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監獄要防止罪犯混刑度日(監獄法試題最新)
實踐中監獄執法管理的常見問題有哪些
監獄民警執法管理面臨的新問題及其對策淺析(根據需要自己修改一下)
內容提要:當前,監獄系統在對罪犯管理過程中,程度不同地存在著寬嚴失當、管理弱化等執法管理問題,加之法律法規不健全,由此造成了管理無力、管理無為的局面,形成了監獄管理工作難以突破的困擾,嚴重制約著監獄的改革與發展。只有著力整改執法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依法治監,創新管理,不斷提高依法嚴格科學文明執法和管理能力與水平,才能實現監獄對罪犯管理過程中的法制化和規范化。
關鍵詞:監獄民警 執法管理 規范化 法制化 問題 對策
監獄作為國家刑罰執行機關,在執法管理過程中,監獄通過民警規范的執法管理活動,實現對罪犯的懲罰、矯治與改造,這必然形成監獄民警作為管理者與服刑罪犯作為被管理者鮮明的矛盾關系。監獄管理工作要實現規范化、制度化,出成效、出質量,實現造就守法公民的目標 ,嚴格規范監獄民警的執法行為,落實對罪犯依法嚴格管理和科學文明是應當的、必要的;而通過健全法律法規,規范、約束、促使罪犯接受管理、認同管理和服從管理也是同等的重要。作者做為一名基層的監獄民警,在對罪犯執法和管理過程中,同樣遇到了一些新的問題與困惑,通過對當前監獄執法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剖析,從依法治監,推進監獄法制建議的角度,提出了廣大民警共同面臨的新問題并提出思路和建議,以引起大家共同關注和深思。
一、目前監獄民警執法管理過程中的新問題
當前,監獄系統在加大管理力度,強化矯治功能,維護監管改造秩序,創建平安、文明、和諧監獄過程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我監與全國監獄一樣,監獄民警在對罪犯執法管理過程中,程度不同地存在著寬嚴失當、管理弱化等問題,同時,由于對罪犯的懲戒性制度缺失,法律法規不健全,使得監獄民警在規范執法管理中程度和效能大打折扣,由此造成的管理無力管理無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監獄民警在執法管理過程中存在嚴而失當、寬而失度的問題
一方面,極個別監獄民警法治意識淡薄,無視法規和制度的嚴格要求,為了在罪犯中樹立自己的“威嚴”,錯誤地將嚴格管理與把罪犯整怕、“治服”劃等號,迷信“三句話不如一巴掌”。由此,在對罪犯合法權益全然不顧,心血來潮,隨意處置,以罰代教,甚至張口便罵,動輒體罰;另一方面,個別民警對罪犯搞“人性化管理”,默許多于要求,“理解”多于約束,口頭批評多于照章處罰。該處罰的不處罰,該懲戒的不懲戒,對監管制度熟視無睹,對禁令充耳不聞,視罪犯為“弱勢群體”,無原則地主張“善待罪犯”,對罪犯的要求表現出少有的熱情和關心,捎書帶物,多有遷就。前者從根本上背離了依法管理和規范執法的內在要求,損害了監獄機關的嚴肅正義的形象,造成了罪犯對監獄更大更多的不滿,加劇了罪犯與民警的對立;后者模糊了人民民主專政的性質,混淆是非,是對規范執法、文明管理的曲解,是管理職能的嚴重淡化。
2、民警對罪犯怕管、不敢管、不愿管現象日漸凸現
當前,監獄押犯成份日趨復雜,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不期而至,特別是累犯、暴力犯、涉黑犯等價值觀念扭曲,角色意識淡化,反社會意識增強,挑釁民警對抗管理現象比較突出;而建設法治監獄,對監獄管理提出的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的高標準嚴要求,使得監獄管理活動的難度日益加大。監獄民警管理罪犯,要求全環節、全時段不離人,24小時不脫管,但是缺乏必要的自衛和震懾的警械具,特別是井下民警置身于安全威脅當中,一些人產生了恐懼、煩躁、焦慮心理,對自身安全充滿憂慮。加之,罪犯過度維權現象時有出現,以及檢察機關對監獄民警執法管理活動的過分干預和不當追究,導致監獄民警職業風險日益增加,擔心由于失誤受處理甚至被刑事處分而丟掉工作的民警大有人在,有些民警發出了我干了一輩子,能否全身而退的悲哀。(比如:浙江省某監獄民警強制罪犯“面壁反省”,因為《監獄法》規定的處罰中沒有“面壁反省”,被西湖區和杭州市兩級人民法院判決構成犯罪。曾有三名女干警因為一名女犯人不服從管理,得了病又堅持不去醫院,多次教育、談心,就是不聽,還和干警硬頂著干,三名干警一生氣,運用了警棍,誰想到,一不小心碰到了犯人的膀胱,而這名犯人得的又是撒不尿的病,膀胱脹得很大,結果膀胱破裂,人死了,這是明顯的過失,而且是職務行為,結果三名女干警都進了監獄,三個家庭破裂,后來一名女干警瘋了,兩外兩名女干警不斷申訴,直到現在。)在不少監獄,駐監檢察人員對監獄民警管理工作橫加指責,隨意“修理”監獄民警的事情也常有發生,使得不少直接管理罪犯的民警顧慮重重,對罪犯怕管、不敢管,有權害怕用,有權不敢用,值班心不在焉,當“和尚”不撞鐘,工作馬虎,敷衍了事,裝聾作啞,見問題就繞或直接上交。這種明哲保身,失職失責,“不管事情不得過”的不作為現象,導致監獄管理失規失范,民警之正不壓罪犯之邪,使得對罪犯執法管理弱化。
3、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使民警執法管理顯得蒼白無力
目前,監獄在對罪犯的管理中,由于缺乏足夠明確具體的措施和辦法,既有法規制度籠統不配套,也有不同層級的規章有沖突等問題的存在,使得民警束手無策,執法管理效能不斷下降。比如:各個監獄對大量原判和余刑較短(無法判刑、假釋)的罪犯,更是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勵方法和管理手段。在行政處罰方面,《監獄法》只規定了警告、記過、禁閉,且適用上也只針對少數頑危犯。監獄民警常用的(如會議批評、責令寫檢查和監獄規定的如暫停接見、打傷他犯賠償等)諸多合乎情理的管理方法,卻是于法無據。對有能力而拒絕勞動的罪犯,通過何種辦法“強制”其參加勞動,未有明確規定。面對大部分罪犯,很多時候監獄民警只能不厭其煩地“磨嘴皮”,進行批評教育,這往往效果不佳。不少民警深有感觸地說“管了幾十年罪犯,如今竟然不知道怎么管了”。以致于很多民警在執法管理工作當中,面對罪犯中不斷涌現的新問題、新情況,一些罪犯規避管理、排斥改造的新動向、新花招,顯得手足無措,無力及時應付和處置,這嚴重削弱了監獄對罪犯的執法管理功能。
4、對罪犯懲戒性法律法規不健全,嚴重損害了監獄執法管理活動的規范性和正義性
在監獄服刑的罪犯中,心懷不滿,留戀往昔,渴望擺脫關押改造生活的大有人在;消極改造,規避管理,偷奸耍滑,胡攪蠻纏的行為更是時有發生;對抗管理,頂撞刁難民警,自傷自殘,要求禁閉,威脅挑釁民警,甚至給民警栽贓誣賴的問題也并非鮮見。不少罪犯尋釁滋事被多次扣分或者嚴管禁閉之后,今年的“好處”沒有了,就破罐破摔,也有罪犯瘋狂咒罵民警并且揚言出獄后進行報復,影響極其惡劣,監獄卻無可奈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分則中的諸多條款,都有類似這樣的文字:“……處A年以上B年以下有期徒刑……”A和B之間有的相差7年,甚至更懸殊。監獄民警肩負刑罰執行的重任,在改造罪犯的過程中,常常遇到這等事情:兩名罪犯,犯罪情節差不多,所判刑期的長短卻很大。如:同是盜竊公私財物,金額相同,一個判三年,一個判十年;同是犯受賄罪,受賄10萬元判刑十年,受賄千萬元,判刑也是十年。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對兩樣的犯罪情節,判決的結果不一樣。為什么不一樣,原因多多,比如自首……但罪犯不這么認為。判重者認為法律對自己不公,對法律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從而影響改造的自覺性和積極性。警察民警審閱一份又一份刑事判決書后,也禁不住發出感嘆:我們的法律,為什么有這么大的彈性?較大的法律彈性究竟是利大還是弊大?作為一名監獄民警,我認為,法律上的過大的彈性,給腐敗和人治提供了通行證,給罪犯的思想改造增添了難度。 )還有1997版《刑法》和《監獄法》針對罪犯的反改造行為規定了破壞監管秩序罪,該罪名設立已有13年,但是時至今日未見出臺具體的司法解釋,使得該罪名僅存于法典當中,對獄內罪犯大量的破壞監管秩序的反管理、反改造活動無法給予及時的正當懲罰,不僅損害了監獄管理活動的規范性,還嚴重破壞了監獄機關的正義形象。
