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十一章土地,2021民法典農村田地繼承?
2021民法典農村田地繼承?
2021年民法典宅基地繼承新規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根據以上條款可知,農村宅基地歸“村集體”所有,視不同情況由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一級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不是某戶農民的私有財產。
故此,農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單獨繼承的,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據《民法典》有關規定合法繼承。
而自然資源部等在答復中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根據《民法典》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明確規定,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民法典對土地制度改革的意義?
《民法典》物權編第十一章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一些新規定主要是圍繞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承包地“三權分置”的改革部署展開,進一步明晰了承包地流轉的權利義務關系和法律效果,體現了《民法典》編纂上的創新性。
民法典怎么認定土地所有權?
一、民法典農民是否享有土地所有權
民法典規定,土地所有權是不能交易的,并且個人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條 【國家所有土地的范圍】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第二百六十條 【集體財產的范圍】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二)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二、農村土地可以繼承嗎農村土地不能繼承。(一)我國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2、“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3、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項規定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對于耕地。(二)因我國耕地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而非個人承包制,家庭成員中有死亡的,減人不減地。本來不需通過繼承也可保存承包權。國家規定承包期內,全家轉為非農業,承包地收回。即集體組織里沒有符合戶口規定的家庭成員了,土地由集體收回。但子女可以繼承老人承包的土地所產生的收益。綜上所述,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公民個人是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權的,在我國土地是無法由個人取得所有權的,土地所有權是歸屬于國家,但土地上的建筑物只要是合法修建的那么所有權是可以被個人所擁有的。2021民法典農村宅基地繼承?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根據以上條款可知,農村宅基地歸“村集體”所有,視不同情況由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一級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不是某戶農民的私有財產。
故此,農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單獨繼承的,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據《民法典》有關規定合法繼承。
而自然資源部等在答復中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根據《民法典》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明確規定,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簡言之,城鎮戶籍的子女,只有在繼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才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并辦理登記。在自然資源部等的答復中,“房地一體”原則和對農民子女房屋物權的保障被強化,但事實上并未提出太新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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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村宅基地上房屋不適用遺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此條法律規定了遺贈制度。
簡單的說,就是被繼承人可以采用訂立遺囑的方式,把自己的合法財產贈予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根據上面的內容我們了解到,城鎮戶籍子女有權繼承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那么城鎮戶籍的非親屬關系的其他人是否能通過遺贈先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繼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呢?答案應當是不能。
雖然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但這只是對于基于血緣、親屬關系而對宅基地上房屋流轉的特殊認可,并不當然認為沒有親屬身份關系的人可以依照遺贈繼承。
因為宅基地使用權的基礎是農村集體土地,宅基地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農民生產生活,而建造的房屋也是為了保障農民戶有所居。
因此為了保障農村土地資源,不具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非親屬,是不能通過遺贈的方式取得農村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
2民法典全文?
民法典太長了,目錄奉上,請查收!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 監護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營利法人
第三節 非營利法人
第四節 特別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意思表示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委托代理
第三節 代理終止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編 物權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二分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六章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分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四章 居住權
第十五章 地役權
第四分編 擔保物權
第十六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七章 抵押權
第一節 一般抵押權
第二節 最高額抵押權
第十八章 質權
第一節 動產質權
第二節 權利質權
第十九章 留置權
第五分編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編 合同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分編 典型合同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證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保證責任
第十四章 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攬合同
第十八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運輸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客運合同
第三節 貨運合同
第四節 多式聯運合同
第二十章 技術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第四節 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倉儲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紀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編 準合同
第二十八章 無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當得利
第四編 人格權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第三章 姓名權和名稱權
第四章 肖像權
第五章 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五編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結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 夫妻關系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四章 離婚
第五章 收養
第一節 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二節 收養的效力
第三節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六編 繼承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七編 侵權責任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損害賠償
第三章 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四章 產品責任
第五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六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七章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第八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九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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