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屬補助政策(遺屬補助政策最新2021)
遺孀去世后補助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補助政策:1、離退休老干部去世后,遺孀及子女應得到一次性撫恤金,遺孀如果沒有其他收入來源的,還可以按月得到撫恤金。2、一次性撫恤金的標準根據是否是病故而不同: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非病故,即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3、遺孀的月撫金標準,由各地制定,沒有全國統一的標準,但一般為死者生前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離退休費的40%。遺孀補助條件如下: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后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于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政策最新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條件
死亡的工作人員必須為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在編人員或離退休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的,其符合條件的遺屬可享受定期補助。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遺屬不再享受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及條件
(一)父、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二)母、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
(四)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
(五)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在校學生(不含碩士、博士研究生)的。
三、補助的標準
符合生活困難補助的遺屬,不分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按遺屬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執行。城鎮居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調整時,遺屬生活苦難補助相應進行調整。
法律依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傷殘人員從被批準殘疾等級評定后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當地標準發給。
第二十三條 在國內異地(指非發放撫恤金所在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或者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定居或者出國定居的中國國籍傷殘人員,經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后,其傷殘撫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領,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門郵寄給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機構賬戶,所需費用由本人負擔。
第二十四條 在國內異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每年應當向負責支付其傷殘撫恤金的民政部門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當年未提交證明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經過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屬提交證明;經過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屬后60日內,傷殘人員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證明的,從第二年起停發傷殘撫恤金。
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定居或者出國定居的傷殘人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每年向負責支付其傷殘撫恤金的民政部門提供一次由我國駐外使領館或者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書,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香港地區由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出具居住證明,澳門地區由內地認可的公證人或者澳門地區政府公證部門出具居住證明,臺灣地區由當地公證機構出具居住證明。當年未提供上述居住證明的,從第二年起停發傷殘撫恤金。

遺屬補助政策最新
法律分析:1、工作人員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準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2、確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文件規定執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后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準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為基數。
3、享受遺屬補助范圍、對象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文件執行,并以同在一個戶口為準。
4、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
5、本通知從1998年5月1日起執行。其它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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