二、在監獄民警中提升執法管理規范化水平的對策
上述問題的根本解決,只有通過大力糾正和改進監獄民警在對罪犯執法管理中存在的失范的問題,依法治監,創新管理,不斷提高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實現監獄管理的法制化和規范化。
1、強化監獄民警隊伍建設,從優待警,打牢依法管理、規范執法的思想基礎
深化法治理念教育和榮辱觀教育,以人為本,始終堅持政治建警,加大素質育警力度,增加科技強警投入,優化基層警力的配置,改變監獄民警長期超負荷工作現狀,配置必要的警用器械,關心民警心理健康,建立民警心理干預機制和身體療養康復機制,減輕其心理上壓力,從優待警,振興和鑄造監獄民警捍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浩然正氣與堅定信念。
在對罪犯進行管理活動中,民警能夠視法律法規為根本,不越職權,不違法違規,一言一行有依據,一言一行不逾規,時時守法,事事合法。作為監獄民警要通過依法行使職權,嚴肅規范地管理罪犯,講正氣,揚正義,以法立威,樹立執行法律捍衛法律的嚴正形象,嚴格約束罪犯行為,促使罪犯認罪服法;同時,加強文化和理論知識學習,拓寬知識面,優化知識結構,豐富知識儲備,提高對刑罰的執行力,模范遵紀守法,規范管理行為,慎重、正確地行使管理職權,為罪犯樹立守法榜樣,通過正義威嚴文明的監獄民警形象感召和引導罪犯遵守監規紀律,不斷提高監獄依法管理和規范執法的能力和水平。
2、完善管理規章制度,著力提高監獄民警的規范執法管理的能力
監獄對罪犯依法嚴格管理和科學文明管理,是通過監獄民警的規范的管理活動實現的,因此通過創新,以制定《監獄法實施細則》、《監獄民警管理規范》、《獄政管理細則》、《刑罰執行細則》,以及修訂《罪犯監規紀律》、《罪犯行為規范》為突破口,健全并完善罪犯管理規章制度,制定配套、細致、完善的管理措施,增強規范性、可操作性和實用性,盡快改變監獄民警的管理活動基本靠嘴(批評教育)、可供選擇的辦法措施太少的尷尬局面,以解決大量短刑犯扣分,不怕嚴管禁閉處罰甚至對批評教育毫不在乎的問題。嚴格落實對罪犯學習、勞動、餐飲、娛樂、衛生、訓練、休息、考評、談話、獎懲的標準管理和全天候、全過程直接管理,明確規定從寬和從嚴的范圍和標準,確保在罪犯管理中準確落實寬嚴相濟政策,減少和消除執法過程的隨意性,保護監獄民警的執法安全。要牢牢抓住管理教育罪犯的主動權在監獄民警手中,著力提高規范管理的能力,不斷拓展和強化規范管理的程度、廣度和深度。
3、完善對罪犯的懲戒性法律法規,堅決打擊罪犯反管理、反改造行為
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創新管理方法,完善監管法規特別是懲戒性法規,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罪犯違規處罰辦法》,推進監獄管理活動法制化。比如:對混刑期罪犯怎么處置,對有勞動能力而逃避和拒絕勞動的罪犯采用什么措施和什么手段進行強制,使用警戒具的程度和程序等進行明確規定,詳盡周密,具體可行,以解決監獄民警日常管理中,遇到罪犯違法違紀行為無規可據、束手無策,而出現的或者“管不了就不管”,或者按自己主觀想法去應對后卻被認定為違法違紀的問題。鑒于獄內罪犯破壞監管秩序活動,對抗管理反抗改造的嚴峻態勢,而《監獄法》與《刑法》對罪犯破壞監管秩序罪構成要件規定不一致,導致無法適用該罪名予以追究的實際,司法部應當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就破壞監管秩序罪的適用明確作出司法解釋,同時制定《罪犯獄內違法犯罪懲處辦法》,對抗拒管理,或者因嚴重違規違紀被多次扣分或者被多次行政處罰達到何種程度或者累計數量后,監獄通過檢察機關以破壞監管秩序罪進行追究,予以明確規定,完善對罪犯的懲戒性法律法規。由此,將罪犯的日常管理、行政處罰和刑事處分納入完整嚴密的懲戒法規制度網絡之中,徹底解決反管理罪犯少罰、不罰、難罰的問題,確保監獄對罪犯反管理、反改造活動的嚴管高壓重打態勢,必將維護監獄管理活動的規范性和嚴正性。
4、加大執法監督力度,規范民警管理行為,不斷提高監獄依法管理、規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按照依法治監、從嚴治警的要求,監獄紀檢監察部門以查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為切入點,以貫徹司法部《監獄人民警察六條禁令》和司法部監獄局《關于監獄人民警察文明執法的規定》為突破點,全程監督,深度監督,把警務督察和執法監督工作引向深入。完善執法考核辦法和績效考評機制,合理確定執法“自由裁量”范圍,建立健全對監獄民警管理活動全部時段和所有環節的監督制度,規范管理工作程序,做到以制度規范權力,以監督制約權力,形成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監督體系,杜絕隨意執法、惡意執法和妥協執法,將監獄民警的全部執法管理活動置于“陽光”之下,確保對罪犯的管理活動不逾越法規,不降低標準,不違反程序,不減少環節。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同政工、監管等業務部門協同監督,形成監督合力,全面落實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認真落實對民警誡勉談話制度和罪犯釋放前談話制度,對監獄民警管理執法活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隨意執法,打罵體罰、失職瀆職,以及使用“拐棍”形成罪犯管理等問題,及時查處、絕不寬縱,從根本上提高監獄民警的科學文明執法管理水平,實現監獄管理的法制化和規范化。

司法部關于監所安全管理"六個一律"
加強監獄戒毒場所管理,強化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力度。司法部提出“六個一律”規定:
凡是私帶違禁物品給罪犯戒毒人員的,一經查實,是干警的一律開除,是工人的一律解除勞動合同,是外協人員的一律廢止外協合同,此類案件一律上報省局并向駐地檢察機關通報,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附有管理、檢查、督察責任的人員隱情不報、壓案不查的一律就地免職并追究責任。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是主管全國司法行政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新中國成立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于1949年10月30日設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后,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司法部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司法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64號),司法部主要承擔以下職能:
