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產假工資發放標準2022)
休產假工資發放標準
1、如果你沒有參加生育保險,那么你的產假工資,按照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2、如果你已經參加生育保險,那么你在產假期間可享受生育津貼,這也就是你的產假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職工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職工。
第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的的產假期間的待遇為:
1、生育津貼;
2、生育的醫療費用;
3、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4、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上述費用均有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種情況下,生育津貼即應視為女職工的產假工資。
生育津貼計算方法:
生育津貼=(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規定的假期天數。
生育津貼高于本人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生育津貼不繳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這里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準。另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及疾患生育手術費用。

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法律分析】:產假期間工資按照以下方式發放:參加了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低于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高于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發給,不得降低,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包含有績效工資的,享有績效工資。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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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產假期間上班工資發放標準是怎樣的呢
關于 產假 期間上班 工資 發放標準可以參考以下: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 病假 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 法規 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延長生育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 產假期間工資 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 社保 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 產假工資 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 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標準是什么?
(1)產假工資的發放: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2)產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如果用人單位為女職工參加了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生育津貼;如果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勞動法規定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勞動法》并未規定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發放方式和標準是由《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決定的。具體看職工是否參加了生育保險,參加了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分析
生育津貼和公司所發放的工資是無法同時享有的,如果公司有交生育保險,產假期間企業無需向職工支付工資,而是由公司憑女職工的生育憑證,到生育保險基金處為其申請生育津貼,以生育津貼作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如果公司沒有交生育保險,產假期間公司應當按職工正常出勤發放工資。產假期間,公司不可隨意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產假期間也是正常的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必須繼續為女職工繳納社保。女職工休產假期間的社保是和正常工作期間一樣,是個人繳納一部分,單位繳納一部分。用人單位需按照上月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繼續繳納,個人繳納部分孕婦可以自己交給單位,由單位統一繳納;也可以與單位協商,由單位代扣或墊付,以后歸還。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產假期間的工資標準是什么
產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是按照女職工休產假指之前的標準發放,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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