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宣講會)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新時間是什么時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時間是1993年10月31日。1993年10月31日在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上通過該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后又經3次修訂。2014年3月15日,由全國人大修訂的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新消法”)正式實施。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十二條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為真實、明確的答復。
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第二十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2019年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變化解讀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消法》)自3月15日頒布實施,至今已過去了一年整。一年來,新《消法》帶來了那些新變化?
消費者:維權意識加強,投訴總量上升
日常生活中,消費無處不在,大到購房、買車,小到柴米油鹽。很多人在消費的過程中,都遇到過“窩心”事,是積極維權,還是忍氣吞聲?在新《消法》頒布實施后,更多的消費者選擇了積極維權。
據省工商局統計,,湖南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消委組織共受理消費者投訴66621件,投訴總量同比增加13.8%。
陶定然是長沙一所高校食堂的采購員,在采購的過程中,他經常會遇到商家缺斤短兩的情況,以往陶定然都選擇了沉默,但現在他選擇了“斤斤計較”,一旦發現商家缺斤短兩,他就會舉報、維權。
去年9月份,湖南省建工集團的鄧先生花3000元購買了一臺智能手機,一個月后,手機經常自動關機。“如果在以前,我只能選擇自己維修。”鄧先生告訴記者,法律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讓消費者自己舉證,對消費者來說是個很大的難題。這一次,鄧先生根據新《消法》走上了維權路。
“新《消法》規定:包括電器在內的耐用商品6個月內舉證責任倒置。即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省消費者委員會秘書長李鏡亮告訴記者,如果手機廠商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手機自動關機是鄧先生使用不當造成的,就必須給予退換。新《消法》的這一規定,大大方便了消費者維權,使得很多消費者敢于拿起維權的武器。
商家:自律意識加強,欺騙手段減少
消費維權就像蹺蹺板,消費者維權意識一旦加強,另一端的商家便也開始自律起來。
陳雙喜是湖南省茶葉市場的一名茶葉經營商。他坦言,以前有些茶商在交易中會耍點缺斤短兩的“小手段”,新《消法》實施后,這些“小手段”再也不敢用了。“500元一斤的茶葉,以往少一兩,只需賠償50元,還可抱有僥幸心理;現在少一兩,就要賠償500元,不劃算。”陳雙喜說。
根據《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損失,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與原《消法》相比,新《消法》提高了消費者的賠償金額,加大了商家的違法成本。”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告訴記者,重罰會讓商家感到“得不償失”,從而加強自律意識。
據省消費者協會統計,度,全省各級消委組織共受理消費者投訴27192件(不包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的舉報、投訴),解決率為98.3%,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3507.2萬元,與2013年相比解決率提高7.3%。
“解決率的提高,也說明了商家的自律意識在加強。”省消費者委員會秘書長李鏡亮說。
《處罰辦法》實施,消費維權有了“雙保險”
盡管新《消法》方便了消費者維權,但在實施的這一年中,仍然有不少消費者遇到了“有理說不清”的煩心事。
長沙市雨花區牛婆塘社區的肖曉欣女士就曾遇到過一件煩心事。
去年12月份,肖女士在網上購買了一件1200元的衣服,收到貨后,她打開包裝一試穿,發現衣服不合身,要求退貨時,被商家拒絕,理由是肖女士拆封了包裝,已影響到商品的完好。盡管新《消法》明確規定網購7日內可無理由退貨,但在肖女士維權過程中,商家堅持肖女士拆封包裝影響了商品的完好,拒絕退貨,最后事情不了了之。
“類似于肖女士遇到的煩心事,實際生活中還有不少。”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告訴記者,僅去年他就接到過多起網上代購糾紛、侵犯消費者尊嚴的案例。
“從今年3月15日開始,這種情況將會好轉。”李健告訴記者,作為依法處罰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處罰辦法》)將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實施。
“《處罰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李健說,“這也意味著消費者在維權時有了‘雙保險’。”
“《處罰辦法》對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容易發生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列出了詳細的負面清單;并對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存在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了具體細化。”省工商局消保處吳衛告訴記者,《處罰辦法》還對新《消法》規定的網購7日無理由退貨和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等當前熱點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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