(一)擬訂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負責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各地方、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五)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的律師擔任委托公證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八)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九)主管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草擬、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中指定的中央機關有關職責;
(十一)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和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臺的司法行政事務;
(十二)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十三)指導、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干部;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監獄人民警察的紀律規范,內容有哪些?
1、監獄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2、監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1) 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親屬的財物;
(2) 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罪犯脫逃;
(3)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
(6)為謀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勞務;
(7)違反規定,私自為罪犯傳遞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將監管罪犯的職權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違法行為。
監獄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
3.《刑法》第四百零一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補充回答: 監獄人民警察行為準則
1、監獄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守法律,清正廉潔。
2、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親屬的財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罪犯脫逃;
(3)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
(6)為謀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勞務;
(7)違反規定,私自為罪犯傳遞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將監管罪犯的職權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違法行為。
3、監獄人民警察如違反以上行為準則,予以批評教育、警誡、紀律處分、辭退,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刑法》第四百零一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監獄人民警察“六條禁令”
1、嚴禁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服刑人員;
2、嚴禁違規使用槍支、警械、警車;
3、嚴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員及其親屬的財物;
4、嚴禁為服刑人員傳遞、提供違禁物品;
5、嚴禁工作期間飲酒;
6、嚴禁參與賭博。
三、監獄人民警察“六個嚴禁”
1、嚴禁接受當事人、代理人和請托人的錢物、吃請、娛樂、旅游;
2、嚴禁違規使用槍支、警車及其它警用器械;
3、嚴禁打罵、體罰虐待、刑訊逼供;
4、嚴禁對待群眾作風粗暴;
5、嚴禁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
6、嚴禁參與經營娛樂性場所或為非法經營活動提供保護。
四、監獄人民警察警容風紀規定
1、監獄人民警察應嚴格按照《監獄勞教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穿著全國統一的制式服裝,著裝時應按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不得警、便服混穿。
2、著裝時,應當按照規定綴釘佩帶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保持著裝整潔,不準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歪戴警帽、穿拖鞋和赤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著裝:非工作時間外出的;離(退)休的;因違法違紀正接受審查、被停止執行職務或者被禁閉的;辭職、調離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的。
4、監獄人民警察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警察證等,不得變賣、出租、抵押、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贈送、轉借給非人民警察。
5、保持頭發整潔,非特殊任務需要,不得染彩發,男性監所人民警察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胡須,女性監所人民警察發辮不得過肩。
6、監獄人民警察不得紋身,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化濃妝。
7、監獄人民警察著警服或執行公務時,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兩名以上人民警察著裝徒步巡邏執勤或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
8、不得酗酒、賭博和打架斗毆,不得參加宗教、迷信活動。
如何理解我國的監獄工作方針?
