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
;???1、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雖然都屬于行政行為。但二者也存在本質區別,表現在:????(1)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托的組織;而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2)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引起行政訴訟;而抽象行政行為不能引起行政訴訟。????2、兩者的概念和分類不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以及這些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分為:????(1)行政處罰。即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對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所給予的一種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沒收等。????(2)行政檢查。即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守法情況作單方面了解的行政行為。如海關檢查、稅務檢查、衛生防疫檢查等。????(3)行政許可。即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依法賦予相對人從事某種法律所一般性允許的活動的權利和資格。如頒發許可證或執照。????(4)行政強制執行。即行政機關依法強制行政管理相對人履行一定義務的行政行為。如查封、扣押、凍結等。????(二)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制定發布普遍性行為規則的行為。行政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結果,就是導致行政法規的出現。抽象行政行為分為:????(1)羈束行為,即法律、法規對實施行政行為的條件、程序和手續等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行政主體只能嚴格按照這些規定實施行政行為。????(2)自由裁量行為,即法律法規對如何實施行政行為只作了原則性或留有余地的規定,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除遵守這些規定外,還必須根據自己意見來決定的行政行為。????(3)要式行政行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4)不要式行政行為,即無須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為。????國家的法律法規對于行政拘留的規定是具有一定嚴謹性的,是一種行政處罰,其他還有罰款、吊銷營業執照以及沒收非法財產等。行政拘留的后果是很嚴重的,相關犯罪人員不僅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同時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也會受到影響。希望廣大行政人員恪盡職守。
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區別
一、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的區別是什么
1、概念不同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就特定的事項,作出有關該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非針對特定人、事與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行為。它包括有關政府組織和機構制定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
2、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
行政行為所指相對人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為主體針對的對象不確定。行政行為所針對的事件的確定性和不確定性;行政行為主體針對不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為是抽象行政行為;對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
行為內容是否有重復適用性;抽象行政行為是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措施決定和命令;而具體行政行為通常表現為直接賦予、剝奪、設定、免除特定相對人行政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托的組織。
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
3、法律特征不同
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分為:
1、行政處罰。即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對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所給予的一種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沒收等。
2、行政檢查。即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守法情況作單方面了解的行政行為。如海關檢查、稅務檢查、衛生防疫檢查等。
3、行政許可。即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依法賦予相對人從事某種法律所一般性允許的活動的權利和資格。如頒發許可證或執照。
4、行政強制執行。即行政機關依法強制行政管理相對人履行一定義務的行政行為。如查封、扣押、凍結等。
抽象行政行為分為:
1、羈束行為,即法律、法規對實施行政行為的條件、程序和手續等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行政主體只能嚴格按照這些規定實施行政行為。
2、自由裁量行為,即法律法規對如何實施行政行為只作了原則性或留有余地的規定,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除遵守這些規定外,還必須根據自己意見來決定的行政行為。
3、要式行政行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
4、不要式行政行為,即無須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二、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有哪些
構成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如下:
1、要求從事將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2、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
3、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或者要求從事客觀上不可能實施的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有哪些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本身是一個相對于“具體行政行為”的理論概念。具體行政行為的約束對象是特定的,如果一個行政行為是針對不特定對象作出的,那么這個行政行為一定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而是它的反面——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具體分為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一、行政法規
(一)制定權限
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為國務院。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制定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方面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重要行政法規,應當將行政法規草案或者行政法規草案涉及的重大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
二、規章制定機關
(一)部門規章的制定機關
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這類制定機關可以分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兩大類。制定部門規章的主體,還因為單行法律的授權規定而出現。例如,根據《證券法》第179條的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之一是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于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行使部門規章制定權。
注意:涉及國務院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制定行政法規條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規章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聯合制定規章。部門聯合規章由聯合制定的部門首長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辦機關的命令序號。
(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機關
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主體分為兩類: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二是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規章權限要小,限于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的規章。不過,此前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已經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涉及上述事項范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注意1]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但不得稱“條例”。
[注意2]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或者同級黨委(黨組);制定重大經濟社會方面的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同級黨委(黨組)。注意區別,經濟類的規章是不需要報告黨中央的,此處的命題方式為張冠李戴。
三、規章監督程序
(一)部門規章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部門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可以向國務院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研究并提出處理意見,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二)地方政府規章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地方政府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可以向國務院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研究并提出處理意見,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違反其他上位法的規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研究并提出處理意見,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第四條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于國務院編制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前,向國務院報請立項。
第九條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總體工作部署,對行政法規立項申請和公開征集的行政法規制定項目建議進行評估論證,突出重點,統籌兼顧,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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