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流程(清算注銷流程)
公司清算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司清算的程序是:1、成立清算組。2、清算組接管公司。3、清理公司財產;4、接管公司債務;5、設立清算組賬戶;6、通知或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進行債權登記;7、處理與清算相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收取公司債權;8、參與公司的訴訟活動;9、處理公司財產;10、編制資產負債表與財產清單;11、指定清算方案;12、確認并實施清算方案;13、提交清算報告;14、清算終結。15、注銷登記。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企業清算流程
法律分析:1、登記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清算程序終結,是指清算報告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完畢。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2、清理公司財產,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組應當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組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組人員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3、清償債務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上述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4、公告公司終止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有權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公司破產清算流程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行;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2)破產案件訴訟費;(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以下順序清償:(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3)破產債權。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注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企業清算的流程怎么走
企業清算的流程是:1、企業依法成立清算組;2、通知、公告債權人;3、辦理債權申報和登記;4、清償企業債務;5、向出資人分配剩余財產;6、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程序】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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