監獄的概念:監獄是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刑罰,實施懲罰與改造的國家刑罰執行機關
監獄的特征:階級性、懲罰性、封閉性
監獄的性質:⑴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 ⑵監獄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機關
監獄的任務:⑴執行刑罰 ⑵懲罰和改造罪犯 ⑶預防和減少犯罪
監獄的管理體制的概念:監獄的管理體制是指在監獄工作中實行的關于監獄的管理組織層級及其管理權限劃分和監獄機構設置的組織管理制度。
監獄的管理體制:集中統一領導與分級管理相結合
監獄的管理機關: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監獄管理局 監獄管理分局
監獄的分類:
⑴重刑犯監獄——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⑵中刑犯監獄——5~10年有期徒刑
⑶輕刑犯監獄——5年以下有期徒刑
⑷女子監獄
⑸短刑犯監獄
⑹未成年犯管教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以教育改造為主,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實行9年義務教育
監獄的內部管理:實行黨委領導下的監獄長負責制
內部管理的特征:⑴我國監獄實行的是集中統一領導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原則
⑵監獄管理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管理體制
⑶堅持當對監獄工作的絕對領導,監獄實行黨委領導制度
監獄的組織機構:設監獄長一人,副監獄長若干人
工作機構:刑罰執行科、獄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生活衛生科、政治處、財務科、獄內偵查科(僅限于大型監獄)
監獄工作方針的概念:監獄工作方針是國家為監獄刑罰執行、懲罰與改造罪犯工作確定的指引監獄工作方向和目標的總體性規定
監獄工作方針的涵義:一監獄工作方針是由黨和國家所確定的監獄工作的總方向和指導原則
二監獄工作方針的精神貫穿于監獄工作實踐和監獄法律規范之中
三監獄工作方針是在不斷發展完善的
監獄工作方針的演變:
一“三個為了”的方針:大批應判徒刑的犯人,是一個很大的勞動力。為了改造他們,為了解決監獄的困難,為了不讓判處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閑飯,必須立即著手組織勞動改造工作
二“兩個結合”的方針:勞動改造機關對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勞動改造,應當貫徹懲罰管制與思想改造相結合,勞動生產與政治教育相結合的方針。
三“改造第一,生產第二”的方針:把大多數罪犯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是監獄首要的、第一位的政治任務,在完成罪犯改造政治任務的同時,通過組織罪犯生產勞動,為社會創造一定的物質財富和經濟利益,是第二位的,是為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務服務的。
現行監獄工作方針的基本內容:
一“以改造人為宗旨”是監獄工作的總體要求。監獄工作的基本職能和任務是懲罰和改造罪犯。懲罰罪犯的社會價值基礎是公正,改造罪犯的社會價值基礎是功利。
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是我國監獄實現監獄工作宗旨的根本途徑。其基本要求:監獄依法對罪犯實施以思想轉變為目的,包括管理、勞動、教育等各種手段在內的有系統的改變犯罪思想、矯正犯罪惡習的活動,這種活動是在懲罰的前提下進行,其目的是將罪犯轉變成為守法公民。 對二者相結合的要求:在監獄的刑罰執行活動中,懲罰罪犯與改造罪犯二者同時并舉,努力把握好二者的結合點。
監獄工作的原則:一懲罰與改造相結合的原則 二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 三人道主義的原則 四社會協助的原則 五個別化的原則
懲罰與改造想結合原則的要求:懲罰管制與思想改造相結合就是使監獄的兩項任務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對罪犯依法懲罰、嚴格監管,這項工作做得越好,監獄的監管秩序越穩定,對罪犯接受改造就越有利。否則,如果罪犯感受不到刑罰的威嚴,監管改造秩序混亂,對罪犯的改造也難于進行。對罪犯依法進行思想改造,促進其認罪悔罪、痛改前非,早日實現向守法公民的轉化,則促進懲罰管制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二者的結合越密切,對監獄工作的發展越有利。在監獄工作中,偏廢任何一方或者兩項工作沒有有機結合,都會給監獄工作帶來重大影響。
教育與勞動相結合原則的要求:一發揮教育的先導和知識的啟迪作用 二重視勞動的實踐檢驗 三二者互為補充,相互滲透
人道主義原則的要求:一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二要把罪犯當公民看待 三要為罪犯創造一個改惡從善、悔過自新、有利于養成良好習慣的環境氛圍。
社會協助原則的要求:一以監獄為主 二監獄應當積極協調社會力量參與對罪犯的教育改造
監獄工作個別化原則的基本精神:針對改造對象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進行管理、教育。
貫徹監獄工作原則應注意的問題:一不能用原則代替法律 二能用感情代替原則 三在監獄工作中,以監獄工作的個別化原則為武器,做好罪犯改造工作,充分發揮監獄工作的個別化原則在改造罪犯成為守法公民過程中的積極作用
監獄人民警察的概念:監獄人民警察是指從事監獄管理、執行刑罰、改造犯罪工作的人民警察。
監獄人民警察的特征:一功能特殊性 二角色多重性 三任務艱巨性 四環境特定性
監獄人民警察的地位:一監獄人民警察在國家中的地位。
監獄警察是國家公共權力構成的物質體現,是國家暴力機構的重要部分,是國家力量結構中不可缺少的強制工具。
二監獄人民警察的社會地位。
監獄的管理人員是人民警察,監獄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等活動,受法律保護。在監獄這個特殊場所,監獄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就在于代表國家對罪犯行使刑罰執行權,行使特殊的管理職能。
三監獄人民警察在監獄工作中的地位。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監獄人民警察在監管改造罪犯工作中處于執法者、管理者、教育者的地位。
監獄人民警察的作用:
一政治作用,主要表現為對國家安全和政權的維護與鞏固。
二社會作用,只要表現為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保障與促進。
三法律作用,主要表現為通過執行刑罰發揮實現刑罰目的的作用。
監獄人民警察的素質要求:
一政治素質 二知識素質 三心理素質 四身體素質 五能力素質
監獄人民警察的政治素質的內容:
一要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要有強烈的事業心
三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監獄人民警察的知識素質包括的內容:
一基礎知識 二專業知識 三相關知識
監獄人民警察的心理素質的內容:
一抑邪匡正的情感
二矢志不移的信念
三剛毅堅強的意志
四沉浮不驚的品格
監獄人民警察的身體素質的內容:
