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勸煙猝死案(電梯勸煙猝死案判決書)
"電梯勸煙猝死案"勸阻者是否應承擔責任?
2017年5月2日上午,鄭州的楊醫生在小區電梯內勸一老人不要抽煙,二人發生爭執,幾個小時后,老人心臟病發猝死離世。老人家屬隨即起訴至法院,要求楊醫生賠償40萬余元。
金水區法院對此事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楊某的行為與老人的死亡之間并無必然因果關系,但是老人確實在與楊某發生言語爭執后猝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判決楊醫生補償老人家屬1.5萬元。
此后,老人家屬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鄭州市中院。
鄭州市中院經審理查明:老人有心臟病史,2007年做過心臟搭橋手術。根據監控視頻顯示內容,事件發生過程中,老人情緒較為激動,并隨著時間的推移情緒激動程度不斷升級;楊某在整個過程中,情緒相對比較冷靜、克制;二人只有語言交流,無拉扯行為,無肢體沖突。經核算,三段監控視頻中顯示出楊某與老人接觸時長不足5分鐘。
鄭州市中院認為,楊某勸阻老人在電梯內吸煙的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于正當勸阻行為。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吸煙行為與老人死亡的后果是先后發生的,但兩者之間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楊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鄭州市中院認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前提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且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因此,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駁回死者家屬田女士的訴訟請求,并由田女士承擔一二審共計1.4萬余元的訴訟費用,并稱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電梯勸煙猝死案是怎么回事?
2017年5月2日,鄭州醫生楊歡因在電梯內勸阻段肖禮抽煙,兩人發生爭執。十多分鐘后,69歲的段肖禮突發心臟病死亡。
監控視頻顯示,2017年5月2日9時24分03秒,段肖禮在電梯間內吸煙,4秒鐘后,楊歡進入電梯,按了負一樓電梯鍵。隨后,雙方開始有語言交流。電梯到達一樓,楊歡按了開門鍵,段肖禮未走出電梯。電梯到達負一樓,二人繼續對話。
楊歡走到電梯門外,段肖禮在電梯門內,雙方仍有爭執。隨后,楊歡重新進入電梯,按了一樓的按鈕。2017年5月2日9時26分24秒,兩人走出電梯。兩分鐘后,他們走到單元門口。段肖禮情緒相對較為激動,楊歡比較冷靜。2017年5月2日9時29分06秒,兩人走向物業辦公室,至此時為止,段肖禮的香煙一直未熄滅。
物業辦公室門口監控視頻顯示,段肖禮比較激動,物業工作人員從辦公室內出來后,其情緒更加激動,邊說話邊向楊歡靠近。兩分鐘后,楊歡被勸離,段肖禮則被勸至物業辦公室。沒多久,段肖禮突然倒地。急救中心出具的證明顯示,急救人員到達時,段肖禮意識喪失,經搶救病情無變化,心電圖示全心停搏,宣布臨床死亡。
擴展資料:
案件評價
根據鄭州市有關規定,市區各類公共交通工具、電梯間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
楊歡對段肖禮在電梯內吸煙予以勸阻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一審判決判令其分擔損失,讓正當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進社會文明,不利于引導公眾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新華網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5·2鄭州電梯勸煙猝死案
電梯勸煙猝死案案例分析,該案件中哪些是法律事件哪些是法律行為?
其實電梯內勸阻其吸煙也是正確的,醫生并不需要負任何的刑事責任。最后法官也確定了,老人的死病沒有和醫生有任何的關聯。是老人自己生氣而導致的猝死而醫生而且還近期對他進行了搶救。可以說醫生在整個過程中是沒有任何的過錯的,所以說不需要負任何的法律責任。
電梯勸煙猝死案二審宣判結果如何?
