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條例2020(看守所條例2014)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第三條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第四條 看守所監管人犯,必須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第五條 看守所以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為單位設置,由本級公安機關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安全廳(局)根據需要,可以設置看守所。
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相當于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可以設置看守所。第六條 看守所設所長一人,副所長一至二人;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看守、管教、醫務、財會、炊事等工作人員若干人。
看守所應當配備女工作人員管理女性人犯。第七條 看守所對人犯的武裝警戒和押解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擔任。看守所對執行任務的武警實行業務指導。第八條 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第二章 收 押第九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第十一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制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第十二條 收押人犯,應當建立人犯檔案。第十三條 收押人犯,應當告知人犯在羈押期間必須遵守的監規和享有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 對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別羈押的人犯,應當分別羈押。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人犯,遞次移送交接,均應辦理換押手續,書面通知看守所。第三章 警戒、看守第十六條 看守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隨時巡視監房。第十七條 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
對有事實表明可能行兇、暴動、脫逃、自殺的人犯,經看守所所長批準,可以使用械具。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報告看守所所長。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予以解除。第十八條 看守人員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槍射擊:
(一)人犯越獄或者暴動的;
(二)人犯脫逃不聽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險物,正在行兇或者破壞的;
(五)人犯暴力威脅看守人員、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開槍射擊時,除遇到特別緊迫的情況外,應當先鳴槍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應當立即停止射擊。開槍射擊后,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第四章 提訊、押解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訊人犯時,必須持有提訊證或者提票。提訊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訊。第二十條 提訊人員訊問人犯完畢,應當立即將人犯交給值班看守人員收押,并收回提訊證或者提票。
2020成都看守所真實生活?
成都全市看守所自2020年2月3日開始限制會見,到今天已經是第74天。高墻里的人,除了在押人員,還有我們的看守所干警。他們沒有封城,他們只是一直在高墻內。疫情的傳播,讓本就身處高墻內的人們更加陷入黑暗里,無處可逃。所以,全封閉的管理,隔絕外界傳播,反倒才應當是最直接的保護措施。
這個寒冬格外漫長,漫長到火鍋店沒有了熱氣兒,奶茶店沒有再飄香……但是春天還是來了,成都地鐵1號線的火車南站還是像往常一樣擁擠,辦公室格子間的女孩涂了口紅也還是很美……景區開放、公司營業、學校上課……那么看守所恢復會見,也就是在數得清手指頭的日子里了。
那么如果看守所恢復會見,我們可以預想一下,會發生什么?
我們應當如何去應對?
在押人員家屬十指連心,心急如焚
已經快接近三個月沒有會見,在押人員家屬無法通過律師會見得知親人在高墻內的消息,無法通過律師會見傳達自己擔憂掛念的心情,無法預知在押人員是否會被疫情找上頭來。就像是一對異地戀的情侶,最怕的不是距離,最怕的是突然斷了聯系。