一力量素質 二速度素質 三耐力素質 四柔韌素質 五靈敏素質
監獄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質的內容:
一組織管理能力 二分析判斷能力 三表達能力 四社交能力 五防衛能力 六改革創新能力
監獄人民警察禁止性行為的內容:
一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親屬的財物
二不得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罪犯脫逃
三不得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罪犯
四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不得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
六不得為謀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勞務
七不得違反規定,私自為罪犯傳遞信件或物品
八不得非法將監管罪犯的職務交予他人行使
九不得有其他違法行為
監獄人民警察的考核制度:
監獄人民警察的考核,是監獄根據管理權限按照國家公務員考核的內容、標準、程序和方法,對監獄人民警察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績、工作能力及工作態度等方面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和評價。
一考核的原則:⑴客觀公正原則
⑵民主公開原則
二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察在執行國家法規中的表現和工作實績。
三考核的方法:⑴領導考核與群眾考核相結合
⑵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
⑶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
四考核的等次: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五考核的程序:準備階段、實施階段、總結階段
錄用人民警察的原則:
公開考試原則 嚴格考核原則 擇優錄取原則
錄用人民警察的條件:
政治條件 文化條件 自然條件
監獄人民警察教育培訓的種類:
崗前培訓 晉升培訓 專門業務教育培訓
罪犯的概念:監獄學意義上的罪犯,是指因實施犯罪行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在監獄內接受懲罰和改造的犯人。
罪犯的特征:
一罪犯是犯罪行為的實施者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者。
二罪犯被判處的刑罰限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三罪犯在監獄內服刑并接受改造。
四罪犯是監獄行刑法律關系的主體。
我國罪犯的法律地位:
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指罪犯作為監獄行刑法律關系的主體,在服刑期間依法應當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
格。
一罪犯是人 二罪犯是公民 三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
罪犯的權利義務:
一罪犯權利和義務的特定性
二罪犯權利的不完整性
三罪犯義務的刑事強制性
四罪犯權利和義務的可變性
我國罪犯享有的基本權利:
一生命權和健康權
二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權
三財產權和繼承權
四婚姻家庭權利
五政治權利
六宗教信仰自由權
七社會經濟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權利
八申訴、控告、檢舉及訴訟相關權利
九其他權利
我國罪犯權利保障機制的主要內容:
一物質保障 二制度保障 三組織保障 四司法保障 五監督保障
我國罪犯應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義務
二遵守監規紀律的義務
三服從監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義務
四有勞動能力的罪犯,有參加勞動的義務
五接受思想、文化和技術教育的義務
六愛護國家財產,保護公共設施的義務
七維護正常改造程序,自覺接受改造義務
八檢舉違法犯罪活動的義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罪犯構成的概念
罪犯構成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歷史時期內,罪犯整體內部各種犯罪類型及其數量之間的比例關系。
罪犯構成變化經歷的三個階段:
一新中國成立至20世紀60年代初為第一個時期
二20世紀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為第二個時期
三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為第三個時期
押犯“三多三少”的內容:
一普通刑事犯多,反革命犯少
二罪犯出生于勞動人民家庭的多,出身于剝削階級家庭的少
三青少年犯多,中老年犯少
明確罪犯法律地位的意義:
一明確罪犯的法律地位,是監獄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二明確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正確執行刑罰、有效改造罪犯的前提。
三明確罪犯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障罪犯權利。
刑罰執行的概念:
刑罰執行是指監獄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的程序性內容,包括收監、減刑、假釋、對罪犯服刑期間
又犯罪的處理、暫予監外執行、釋放等。
刑罰執行的原則:一依法執行原則 二服從于懲罰與改造罪犯的原則 三刑罰執行個別化原則
收監的概念:收監是指監獄依法收押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種刑罰執行
活動。
收監的條件:一般條件: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
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三執行通知書
四結案登記表
身體條件: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的及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暫不收監
收監的程序:⑴審查法律文書 ⑵身體檢查 ⑶人身與物品檢查 ⑷入監登記 ⑸通知家屬
申訴的概念: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方面有錯誤而向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
監獄保護罪犯申訴權的措施:
一監獄在刑罰執行中,如果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二對罪犯的申訴材料,監獄應及時轉遞,不得扣壓
三監獄設立犯人申訴箱,接受犯人申訴材料,申訴箱由專人開箱處理
