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典施行后,會議決定通過民法典體現了什么權利?
會議決定通過民法典體現了什么權利?
民法典中包括了民事權利、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法律責任、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方面的規定。是對我國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收養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規定進行的全面系統的編訂修撰。
《民法典》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中通過了表決,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民法典實施后,《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關于《民法典》部分規定介紹見下文:
1、關于民事主體。民事主體是民事關系的參與者、民事權利的享有者、民事義務的履行者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者,具體包括三類: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體。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關于民事權利。保護民事權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第一編第五章規定了民事權利制度,包括各種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3、關于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一是規定了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并對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愿實施緊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作了規定。二是規定了訴訟時效的期間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等內容。三是規定了期間的計算單位、起算、結束和順延等。
4、明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禁止物業服務人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5、完善了防止性騷擾有關規定,將“文字、圖像”納入性騷擾的認定范圍。
6、完善關于高空拋物墜物的規定,規定發生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7、地面塌陷傷人問題,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并對因他人原因導致倒塌、塌陷的侵權責任作出了規定。
民法典是對我國所有現行民事方面法律的編訂和修撰,并且對現行法律中部分內容進行了完善,更加明確了公民的基本權益和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對我國公民來說是具有重大意義的。
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第三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第四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僅有原則性規定而民法典有具體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可以依據民法典具體規定進行裁判說理。
第五條 民法典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2021年11月1日起實行的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已于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2020〕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小時效力的若干規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1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03010 010 03010等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關于民法典在民事糾紛案件審理中的適用時間效力問題規定如下。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民法典實施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延續到民法典實施后,由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有利于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有利于社會和經濟秩序的維護,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第三條在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如果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但是,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背離當事人合理期望的除外。
第四條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只有原則規定,民法典有具體規定的,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可以根據民法典的具體規定進行審判。
第五條民法典實施前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民法典的規定不適用。
二、追溯適用的具體規定
第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施行前,侵犯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
第七條民法典實施前,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適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和第四百二十八條的規定。
第八條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合同,當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合同無效、適用民法典規定的合同有效時,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民法典實施前訂立的合同,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沒有履行出示或者說明義務,涉及格式條款效力認定的,適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條民法典實施前,當事人一方未經通知對方,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民法典第565條第2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民法典實施前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 但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除外的情形之一,未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二項的規定。
第十二條民法典實施前訂立的保理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十六章的規定。
第十三條民法典實施前,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五項的規定行為之一,就該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被遺贈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之一,對被遺贈人是否喪失被遺贈權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
第十四條被繼承人在民法典實施前死亡,遺產未繼承未遺贈,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位繼承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 但是,遺產在民法典實施前已經處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五條民法典實施前遺囑人以印刷方式制作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的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但是,遺產在民法典實施前已經處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六條民法典實施前,被害人自愿參加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受到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民法典實施前,被害人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采取保留侵權人財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民法典實施前,非營運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者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民法典實施前,從建筑物中傾倒物品或者從建筑物掉落的物品給他人造成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1254條的規定。
三、聯系適用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條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在民法典實施后繼續履行該合同,因民法典實施前的履行合同發生糾紛的,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后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關規定。
第21條民法典實施前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典第734條第2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民法典實施后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民法典實施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允許離婚后,雙方又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被繼承人在民法典實施前立公證遺囑,民法典實施后立新遺囑,死亡后與該幾份遺囑的內容相抵觸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侵權行為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但損害的結果出現在民法典實施后的民事糾紛案件中,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合同,未規定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且當事人未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對方當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權人在民法典實施前應當知道或知道解除事由,在民法典實施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法院予以民法典實施后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款關于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以在民法典實施前受到威脅結婚為由請求人民法院取消婚姻的,撤銷權的行使期限適用民法典第1052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擔保合同,當事人對擔保期約定不明確,主債履行期限距民法典實施日不足二年,當事人主張擔保期距主債履行期限屆滿日為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當事人沒有約定,主債履行期限至民法典實施日未滿六個月,當事人主張擔保期為主債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未審查完畢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
《民法典》已生效了,之前的民法的司法解釋還可以繼續適用嗎?
可以。
原則是:只要是不與《民法典》相沖突的規定,就仍然可以繼續適用。
按全國人大在《民法典》草案編纂時的相關說明來看:
民法典,既不是制定了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對以前的法律進行簡單的匯編,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編訂纂修。
它主要是,對那些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以及對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
也就是說,所謂的《民法典》這部法律,它僅僅是將原來的《總則》《通則》以及《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共九部法律進行了適當的修改完善后,篡修在了一起。
而司法解釋是最高法,針對法律在實踐中的具體適用而對法律作出的理解,它是運用法律解釋方法,去解決法律的實施問題。
因此,原來根據上述九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釋在《民法典》施行后并非當然失效,只要是不與《民法典》相沖突的規定,就仍然可以繼續適用。
當然,最高法肯定會對司法解釋進行清理,廢除與《民法典》不一致的規定,保留仍然可以適用的規定。
民法典實施后以前的法律作廢了嗎?
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其實施后,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物權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民法總則等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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