所以一旦看守所恢復會見,最著急的恐怕就是在押人員家屬了,他們必定會一擁而上的要求律師趕緊預約會見。“不去會見,我今天就要踏破你們律所的門檻”。辦案律師的電話便會因此每天duangduang響不停,律所這邊可能也要考慮一下辦案律師電話費用的報銷事項。
所以這里我們要告訴家屬的是:
(1)根據《看守所條例》第28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就算是疫情原因,無法與親人在看守所相見,但是仍然可以通過書信的方式與其取得聯系,不過在信件當中不能有影響案件辦理的內容。
(2)會見次數不是越多越好。
作為一名律師當然理解家屬急切想要與親屬取得聯系的心情,但是也希望家屬能夠理解辯護律師在這中間的難度。由于看守所有限的會見室,不能夠滿足恢復會見之后突然預約的全部辯護律師的會見要求。所以我們都會抓緊預約會見,不過還需再耐心些。減少些許會見次數,不會影響到律師對案件的辦理。
辯護律師嘴上說著不要
背地里默默買下三件套
看守所一旦恢復會見,辯護律師就得“備水一戰”。一方面律師必定會擔憂家屬的催急,“急急如律令”的急。需要提前預約會見,需要像農民工返鄉一樣起大早趁著月色去看守所排隊,需要趕在同行律師的前面。另一方面,律師們也會暗自竊喜,案件辦理能夠正常進行,案源也會源源不斷,奔波在忙碌而又充實的工作日當中。“你們想來踏破我律所的門檻,想來就來,踏破幾個我修幾個”。
那么我們也在這里給律師們一些建議:
(1)與家屬做好溝通。
給家屬解釋清楚,會見次數并不是體現案件辦理質量的唯一要件。作為當事人的辯護律師,合理安排會見時間和次數,也是一個刑辯律師專業能力的一種體現。當然,疫情原因,我們也肯定會在近期爭取安排會見,煩請耐心。
(2)做好案件會見需求的排序。
根據案件時間或者案件緊急程度,對于安排會見的先后順序做個簡單的排序。既能滿足辦案需求,也能安撫家屬急切的心情,還能減少看守所的壓力。
(3)做好長期的戰斗準備工作。
去看守所會見之前,先整理好溝通要點,提高溝通效率。一方面是保障有效的會見,一方面也是為其他律師會見留有余地。提前準備好律師會見“三件套”:口罩、防護服、手套,必要時也準備一副護目鏡。
看守所草木皆兵、兵臨城下
看守所如果恢復會見,那必定是準備“背水一戰”。各律所被家屬踏破了門檻,大狀們被迫要去踏爛看守所的大門。但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一款關于組織越獄罪的規定,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關于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的規定,暴動越獄或者聚眾持械劫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要不要踏破大門,各位大狀還需慎之又慎。看守所:人在塔在!
除了面對律師會見要求的壓力以外,看守所還將承受疫情防控的壓力。不僅自身存在感染風險,如若監所內發生疫情,還將會被追責甚至面臨刑事風險。
最后,也有兩句話要講給看守所聽(我講我的,看守所聽不聽不要緊):
(1)與律師緊密配合,協調安排會見。
上一條我們提到讓辯護律師對于案件的會見需求做一個排序,實際上看守所對于律師的會見需求也可以以此法協調安排會見。最大程度上保障會見需求,減少看守所硬件壓力。逐步放開看守所會見限制,直至完全恢復。
(2)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出入看守所的每一位都需做好消毒、防范工作。
公安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公安機關未設置看守所需要設置時,應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備案;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系統相當于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未設置看守所需要設置時,應報各部(局)公安局備案。第三條 看守所干警配備:縣(旗、市)一般不得少于十二人,月平均人犯數超過一百人的,一般按百分之十五配備;大中城市看守所,一般按月平均人犯數的百分之二十配備。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逐步配齊。
看守所應當配備醫務人員。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醫務室或衛生所。
看守所的炊事員,按月平均人犯數的百分之三的比例配備,但最少不得少于二人。看守所可根據需要,適當配備其他工勤人員。第二章 收押人犯第四條 看守所必須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法律文書和證明文書收押人犯。對再審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憑人民法院《決定再審裁定書》(副本)或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及人民法院的押票收押。第五條 看守所對人犯收押前,應當由醫生對人犯進行健康檢查,填寫《人犯健康檢查表》,凡具有《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機關依法作其他處置。對于收押后發現不應當收押的,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對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辦案機關負責鑒定。第六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時,看守干警必須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嚴防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帶入監室。