四對罪犯申訴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認為罪犯申訴一律為不認罪服法
監獄對罪犯控告、檢舉的處理要求:
一控告:⑴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⑵罪犯的控告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轉遞,不得扣壓
⑶對罪犯提出的控告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
⑷監獄設立檢舉、控告箱,接受罪犯的檢舉、控告材料,檢舉]控告箱由專人開箱處理
二檢舉:根據監獄法的規定,對罪犯提出的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
院處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
暫予監外執行的概念: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其符合法定情形,有關機關決定暫不收監或者
收監以后又決定改為暫時監外服刑,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執行制度。
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
一對象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不含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犯
二實體條件:⑴罪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⑵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⑶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減刑的概念:減刑是指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依法將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
輕的刑罰執行制度。
減刑的種類:可以減刑、應當減刑
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犯減刑的條件和程序:
一條件:⑴可以減刑——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
⑵應當減刑——重大立功表現
二程序:⑴減刑的提請(集體評議—專職部門審查—提請減刑假釋委員會評審—公示—審議評定——提請——特殊審核
⑵提請減刑的通報
⑶減刑的審理
⑷減刑的司法監督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罪犯的減刑條件和程序:
實質條件: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減為無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現,罪犯可以被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監獄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罪犯的減刑,應在罪犯緩刑期滿之后及時提出建議,報經省、自治
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后,提請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假釋的概念:假釋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附條件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假釋的條件和程序:
適用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且在獄內服刑的罪犯
時間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
執行十年以上可以適用假釋
行為條件:罪犯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
程序:⑴關于假釋的提請:集體評議、專職部門審查、提請減刑假釋委員會評審、公示、審議決定、提請、特殊審核
⑵關于假釋的通報
⑶關于假釋的審理
⑷關于假釋的司法監督
刑罰執行的社會監督的要求:
逐步減少對新聞媒體采訪范圍的限制,推行獄務公開制度,將罪犯權利、減刑條件與程序、假釋的條件
與程序、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與程序等公之于眾,讓包括罪犯、罪犯親友在內的人群了解刑罰執行中的
監獄的權限及運作、罪犯的權利等,主動將自己納入社會監督的范圍。
處理罪犯服刑期間犯罪的原則和程序:
原則:罪犯在服刑期間故意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罪犯在服刑期間,不但不悔改,反而繼續違法犯罪,
這說明罪犯的惡習很深,人身危險性很大,應當受到法律更加嚴厲的制裁。
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條件,由監獄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后,寫出起訴意見書或者 不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捕回后被發現的,按對罪犯在獄內犯罪的條件的程序辦理,由罪犯服刑地
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被發現的,由犯罪地公安機關偵查,按刑事訴訟法
規定程序辦理,由罪犯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
罪犯被判決后,原則上仍應送回原服刑監獄執行
釋放的概念:釋放是監獄依照法律規定,解除服刑人的監禁,恢復其人身自由的刑罰執行活動。
釋放的種類:⑴刑滿釋放 ⑵裁定釋放 ⑶特赦
刑滿釋放的程序:⑴出監教育 ⑵安置準備 ⑶辦理釋放審批手續
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獄管理局:
為了加強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鞏固對罪犯的改造成果,降低重新犯罪率,近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員刑滿釋放、解除勞教時銜接工作的意見》(綜治委〔1999〕5號),對罪犯刑滿釋放時的銜接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請各監獄管理局及各監獄、少年犯管教所認真貫徹落實文件精神,切實做好以下工作:
一、監獄、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在罪犯刑滿釋放前一個月按照要求填寫《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寄送罪犯原戶籍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安置幫教辦公室)。此項工作從今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
