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審理(中止審理和延期審理的區別)
中止審理是什么意思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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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中止審理的情形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法院裁定中止審理的情形
一、法院裁定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1、法院裁定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的情形如下: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二、可以終結訴訟的法律規定情形有哪些
可以終結訴訟的法律規定情形如下: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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