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物權法司法解釋)
什么是“物權法”?
簡單講,就是對物的權利,這里的物,主要指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的物,它包括土地、森林、草原、礦藏、河流以及土地附著物。不動產的這個概念,如果給它下定義的話,就是土地和土地附著物,它這里的土地是個大概念,我前面講的土地、森林、礦藏,埋藏在地底下的,這些都是大土地的概念。土地附著物,它包括比如說居民的住宅,學校、醫院、工廠的房屋、體育場館、公園等等。這個土地附著物講的是,和土地不能分離、建立在土地之上的這樣一些東西。所以,像房屋、建筑物、陵墓等等,都屬于土地附著物。動產這個概念,講的是機器設備、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等,不動產以外的物。給動產下定義,是先講清楚不動產,哪些屬于不動產,簡單講,就是土地和土地附著物。講清楚不動產以外,所有的我們能看到的這樣一些東西,都屬于是動產。
所以,從《物權法》的調整范圍,特別是物的這個概念來看,它的內容是非常豐富的,可以說包羅萬象。制定《物權法》,它的政治性、政策性和專業性都很強。講它的政治性,就想講到《物權法》是既關系到我們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也關系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為什么?無論是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我剛才講到的這個不動產和動產,都有很大的關系。特別是企業的生產經營、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都是我們的《物權法》的調整對象,都和《物權法》上的物權、和《物權法》上的這個物,發生著千絲萬縷的關系。

物權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工具/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01
《物權法》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該法是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02
《物權法》主要包括三個大方面的內容。首先就是歸屬問題。簡單來說就是東西歸誰,屬于誰。如在第二章規定了歸屬相關事項。一些是自己的物產需要按照法律要求進行登記。
03
其次就是物權的保護。就是說本來屬于你的東西,被別人搶走或剝奪,怎么樣處理解決,侵權人該遭受什么樣的處罰等。如《物權法》第三章規定了關于物權保護的相關事宜。
04
最后是作為物品主人的你有什么權利。比如說你有一臺鋼琴,這是屬于你的東西,按照法律你有權利對它做出任何處理(不違反其他法律),賣掉、扔掉或者是送給別人都可以,這是法律規定的你所具有的權利。
特別提示
以上就別人一點拙見,如有不足,還請多多指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基本原則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依據】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調整范圍】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第三條 【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第四條 【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五條 【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第六條 【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第七條 【取得和行使物權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原則】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八條 【物權法與其他法律關系】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和國家統一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十一條 【申請登記應提供的必要材料】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第十四條 【登記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十五條 【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效力及其管理機構】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關系】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復制】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第十九條 【不動產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什么是《物權法》?
2007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奠定了物業服務管理活動的民事法律基礎。
《物權法》最重要的意義在于對物業服務管理活動的基本概念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確
物權法全文都有哪些內容
物權法全文內容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物權的保護;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相鄰關系,共有,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占有。物權法廢止后,被民法典替代。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條本編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產生的民事關系。第二百零七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物權法是什么法?
一、物權法屬于什么法
《物權法》屬于民法。民法是規定平等主體之間人身和財產關系的法律。是私法。
除《物權法》外,民法還包括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法律。
物權法是調整有形財產關系的法律,調整無形財產關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法律。《物權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其內容包括物權法、債權法(以合同法為主)、婚姻家庭法、繼承法、知識產權法、人人格權法等。物權法是專門規范民事主體(法人、自然人)對財產的占有、收益、使用、處分權利的法律。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役權、建筑物區分權等內容。說明白一點,物權法主要是保障人們的財產不受非法侵犯的法律,是對人們財產權保護的一種法律。英國有句古語叫“窮人的寒舍,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體現了物權法的保護功能。
二、怎么解決不動產物權糾紛
1、在案件的受理上,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審判部門應依法予以審理。
2、從訴訟中不動產登記簿證明力的角度,規定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于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故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三、主物權和從物權的區別
1、主物權:“從物權”的對稱,不以他種權利的存在為前提而獨立存在不因他種權利的存在或消滅而影響其效力的物權,如所有權.地上權等。
2、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于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 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 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系上,也是從物權。
3、二者的區別在于是不是必須依附一定的權利而存在,主物權是獨立存在的,從物權是必須依附的,但主物權是可以轉化成從物權的。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