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09條原文詳解,行政法與民法的意義?
行政法與民法的意義?
一是民法對行政法的基礎性作用。民法的制度、原理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行政法的制度、原理。我在近年研究中深切感受到,行政行為效力理論、行政法基本原則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民法的影響。
行政法上的撤銷制度、無效制度、變更制度、轉換制度、補正制度以及追認制度等,實際上都是以民法為制度淵源發展而來,甚至行政行為概念本身,也受到民事法律行為概念影響。行政法中的誠信原則、平等原則等,雖然不能說完全與民法中的相關原則相同,但仍能感受到民法基本原則對它們的影響。
二是行政法對于民法保障性作用。對此我主要想強調五點。
第一,民事主體在法律上得到認可,通常取決于一個行政行為。就自然人而言,一個自然人當然是一個民事主體,但這個自然人從何時取得民事主體資格,又在何時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并非取決于客觀事實何時發生,而是原則上取決于“出生證”與“死亡證”上的記錄,即相應的行政證明。
現實中,出生證上的生日與實際出生日期不一樣的情形并非罕見,這也說明了行政行為對自然人民事主體認定上的影響。從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來看,他們取得民事主體資格則取決于相應的行政登記,如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行政行為制度對于民事主體資格認定的影響在我國《民法典》中有直接體現。
有關自然人民事主體資格的規定,主要體現在《民法典》第15、25、31條中。第58、64、68、77、78以及88-92條,則體現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主體資格認定中的行政法因素。
第二,民事主體部分民事權利的取得,需要借助行政行為完成。有些民事權利的取得取決于自然因素,如年齡、智力狀態等,但也有一些民事權利的取得以行政行為為前提,這主要是和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制度有關。舉例來說,自然人只有考取駕照,才有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權利,這就涉及行政許可制度。再如,一些民事主體只有獲得相應的行政審批,才能取得特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從事特定民事行為。
第三,有些民事行為的法律效果,取決于特定的行政行為。一般而言,民事行為的法律效果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只要民事主體雙方愿意,就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然而,有些民事行為要產生相應法律效果,不僅需要“雙方自愿”,還要取決于相應的行政行為。關于這一點,主要體現在《民法典》不動產物權登記的相關規定中。《民法典》第209條規定,經依法登記的不動產物權才發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民法典》還詳細地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登記制度,這主要體現在第349條。在婚姻家庭編中,也有關于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的規定。在我年輕的時候,法律還承認“事實婚姻”,農村人不了解、不重視婚姻登記,男方只要把女方“接來”(接親儀式)就算結婚了。但現在,男女雙方只有去民政部門登記之后,才算在法律意義上結了婚。
所以可以說,有些行政行為制度對民事行為制度有著很大的制約作用,有了特定的行政法上的行為,才能實現相關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
第四,有些行政制度影響民事法律關系,影響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一些導致民法法律責任產生的法律事實往往由行政法而產生。這一點在學理上目前還存有爭議,在我國《民法典》中體現也不多,但確實給我們提供了看待民法與行政法關系的新視角。影響民事責任承擔的行政行為主要指行政確認與行政裁決制度,如交通事故、醫療事故認定制度,土地確權制度等。
第五,在民事法律秩序的維護上,行政法律責任往往是民事法律責任的進一步加強。這也是我們觀察行政法與民法關系時不可忽視的一點。
一般而言,民法主要是通過民事責任制度來維護民法秩序,使受損害的民事主體的權利恢復到不受損害的圓滿狀態。但當民法制度不足以維護民法秩序時,行政法制度便開始發揮作用。在這種情況下,責任人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承擔行政責任,行政法通過一系列行政法律責任的課予,包括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來使法律秩序恢復到圓滿狀態。所以,行政法律責任是對民事法律責任的補強。
民法典第209條和215條的區別?
民法典209條規定的是不動產物權的登記生效原則及其例外。而民法典215條規定的是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
民法典中新房交房的法律法規?
我國民法典對商品房交付適用于不動產交付的規定。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商品房屬于我國法律定義的不動產,因此對于不動產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均需要依法登記而產生效力,若是為登記則不發生效力。對于商品房的交付還需要讓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竣工驗收備案等條件,其次商品房面積還需要完成最終的測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買新房沒過戶算名下有房產嗎?
房產是以過戶為產權人所有,如果沒過戶,不具有所有權。依照《民法典》第209條,要想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原則上需要登記,也就是我們俗稱的房屋過戶。
但是往往出現買家付款后沒有辦法辦理過戶的情況,這時候法律就需要考察,這個買家是否值得保護。
《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從法的層面,給了我們一個指導意義上的價值判斷。
民法典關于抗訴條件?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司法解釋規定,新的證據是指:
(1)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在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
(2)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
(3)原審庭審結束后原作出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者重新鑒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
(4)當事人在原審中已經提供,但原審未予質證、認證,又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主要證據。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所謂基本事實,即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具體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所依據的事實。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也即人民法院認定案件基本事實所必需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如原審開庭過程中審判人員不允許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利,或者以不送達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且該行為已經相關刑事法律文書或紀律處分決定確認的。
綜合上述內容可看出,民事訴訟法抗訴的范圍不包括純人身關系和已生效的民事調解書,而抗訴必須具有法定的事由,法律中對于適用的情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即符合以上十三種情形中任意一種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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