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管轄權的轉移是職能管轄的特殊情況)
案件管轄的法律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管轄全國性的刑事案件。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權限上的劃分。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地獄管轄的一般原則,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原則;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為輔原則。
指定管轄
在實踐中,有時會發生人民法院因為管轄界限不明出現爭議或推諉,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現象。為了使案件得到及時、公正審判,法律賦予了上級人民法院確定或改變管轄的權力。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專門管轄
專門管轄是指專門人民法院與普通人民法院之間,各種專門人民法院以及各專門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在受理一審刑事案件受理范圍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轄權的專門法院是軍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軍事法院管轄違反軍人職責和危害國防軍事的案件。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案件是鐵路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八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管轄”和“管理”怎么區別?
”管轄”和“管理”的區別是:意思不同、出處不同、側重點不同。
一、意思不同:
1、管轄:管理統轄。訴訟上指上下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以及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檢察、法院三機關之間的分工和權限。
2、管理:指一定組織中的管理者,通過實施計劃、組織、人員配備、指導與領導、控制等職能來協調他人的活動,使別人與自己一起實現既定目標的活動過程。
二、出處不同:
1、管轄:徐遲 《精神分析》:“一個不在自己管轄地段的警察也擠在圍觀的市民中,曬曬太陽,快活活地聽聽紛紛的議論?!?/p>
2、管理:魏巍 《東方》第四部第二四章:“大媽贊嘆地說:‘管理咱們這么大個國家,一天得有多少事。’”
三、側重點不同:
1、管轄:延伸出去,有法律意義上的管轄,有級別管轄,有地域管轄,有移送管轄,及協議管轄
2、管理:將經驗轉變為長效機制或新的規定;再次是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糾正,制定糾正、預防措施,以持續改進。

管轄是什么意思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范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并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睹袷略V訟法》第十八條【基層法院一審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九條【中院一審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2、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管轄權的法律規定是相關法律依據,要按照管轄權的法律依據來確定法院的管轄權,管轄權的法律依據,也關系到案件的具體的審理。管轄權的法律規定如下: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的民事案件。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管轄是什么
管轄是人民法院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確定應由何級、何地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管轄恒定原則是民事訴訟確定管轄的重要原則。所謂管轄恒定原則,是指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
簡述管轄的分類
管轄在法律上的分類主要包括:級別管轄、 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四大類。地域管轄還可以進一步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專屬管轄、合并管轄和選擇管轄六小類。
法律分析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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