收押人犯時應當進行訊問,填寫《收押人犯登記表》。
收押人犯必須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員執行。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第七條 對被收押的人犯,應當告知他依法享有辯護、申訴、檢舉、控告等權利;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可以行使選舉權。同時,還應當告知他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必須遵守的監規。第八條 對于男性人犯與女性人犯、成年人犯與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應當分別關押。對初犯與累犯,有條件的也應當分別關押。
需要單獨關押的人犯,由辦案機關提出,并報告主管領導機關批準后實行。第九條 人犯入所后應當拍攝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連同底片歸入人犯檔案。第十條 看守所人犯檔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收押憑證、《收押人犯登記表》、照片及底片、《人犯健康檢查表》、《財物保管登記表》、《換押證》、羈押期間的表現和疾病治療情況記錄、出所憑證等。
看守所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保管人犯檔案。
查閱人犯檔案須經看守所所長批準。第十一條 辦案機關需要將羈押人犯移送另一機關管轄時,應當填寫《換押證》并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在《換押證》上加蓋公章,注明承接時間后,及時送交看守所。看守所憑該《換押證》辦理被羈押人犯的換押手續,并立即開具回執退回移送機關。第十二條 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羈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應當向辦案機關發出《案件即將到期通知書》;對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報送《人犯超過法定羈押期限報告書》,同時抄送辦案機關和上級公安機關。
人犯延長審理期限的,辦案機關應當于批準之后及時書面通知看守所。第三章 警戒、看守第十三條 駐看守所的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根據看守工作的需要和武警《內衛勤務條例》部署警力。
武警應當在監區大門、監房上的巡邏道、崗樓設置哨位。
武裝警戒的任務是防范和制止人犯自殺、脫逃、行兇、破壞、騷亂,鎮壓人犯暴動,防范和制止敵對分子、違法犯罪分子襲擊看守所、劫持人犯及其他危害看守所安全的破壞活動。
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設置的看守所,由看守干警擔負對人犯的武裝警戒和押解任務。第十四條 人犯因出庭受審、看病等情形出所時,值班看守干警應當填寫《人犯臨時出入單》,由押解干警交監區大門執勤武警查驗放行。人犯返所時,押解干警將《人犯臨時出入單》交執勤武警查驗無誤后準予入所。人犯入所關押后,押解干警應當將《人犯臨時出入單》交值班看守干警保存。第十五條 看守所對因公來所的人員,應當認真查驗身份證件和有關來所事由的證明函件。訊問室設在監區里的,看守所應當發給辦案人員出入證,供監區大門執勤武警查驗。出入證在辦案人員離所時收回。
除看守干警、執勤武警、工勤、炊事人員和同級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干部以及持有出入證的辦案人員可以進入監區以外,其他人員未經看守所所長批準和未在本所干警帶領下,一律不得進入監區。
疫情期間看守所羈押規定
【法律分析】
疫情期間避免看守所在押人員互相傳染,所以暫時不羈押。一旦疫情過去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還有可能被羈押。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九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12條規章制度
刑事上訴期為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但全案生效并不完全取決于你方,就算到了十一日后,你方不上訴也不等于馬上就生效了。還有一些情況需要確定。
如:同案被告人或者其他當事人有無上訴,檢察院有無抗訴。而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送達判決書的時間有時與被告人不一樣,造成上訴期截止時間也不同。
