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保金政策(山西省殘保金政策)
殘保金政策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1.5%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保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保金。殘保金征收標準上限按照上一年度本市社會平均工資2倍執行。用工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殘聯在審核殘疾人就業人數時相應計入并加強動態監控。
法律依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第七條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八條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殘保金減免優惠政策如下:
1、新辦小微企業免征殘保金,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免征殘保金;
2、工商注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余時期內按規定免征殘保金。
殘保金一般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為了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
殘保金的申報方式如下:
1、網上申報,申報年審由用人單位登錄“地方網上辦事大廳”進行辦理。點擊“政務公開”、點擊“省殘聯”、點擊“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電子政務系統”、“在線申辦”。申報繳費由用人單位登錄“地方電子稅務局”進行辦理;
2、上門申報,申報年審由用人單位到所在地的鎮(街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本單位上年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和松山湖轄區用人單位到市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辦公室申報。申報繳費由用人單位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3、申報信息及報送資料,申報年審是用人單位需要網上填寫或現場提交《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申報表》、殘疾人職工身份證、殘疾人證、勞動合同及用人單位為殘疾人職工發放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效憑證等材料。申報繳費是用人單位需要網上填寫或現場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并繳納保障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六條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殘疾人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的意見。
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殘疾人權益保障、殘疾人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六條 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并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并根據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
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
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
對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2020年殘保金新政策
從2020年1月1日起,殘保金由單一標準征收調整為分檔征收。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內按應繳費額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內按應繳費額90%征收。
對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不包括非企業單位),暫免征收殘保金。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保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殘保金。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可通過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及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網上申報系統申報,或到稅務登記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現場申報。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采取自核自繳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殘保金
殘疾人保證金2022年優惠政策
一、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特別說明:殘保金減免優惠政策2022年“一”和“二”有效期: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以2022年申報2021年殘保金結束,具體政策是否延期,以殘聯、稅務局政策為準,政策依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
三、用人單位按照1.5%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減免殘保金,3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唯一減免殘保金的方法;
注:“1.5%”是安置殘疾人就業比例,不同省份比例不同,如:北京1.5%,成都1.6%,鄭州1.6%,吉林1.6%,廈門0.8%,深圳0.5%.....具體以納稅地政策為準。
四、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殘保金。
與此同時2022年殘保金政策發生變化,根據殘聯廳函【2022】63號文件,“從2022年起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按月計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殘疾人總數平均后計入用人單位每月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意味著30人以上的企業不能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減免殘保金,需要按月安置,對未按月安置殘疾人的企業帶來的影響很大,未安置月需繳納殘保金,集中安置月人工成本增加。建議近期安置殘疾人減免殘保金的用人單位,在減免2022年部分月份殘保金的同時,部署2023年全年殘保金減免計劃。用人單位可關注并留言【領取“2022年+2023年”減免方案】獲取最新政策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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