二、罪犯刑滿釋放時,要根據不同情況限定其報到時間,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持《刑滿釋放證明書》到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報到。
擴展資料:
大力加強對罪犯的出監教育。各地監獄管理機關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對刑期將滿的罪犯進行出監教育,重點進行政策形勢教育和就業指導,強化職業技能培訓,增強罪犯回歸社會后適應社會、就業謀生的能力,努力減少重新犯罪。
堅持對改造質量的考察工作。對本單位刑滿釋放的人員要定期進行考察,了解、掌握其改造表現,并對現狀加以分析,以不斷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效果。
參考資料來源:
南方網-廳關于轉發《自治區綜治委......的意見》的通知
暴力罪犯如何矯治
暴力型罪犯心理嬌治對策探折
時奇文 李秋香
摘要
隨著社會的發展, 罪犯心理矯治成為適應斷形勢的一個重要改造手段我國幕力犯罪的數量不斷增多, 在給社會的德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大威脅的同時, 也給矯治工作帶來了困難監內在鉀犯中基力型罪犯所占的比例日趨加大, 已成為監獄改造中的突出問題對基力型罪犯進行心理矯治, 應結合其在服刑期間的心理特點采取適宜的心理嬌治模式在監獄改造工作人員的幫助下, 充分發揮暴力犯的主觀能動性, 進行積極主動的改造并且將心理嬌治與犯罪習性嬌治進行有機結合, 用正確的方式教育、引導, 消除其主觀惡性, 促使罪犯重新社會化
關鍵詞:暴力型罪犯 心理特點 矯治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A 文章編號:1009-0592(2008)02-261-02
隨著社會上暴力犯罪的增多, 監獄內在押犯中暴力型罪犯所占的比例也日趨加大。暴力型罪犯在改造中所具有的攻擊性, 正日益成為影響監管安全的主要隱患。對暴力型罪犯教育改造的好壞, 直接影響著監管改造工作能否順利進行, 也關系著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在暴力犯的改造中, 心理矯治處于主導地位和決定性作用。所以, 更有效的對暴力犯進行改造, 應首先對其心理加以矯治。罪犯心理是指那些通過一系列刑事訴訟程序, 被人民法院認定有罪并判刑,己被交付監獄、勞教場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的犯罪人的心理。加強對暴力型罪犯的心理改造, 對確保監獄改造工作的順利進行和社會的穩定, 增強教育改造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提高改造質量, 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攀力型罪犯在改造中的心理特點
(一)固執、偏激、抵觸心理強
由于暴力犯長期受不健康心理的支配, 對現實社會尤其是社會制度不滿, 在思想上表現為頑固不化、固執己見, 在行為上表現為反抗、懷疑、消極等, 因此在改造期間認罪悔罪意識差。由于認知水平低下, 對事物的全部和實質不能正確把握和認識, 辨別是非的能力差。對待和看待事物, 往往只看一點, 不計其余。大多數暴力犯在其錯誤偏激思想的支配下, 對消極的社會現象持認同和肯定的態度他們觸犯刑律受到懲罰后, 不但沒有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對社會、家庭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反而錯誤的認為社會對自己不公平。在改造中, 排斥和抵觸監獄改造政策不服監獄千等的管教, 甚至對抗監獄的一切監管活動以致發生嚴重的反改造行為。與他人交往容易產生疏遠關系、敵對情緒, 出現心理上的距離。
(二)悲觀厭世心理表現突出
暴力型犯罪由于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大, 因此刑期一般都比較長,投入改造后, 多數罪犯因罪惡深重、刑期漫長, 表現出絕望的心態, 導致不信任、拒絕或自卑等反應。有的感到刑期漫長、前途無望, 整天悶悶不樂, 驚悸不安也有的罪犯自甘落后, 缺乏自覺改造的積極態度,破罐子破摔, 混刑度日。還有的罪犯把自己封閉起來, 拒絕與他人接觸, 表現出癡、呆、傻的“ 精神病”癥狀。
(三)改造意識淡薄, 功利思想突出
暴力型罪犯, 改造意識淡薄, 在改造中往往是只求過得去, 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傾向明顯。在改造過程中, 功利意識突出, 只享受權利, 不履行義務。有的罪犯甚至和監獄民苦討價還價如果沒有好處和實惠, 則消極改造。這些罪犯, 完全忘記了自己的罪犯身份和作為罪犯應履行的義務。
(四)情緒不穗定, 易激動, 易沖動, 危險性大
在暴力型罪犯中, 青壯年居多, 這些罪犯中相當一部分人, 神經系統的興奮過強, 缺乏對社會、集體、家庭和他人的責任感, 法制觀念淡薄, 遇事易沖動, 自我控制力差, 且不計后果, 突發性強, 危險性大, 在很多時候因很小的事就可能引起情緒的急劇變化, 短時間內出現激動狀態, 喪失理智。
二、暴力型罪犯心理矯治對策
(一)選擇適宜的心理矯治模式
我國監獄罪犯心理矯治在實踐中主要有四種模式發展模式、醫療模式、改造模式和全員訓導模式。發展模式以健康為向導, 專業矯治人員用發展健康的觀點看待罪犯, 注重挖掘罪犯的心理潛力, 以提高罪犯的自我認識和生活質量。醫療模式中, 專業矯治人員以醫生和專家的角色將罪犯視為病人, 注重對罪犯心理疾病的診斷和分析, 并制定治療方案。改造模式是監獄罪犯心理矯治模式中最常見的一種,它集心理咨詢、法制教育、思想教育為一體, 以心理輔導和思想教育為主導, 以咨詢、談話、教導的方式摸清罪犯的心理狀況和思想脈搏, 以促進改造的針對性這一改造模式的主體相對廣泛, 不以專業心理矯治人員為限最后一種是全員訓導模式是指全體監獄人民等察投身罪犯心理矯正工作, 著眼于對罪犯心理訓練和發展指導, 要求干替全員提高改造工作的心理策略水平, 在罪犯服刑期間和所有改造場合,全面負起對罪犯全員的心理訓導責任, 科學的將心理訓練和發展指導活動容入日常的改造工作中來。
綜觀這四種心理矯治模式的內容和特點, 結合攀力犯的心理特點, 筆者認為, 對暴力型罪犯的心理改造以發展模式和改造模式結合為宜。暴力犯比較固執偏激生活態度消極, 悲觀厭世的心理居主導地位, 抵觸心理強, 情緒極不穩定, 這些主要心理特征決定了對暴力犯的改造不應以暴治暴。應在發現問題的基礎上, 采取平等的發展觀對待他們要具有比其他罪犯更強的耐性、寬容和親和力。
暴力型罪犯一般性格惡劣, 服刑期也較長所以對他們的心理矯治工作不可能一氣呵成。應結合其在不同時期表現出來的不同特點, 分階段的進行在將暴力犯投入監獄的初期, 應以改造模式為主因為在這一階段, 罪犯剛入獄, 監獄工作人員尚對其心理特征沒有具體把握, 只有經過一段時間的觀察, 才能發現這些罪犯所普遍具有的心理特征以及每個罪犯的個體特征, 以增強以后矯治工作的針對性。改造模式將心理咨詢、法制教育、思想教育融為一體, 并且, 在這一矯治模式中, 矯治工作者的專業性相對較低。這種矯治模式的目的是摸清罪犯的心理狀況和思想脈絡, 這就為以后有針對性的改造和矯治打下了基礎。在這一時期, 通過對暴力犯進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 使其得到初步改造。但是由于這一矯治模式主體的專業水平不高, 在現實的矯治過程中也會遇到一些問題。如矯治人員與暴力犯進行交談過程中有時忽略了他們的感受, 尤其是與消極悲觀、易激動的罪犯談話時。還會發生沖突, 不能耐心細致的傾聽罪犯的傾訴等, 這些情況是改造模式在實際操作中常犯的錯誤。所以, 在對暴力犯進行矯治中僅采此模式是完全不夠的, 會使矯治工作失去針對性。
