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費用收取標準2022)
打民事訴訟官司要花多少錢?
一、打一場民事訴訟多少錢
1、打一場民事訴訟的費用按計件收費的每件按照3000-10000元標準來收取。按標的收費的標準是10至1000萬之間收費的比例為2%至10%之間。一般在法院受理立案后,先由申請人先行墊付,案子審理完畢后由敗訴方承擔。
2、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二、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么
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訟訴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確的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具體地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行為的事實和給自己造成的損害,以及經營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
5、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訴訟費的標準是多少
一、 民事訴訟法 訴訟費 的標準是多少? 受理費標準 (一)財產案件根據 訴訟 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非財產案件標準 1、 離婚 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 財產分割 ,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 賠償金 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 知識產權 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 勞動爭議 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 商標 、 專利 、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 管轄權異議 ,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二、 訴訟費用 包括哪些 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經濟、海事和行政訴訟,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費用。 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其他訴訟費用。具有經濟制裁的性質,是敗訴方的當事人對進行訴訟所花費用的合理負擔。其中,案件受理費具有國家稅收的性質,應列為國庫收入。對民事案件依法征收訴訟費用,是世界各國的通例。對此,各國民事訴訟法典中都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關于訴訟費用的征收標準、計算方法等問題,則另以單行 法規 的形式予以公布。 最后要告訴大家,在 民事糾紛 當中產生的費用并不只包括受理費的,就單純的針對受理費來說,不同的民事糾紛受理費也不能一概而論。民事糾紛由法庭收取的費用可能還包括擔保費,以及過程中需要 司法鑒定 的話還會產生鑒定費等各種計劃外支出,只有先了解清楚了民事糾紛的前因后果才能確定訴訟費。
民事訴訟費用一般是多少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七條 案件受理費包括:(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九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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