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2019(土地管理法2019實施時間)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19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保護、開發、使用和管理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自治區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和建設用地批準書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第五條 自治區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區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第七條 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和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第八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可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第九條 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依法實行登記發證制度。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
在本自治區的中央國家機關使用國有土地的登記和發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用途的,當事人必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資料,向原登記發證的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登記發證的人民政府依法進行土地變更登記,更換或者更改土地權屬證書。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必須自依法取得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發證的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登記發證的人民政府依法進行土地變更登記,更換或者更改土地權屬證書。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條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者因抵押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必須自出租、抵押合同訂立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發證的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登記,取得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第十四條 土地登記申請人在申請土地登記時,隱瞞事實、偽造有關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騙取登記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其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發證后發現有錯登、漏登等不當登記情形的,原登記發證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更正。第十五條 土地權屬證書是土地權利人擁有合法土地權利的法律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和買賣。
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2019修改)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全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實行土地資源和資產并重管理,實行土地用途管制,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市轄區的土地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第二章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第五條 依法通過劃撥和有償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使用、收益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
以出讓、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租賃期內,可以依法轉租、抵押和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必須依法登記備案。未依法登記的,不受法律保護。第七條 依法收回、自動放棄、無人繼承和其他原因造成國有土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滅失的,應當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并分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保護和管理。第八條 跨行政區域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雙方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九條 城鄉建設、農業、林業、交通、水利、牧業等各類專業用地規劃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各類專業用地規劃,涉及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依法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條 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區應當編制土地利用規劃。開發區的土地利用規劃必須與開發區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執行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對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未實現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節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逐級報經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準后,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堅持土地調查制度和土地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搞好土地調查工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資料。第四章 耕地保護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耕地總量減少的,由省人民政府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土地后備資源匱乏的,在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數量時,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委托市(州)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易地開墾。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對達到規定要求的,按改良面積20%核減開墾面積。第十五條 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補充耕地義務,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
耕地開墾費標準實行動態調整,具體收取標準由省政府制定。第十六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復墾費具體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與以往的有什么不同
法律分析:2019年國家對《土地管理法》進行了修訂,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主要新的變化,可簡單概括為八句話:一是宅基地管理部門變了;二是政府征地越來越難了;三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入市了;四是基本農田變永久了;五是土地規劃變國土空間規劃了;六是土地督察升級了;七是國務院只批永久基本農田了;八是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擴大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第六條 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第八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共八章八十七條,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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