障人民權益實現 5.開展民法典普法,養成自覺守法的意識
民法典農村宅基地違建的認定?
一、民法典中違規建筑處理規定
民法典對違規建筑如何處理沒有規定,而《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規定,對違法建筑一般是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如果不拆除的,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違法建筑的類型
(一)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筑;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
(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筑。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對違規建筑如何處理沒有規定,而《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規定,對于違法建筑,由相關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超期不拆除的,由相關部門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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