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警告處分(政務警告處分是什么意思)
政務處分警告期間是多長時間
政務處分是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的懲戒。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七條和第八條分別規定了政務處分的6個種類和各自的影響期。警告的期間為六個月,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其他政務處分的期間為:
(1)記過,十二個月;
(2)記大過,十八個月;
(3)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政務處分法》第八條,政務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六個月;
(二)記過,十二個月;
(三)記大過,十八個月;
(四)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關于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國家公務員受到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其中的“特殊貢獻”指的是國家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期間,表現突出,有重大貢獻,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政務警告是什么處分
【法律分析】:具體看情形,根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可見,政務處分決定不僅包括五種處分方式,還留有立法或法律解釋的空間。做出何種處分,根據違法行為不同而不同,比較輕的處分可能就不是太嚴重。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五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所在機關、單位給予處分。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根據本決定重新確定。本決定自2020年10月18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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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警告處分有什么影響
法律分析:政務警告處分的影響如下:受警告處分的,在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但可以晉升工資檔次。參加當年的年度考核,但是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警告處分屬于最輕的處分等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違反國家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到一定的損失,已構成紀律處分,但情節較輕,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可以給予警告處分。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行政警告處分的后果是什么
行政警告處分的后果是:受警告處分的,在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但可以晉升工資檔次。參加當年的年度考核,但是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行政警告亦稱警告,是行政處分中最輕的一種處分,是輕于記過的一種處分。對于違反國家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到一定的損失,已構成紀律處分,但情節較輕,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可以給予警告處分。處分期限是從發現錯誤之日起,半年以內給予處分,至遲不得超過兩年。處分決定記入本人檔案。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政務處分有哪幾種
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可見,政務處分決定不僅包括六種處分方式,還留有立法或法律解釋的空間。
政務警告處分對個人的影響
法律分析:受警告處分影響期為6個月。在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級別條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處分期,從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次月起晉升級別。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工資檔次;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十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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