按照規定,看守所要等案件生效了,才能接受家屬會見申請。他們判決標準是接到法院執行通知書(即進而執行程序,確認已生效)下面這些3天犯人必須背下來,否則就要嚴厲懲罰。
在押人員行為規范 1、為了維護看守所的監管秩序,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2、本規范是在押人員的言行準則,必須嚴格遵守。
3、認真學習國家法律法規,樹立棄惡向善,改邪歸正的正確態度。
4、必須遵守監規和看守所的有關規定,服從看守所工作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5、主動匯報思想,如實講清自己的問題,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發現其他在押人員的違反監規和預謀、實施脫逃、行兇、自殺等犯罪行為的,要立即報告和制止,不得隱瞞包庇。
6、搞好個人和監室衛生,愛護公共財物,講文明、懂禮貌。
7、遵守一日生活制度,嚴格按規定的作息時間活動。
8、聽到起床信號后,必須立即起床,未經批準不得臥床不起。
9、起床后,必須整理好內務衛生,按順序洗漱,不得擁護搶位。
10、鞋子、被褥、洗漱用品、飯盆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必須按規定位置擺好,做到整齊劃一。
11、就餐時,必須順序排隊領餐,不準敲擊餐具,不準搶吃多占,不準伙吃伙喝,不準互相串換食物,不準亂倒剩飯,不準浪費糧食。
12、男性在押人員不得赤身,婦性在押人員不得只穿背心和三角褲。
13、白天除午睡時間外,不得斜靠或躺臥在鋪板上,不準隨意走動。
14、聽到就寢信號后,必須立即按指定位置睡覺,不準擅自調換鋪位,不準喧嘩、耳語,不準兩人合蓋被子,不準蒙頭睡覺。
15、必須保持監室地面、墻壁、鋪板和放風場所的清潔,不準隨地吐痰,不準隨地便溺,不準亂扔臟物、廢物,不準隨意刻劃,嚴禁吸煙。
16、注意個人衛生,衣服、被褥要勤洗勤曬,不留長發怪發和長指甲。
17、保持餐具清潔,注意飲食衛生。
18、放風時,必須在放風場所內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滯留在監室。
19、有病要及時報告管教和醫生,就診時要如實陳述病情,不準無理取鬧,不準指名要藥,要遵從醫囑,配合治療。
20、不準在監室門觀察孔張望或堵住觀察孔,不準向其他監室喊話、扔紙條或其他物品,不準托人或為他人帶口信、書信和其他物品。
21、在押人員之間不準私自借用和饋贈財物和錢物,如自愿資助他人,必須書面報告管教,經批準后方可饋贈或借用。
22、遇有提訊、會見和勞動需要出入監區時,必須在黃色警戒線內立正向管教和值勤武警報告,經同意后方可越過警戒線行走出入。
23、端正學習態度,養成自覺學習的良好習慣。
24、認真學習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聯系實際,對照檢查,深刻反思。
25、嚴格遵守學習紀律,按規定位置坐好,姿勢端正,并保持良好的學習秩序。
26、必須熟背監規,熟記行為規范,并認真遵照執行。
27、必須參加各種學習活動,按時完成學習任務,在學習和反省時間內不得從事其他活動,討論要聯系自己的思想實際積極發言,但不得打斷他人發言,學習要做學習筆記,寫心得體會。 28、必須愛護書籍、報刊等學習資料,不準損壞和占為已有。
29、舉止文明,說話和氣,說真話、實話,不說謊話、假話,不做低級下流動作。
30、在押人員之間只準稱呼姓名,不準叫綽號、外號,不準稱兄道弟。
31、對看守所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使用姓氏加職務的稱謂,當職務不明時,可稱警官、檢察官、法官、干部等,對武警戰士可統稱班長,對職工統稱師傅。
32、禮貌用語。當有求于人時,用“請你”等敬詞,有愧于人時用“對不起”“請原諒”等歉詞,有助于人時用“別客氣”“沒關系”等謙詞,得到別人幫助時,用“謝謝”“麻煩了”等謝詞。
33、當有來賓和領導視察時,必須保持良好的精神風貌,對領導的問話要如實回答,在視察過程中,不準圍觀、品頭論足,不得擅自接近攀談。
34、當管教民警開門進入監室時必須按指定位置坐好,點到姓名時要起立答“到”,接受指令、聽候命令要回答“是”,接受問話時要立正回答,(除特殊情況外),不得指手劃腳,不準搶嘴搶話,保持一定距離,未經批準不得接近。
35、在押人員參加勞動,必須態度端正,服從看守所的安排,聽從管理人員的指揮,保質保量完成勞動生產任務,不得消極怠工。
36、勞動時,必須注意安全,遵守勞動紀律,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37、必須愛護勞動工具、原材料、產品,不準用原材料制作其他物品。
38、勞動中,不準喧嘩、嘻笑、打鬧,不準將自己應該完成的勞動生產任務強加給他人完成,不準隨意出入勞動場所,不準將違禁品和與勞動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勞動場所。
39、因勞動需要出入監區時,不準與其他在押人員攀談,不準為其他在押人員帶口信、書信和其他物品中。
40、勞動結束時,要清點勞動工具,并按規定擺好,不準將勞動工具、原材料、產品等帶入監室或隱藏,勞動工具丟失要立即報告并查找。
41、本規范所稱在押人員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和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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