在改造模式進行一段時間后矯治人員已經對暴力犯的整體及個體的心理特征有了初步的了解, 這時如果再采取改造模式已經不能實現改造的效果, 所以, 應轉變改造模式, 采用發展模式。這種發展的改造模式的專業性很強, 實施主體為專業心理咨詢員, 在矯治過程中, 以健康的心理為向導, 挖掘罪犯的心理潛力, 提高罪犯的自我認識。在這種改造模式中, 矯治人員能抓住攀力犯的心理特點和個性特征, 能以平等的身份與罪犯建立良好的咨詢關系, 非常注重尊重罪犯的人格, 傾聽他們的傾訴, 也不會隨意給罪犯貼上有“ 某某疾病”的標簽, 從而減輕了罪犯的心理負擔, 降低了他們的抵觸情緒, 能讓他們在交談過程中敞開心扉, 表薄其真實的內心世界以平等的朋友身份給其提出建議, 給他們一種內心深處的歸屬感, 反抗、抵觸情緒減弱, 有利于進一步的改造。這一矯治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充分尊重暴力犯的人格,以平等身份與之交流, 矯治人員也不會將自己扮成專家、醫師或教師、父母的身份, 強行向罪犯灌輸自己的理論、看法和價值觀念。這種心理矯治模式是對暴力犯心理矯治的優化選擇, 是一種適宜的矯治方式。
(二)主動嬌治與被動矯治相結合, 以主動矯治為主
通過基力犯在服刑改造期間表現出來的心理特點, 可以看出, 在這四種主要心理的驅使下, 暴力犯很少主動去監獄的心理咨詢處尋求幫助進行心理咨詢, 悲觀厭世的心理使他們消極的對待外界的一切,演薄的改造意識使他們在獄中得過且過, 強烈的抵觸心理阻止他們與監獄工作人員交流。所以, 在這種情況下, 心理咨詢室于他們而言形同虛設。有些暴力犯在服刑期間可能會主動尋求幫助, 進行咨詢, 或者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這畢竟是少數, 日趨增株的暴力犯罪和日漸增多的暴力犯加大了監獄的改造難度, 而暴力犯的難以改造性又成為監獄安全的一大障礙因此, 對暴力犯的改造應根據其不同于其他罪犯的心理特征, 采取適合的心理矯治方式。與社會公共準則相悖離的反社會的生活態度是暴力犯共有的本質特征, 表現為他們低劣的思想素質, 缺乏嚴肅的生活態度缺乏社會責任感在處理個人和社會、個人與他人的關系中, 遵循自我中心的個人主義思想, 行為放蕩不羈, 無視社會規范和法律, 守法意識淡薄, 一些正在服刑的犯罪人在進入監獄這一特殊環境時, 其反社會的意識并未立即消失, 而會暫時潛伏起來, 這時如不及時給予矯治, 就可能使其反社會的心理態度朝惡性方面轉化, 并逐漸膨脹。。所以, 在對暴力犯改造的初期, 監獄矯治人員要充分發揮改造的主動性, 改變以“ 暴力犯走進咨詢室”為主的心理矯治方式, 而是“ 咨詢員走出咨詢室” , 讓監獄內的專業矯治人員在罪犯矯治的前期階段起主動主導作用。矯治人員根據前期改造過程中總結出來的基力犯的集體心理特征和個性傾向對有相似或相同心理特征的罪犯進行分組, 有針對性的根據每組罪犯的心理特點制定相應的矯治計劃矯治人員可以分組進行, 到罪犯中間去主動與他們談話交流, 挖扭他們內心向善的本質, 以利于下一步改造工作的順利進行。在交流過程中, 矯治人員要注意與他們談話的語氣、語調, 認真觀察罪犯的情緒波動, 要控制他們的暴力情緒, 避免與他咐」發生沖突, 要保持充分的耐性和親和力。這時候矯治人員不適宜采用醫療模式進行矯治, 因為給他們帖上有“ 某某疾病”的標簽會激化暴力犯與監獄改造工作者的矛盾, 加深他們的反抗心理, 增強改造的難度。矯治人員主動與暴力犯進行交流一段時間后某些罪犯的心理可能會有所改善, 這時應抓住他們在這一時期易動搖的心理特征, 鼓勵他們與人交流, 讓他們自己走進心理咨詢室。在這一階段, 應以暴力犯的主動改造為主導, 專業矯治人員起配合和幫助作用, 讓罪犯發揮主觀能動性, 主動的去改造自己。在罪犯進行主動改造的過程中, 心理矯治員予以監督,以防他們在矯治過程中發生思想和行為的偏差。這一階段應是改造的主要階段, 注重以罪犯為中心, 重點把人的主觀能動性和人性放在重要位置。在此階段的教育過程中, 監獄干苦以及心理矯治員不能再扮演道德權成和說教的角色, 而是起管理者、組織者、指導者、幫助者和促進者的作用。罪犯是信息加工的主體、是意義的主動構建者, 而不是外部刺激的被動接受者和被灌輸的對象。
(三)犯罪心理矯治與犯罪習性嬌治相結合, 突出心理矯治
對監獄中服刑暴力犯的矯治是通過犯罪心理矯治和犯罪習性矯治得以實現的暴力型罪犯的犯罪習性矯治也是罪犯改造過程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犯罪習性是長期或多次實施犯罪而形成的動力定型, 往往表現為慣犯、累犯的行為特征具有犯罪習性的暴力犯在實施犯罪的場合, 不需要外界刺激等犯罪誘因的作用, 沒有明顯的意志選擇過程, 這也是暴力型犯罪數不斷增加和重新犯罪率不斷升高的重要原因。這種習性一旦形成, 暴力犯就容易保持犯罪的沖動, 他們的犯罪動型總會處于主導地位, 而罪責感、憐憫心總是難以調動。所以, 對暴力犯應將心理矯治與犯罪習性矯治進行有機結合, 以心理矯治為主, 因為如果罪犯心理得不到矯治犯罪習性也會很難改變。通過心理矯治促使暴力犯心理發生良性轉化, 形成不再犯罪的心理機制, 自我覺醒, 改變不正確的社會態度, 重塑健全人格, 樹立正確的價值觀, 形成他們對社會的罪責感和憐憫心。在罪犯心理得以矯治的荃礎上, 改變犯罪動型占主導地位的局面, 使其罪責感和憐憫心處于主導地位從監禁刑的封閉特點看, 罪犯被剝奪自由是一個法律事實,他們中間的大多數仍將回歸社會則是客觀結果, 。所以, 這就要求對暴力犯進行犯罪習性矯治, 在監獄中進行新的行為訓練, 如嚴格的紀律訓練、健康的集體生活訓練和精神文明訓練, 促使暴力犯培養適合需要的動力定型, 以適應社會生活。
三、我國監獄擠力犯心理矯治存在的問題和前景展望
(一)我國目前對基力犯的心理矯治忽視個體間的差異, 在理論和實踐上基本上處于引進和模仿西方模式的水平上
我們在教育改造罪犯的實踐中, 重視群體共性教育, 忽視個體間的差異, 是普遍存在的現象雖然也重視個別教育工作, 但是, 這種個別教育沒有認真系統地研究罪犯個性特征、個體需求及價值取向, 缺少針對性的教育措施, 個別教育多半流于形式所以, 在以后對罪犯進行心理改造的過程中, 不斷增強矯治措施的針對性。我國目前在罪犯心理矯治的理論和實踐方面, 基本上處于引進和模仿西方的理論和模式的水平上。這種引進和模仿固然重要, 但要注重在引進和模仿的基礎上進行本土化。所謂“ 本土化” , 是指我們在引進國外有關心理矯治理論和方法的同時, 應考慮我國的社會背景、傳統文化、社會價值取向和中國人的人格特征, 考慮我國罪犯改造工作的成功經驗和現實狀況, 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罪犯心理矯治的理論和方法體系嚴所以, 我國應在繼承傳統心理矯治方式的基礎上, 結合中國暴力犯的人格特點和心理矛盾, 對西方心理矯治的理論和方法加以適當的改造和調整, 總結和應用我國監獄幾十年來改造罪犯的成功經驗, 建立我國獨特的罪犯心理矯治體系和模式。
(二)我國幕力犯心理矯治工作還缺乏一支高素質的專業隊伍
目前我國監獄暴力犯心理矯治缺乏心理學專業人員, 并且是少數干替矯治少數罪犯, 心理輔導局限于專業的訓練室和咨詢室。前文提及的全員訓導模式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提出的。全員訓導模式主張將傳統經驗與心理訓導相結合, 在日常生活和平凡小事上對攀力犯進行文化滲進、潛移欺化的影響, 逐漸轉化罪犯的立場和觀點。這種罪犯心理矯治模式是我國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的理想模式。這一模式實現的前提是每一位監獄干苦在作為管理者、教育者的同時, 還是一名心理學專業人員。但目前我國監獄干苦的整體素質和監獄心理專業人員的數量尚不適合建立這種改造模式。所以我們應在監獄干苦中培養大量的心理矯治工作的專業人才, 壯大監獄罪犯心理矯治工作者的隊伍, 提高心理矯治工作者的素質, 以實現全員訓導這一理想的心理矯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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