備受全國關注的“電梯勸煙猝死案”于1月23日在河南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駐經開區綜合審判庭二審公開宣判。記者從當事人勸阻吸煙者楊先生的代理律師處了解到,據(2017)豫01民終14848號判決書,法院駁回了死者家屬田女士的訴訟請求,一審中判決楊先生補償田女士1.5萬元的判決結果也被糾正,一審二審共計1.4萬余元訴訟費由田女士承擔。
此前報道:
醫生電梯里勸阻吸煙,被勸老人突發心臟病離世家屬索賠40萬
大約半年前,因在小區電梯里勸一名老漢不要抽煙,引發爭執,老人情緒激動心臟病發作離世。家屬將楊君告上法庭,要求40余萬元的賠償,11月1日,該案二審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駐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審判庭開庭。
[回顧]電梯里勸“禁煙” 被勸者突發心臟病離世
楊君的二胎寶寶5個多月了,事發時,他的妻子即將臨盆。
作為醫生,楊君深知抽二手煙的危害,在醫院他常勸阻病人,在公共場合,有朋友在密閉空間抽煙,他也會勸上幾句,尤其是妻子懷孕后。
今年5月2日上午9點多,楊君準備外出,從14層進入電梯后,發現一名老人正在抽煙,電梯內煙味很濃,出于職業敏感,他勸老人不要在電梯內抽煙。
物業把兩人勸離,楊君去取快遞,返回路過物業辦公室時,老人已心臟病發作離世。
[一審]法院判補償老人家屬1.5萬元,他認捐不認賠
對老人的家人來說,5月2日是不忍回顧的一天。老人馮清(化名)今年69歲,曾有心臟病史,但事發當天身體并無大礙。因抽煙問題與鄰居發生爭執,誘發心臟病離世,這讓家人很難接受。
家屬認為,楊君無故與馮清發生爭執,又大聲呵斥,導致其心臟病發作,應對家人作出賠償。隨后,楊君被馮清家屬訴至金水區人民法院,追究共計40萬余元民事賠償。
9月4日,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認為馮清在電梯內抽煙導致雙方發生語言爭執,馮清猝死,這個結果是被告未能預料到的,被告的行為與馮清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但馮清確實是在與被告發生言語爭執后猝死,依照《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公平原則,法院酌定楊君向馮清家屬補償1.5萬元。
楊君說,老人突然離世,他也很難過,即便家屬不索賠,他發自內心也想給予家屬一定補償,但這個補償是出于人道主義的捐贈,不是賠償。“我認為這件事情我沒有過錯!”
[二審]老人去世與他有無因果關系?法院未當庭宣判
隨后,馮清家屬提起上訴,二審于11月1日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駐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審判庭開庭。雙方圍繞楊君與老人去世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展開辯論。
楊君委托代理人、河南風向標律師事務所律師單艷偉認為,老人心臟病突發,是其自身存在的疾病,并非楊君所致,也非楊君可預料的。
根據《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楊君在自己所處的環境遭到污染后積極行使了自己作為公民的監督權利,這種行為并不會造成死亡的結果。反倒是老人在明知自己有心臟病的情況下,任情緒激動,將本來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釀成了悲劇。
馮清家屬認為,電梯運行是很短暫的過程,如果說楊君認為抽煙對其造成侵害,電梯到達一樓后他可以選擇自行離開,但事實上雙方在電梯內進行了2分鐘的爭吵。
法院并未當庭宣判。
法律就應該支持正義的人。

電梯勸煙猝死案醫生改判不擔責了嗎?
是的,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訴人田某某與被上訴人楊某生命權糾紛一案,判決:撤銷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號民事判決;駁回田某某的訴訟請求。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勸阻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的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于正當勸阻行為。在勸阻段某某吸煙的過程中,楊某保持理性,平和勸阻,其與段某某之間也沒有發生肢體沖突和拉扯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對段某某進行過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楊某沒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其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結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發生的,但兩者之間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楊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而本案中楊某勸阻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結果之間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一審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適用公平原則判決楊某補償田某某15000元,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后,楊某沒有上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楊某沒有上訴,但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為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對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勵,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鄭州市有關規定,市區各類公共交通工具、電梯間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該規定的目的是減少煙霧對環境和身體的侵害,保護公共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文明、衛生城市建設,鼓勵公民自覺制止不當吸煙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予以勸阻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一審判決判令楊某分擔損失,讓正當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進社會文明,不利于引導公眾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一審判決判令楊某補償田某某15000元錯誤,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遂作出上述判決。
電梯勸煙猝死案判最后怎么宣判的?
電梯勸煙猝死案二審宣判:勸煙者無責 不用賠錢
備受全國關注的“電梯勸煙猝死案”于1月23日在河南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駐經開區綜合審判庭二審公開宣判。
記者從當事人勸阻吸煙者楊先生的代理律師處了解到,據(2017)豫01民終14848號判決書,法院駁回了死者家屬田女士的訴訟請求,一審中判決楊先生補償田女士1.5萬元的判決結果也被糾正,一審二審共計1.4萬余元訴訟費由田女士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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