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法律(常回家看看法律條文)
從道德和法律的角度談談“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現實意義
從道德和法律的角度談談“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現實意義?
個人的解答如下,不足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一、這么一個條款(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其實這是一個讓人心情沉重的話題,在現代工業社會,經濟全球化必然伴隨著人口的社會化的流動與大遷徙,在當今社會是生存重要還是親情重要,我想不言自明;
二 、在這部法律中,就這么一個單一的條款沒有任何的配套或者是強制責任條款,事實上也不可能有,因為我國的立法者、決策者根本就不懂法律,混淆了法律與道德的界限;
三,法律生命力在于的適用性與執行力,請問它有嗎,一點都沒有,那它還是法律,還有生命力嗎,甚至連本身也有問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現在的用人單位加班都沒有加班工資,還探親假呢,恐怕許多人聽都沒聽過,用人單位怎么保障,不保障又會怎樣,不清楚、不明白、不知道;
四、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執行,由“紙面上法”變成“現實的法”只會讓公眾更加感到心理不平衡,會極大地損害到法律的權威與司法的公信力;
五、畫餅充饑、望梅止渴、水中撈月罷了,一點現實的價值都沒有,寫入了有什么意義,不寫反而好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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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的特征來看,為什么要將“常回家看看”入法?
“常回家看看”是中國傳統道德中子女對老人盡孝的具體內容,將這一道德規范納入法律調整,使其成為明確的法律權利義務,取得法的國家性、普遍性和國家強制性,從而更有利于這一傳統道德在社會生活中的實現。
“常回家看看”也是法律規定?
現實困惑
王奶奶的老伴去世以后,王奶奶一直一個人生活。平常兒女們工作忙,很少回來看她。這兩年,王奶奶年事已高,閑暇之余特別思念兒女和孫子女、外孫子女,希望他們能經常回家看看。每當王奶奶給兒女們打電話讓他們回來時,兒女們總是這樣那樣地推脫。有首歌唱得好:“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老人不圖兒女為家做多大貢獻,一輩子不容易就圖個團團圓圓。”王奶奶每當聽到這首歌的時候,都會潸然落淚。
律師答疑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2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該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由此可見,常回家看看,不再停留在道德要求的層面,它已經是法律的要求。作為子女,一定要認真對待和履行法律的這項義務;作為單位,一定要依法保障家有老人的員工探親休假的權利;而作為老年人,遇到頑固不化忽視自己的子女,也可以憑借此條法律規定去維護自己的權益。本案中,王奶奶的子女不管從道德上,還是法律上都應該常回家看看王奶奶。
法條鏈接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法理薈萃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線。在很多時候,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常回家看看,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
探親假是什么時候正式實施的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今日起正式實施。新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這也被媒體解讀為“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將屬違法。該法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4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常回家看看”該不該寫入法律 辯論賽!
不應該寫入,主要原因為:
一、這么一個條款(-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其實這是一人上沉重的話題,在現代工業社會,經濟全球化必然伴隨著人口的社會化的流動與大遷徙,在當今社會是生存重要還是親情重要,我想不言自明;
二 、在這部法律中,就這么一個單一的條款沒有任何的配套或者是強制責任條款,事實上也不可能有,因為我國的立法者決策者根本就不懂法律,混淆了法律與道德的界限;
三,法律生命力在于的適用性與執行力,請問它有嗎,一點都沒有,那它還是法律,還有生命力嗎,甚至連本身也有問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現在的用人單位加班都沒有加班工資,還探親假呢,恐怕雖多人聽都沒聽過,用人單位怎么保障,不保障又會怎樣,不清楚、不明白、不知道;
四、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執行,只會讓公眾更加感到心理不平衡,會極大地損害到法律的權威;
五、畫餅充饑、望梅止渴、水中撈月罷了,一點現實的價值都沒有,寫入了有什么意義,不寫反而好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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