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居住管理條例(外國人居留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簽證的簽發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服務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簡稱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國家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與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信息交流與協調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第三條 公安部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信息平臺,實現有關信息的共享。第四條 在簽證簽發管理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國務院部門應當在部門門戶網站、受理出境入境證件申請的地點等場所,提供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規和其他需要外國人知悉的信息。第二章 簽證的類別和簽發第五條 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的簽發范圍和簽發辦法由外交部規定。第六條 普通簽證分為以下類別,并在簽證上標明相應的漢語拼音字母:
(一)C字簽證,發給執行乘務、航空、航運任務的國際列車乘務員、國際航空器機組人員、國際航行船舶的船員及船員隨行家屬和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汽車駕駛員。
(二)D字簽證,發給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員。
(三)F字簽證,發給入境從事交流、訪問、考察等活動的人員。
(四)G字簽證,發給經中國過境的人員。
(五)J1字簽證,發給外國常駐中國新聞機構的外國常駐記者;J2字簽證,發給入境進行短期采訪報道的外國記者。
(六)L字簽證,發給入境旅游的人員;以團體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簽發團體L字簽證。
(七)M字簽證,發給入境進行商業貿易活動的人員。
(八)Q1字簽證,發給因家庭團聚申請入境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寄養等原因申請入境居留的人員;Q2字簽證,發給申請入境短期探親的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的親屬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親屬。
(九)R字簽證,發給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
(十)S1字簽證,發給申請入境長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的配偶、父母、未滿18周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S2字簽證,發給申請入境短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停留的人員。
(十一)X1字簽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長期學習的人員;X2字簽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短期學習的人員。
(十二)Z字簽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第七條 外國人申請辦理簽證,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一)申請C字簽證,應當提交外國運輸公司出具的擔保函件或者中國境內有關單位出具的邀請函件。
(二)申請D字簽證,應當提交公安部簽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確認表。
(三)申請F字簽證,應當提交中國境內的邀請方出具的邀請函件。
(四)申請G字簽證,應當提交前往國家(地區)的已確定日期、座位的聯程機(車、船)票。
(五)申請J1字及J2字簽證,應當按照中國有關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采訪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六)申請L字簽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旅行計劃行程安排等材料;以團體形式入境旅游的,還應當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請函件。
(七)申請M字簽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中國境內商業貿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請函件。
(八)申請Q1字簽證,因家庭團聚申請入境居留的,應當提交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和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因寄養等原因申請入境的,應當提交委托書等證明材料;申請Q2字簽證,應當提交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等證明材料。
(九)申請R字簽證,應當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引進條件和要求,并按照規定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十)申請S1字及S2字簽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家庭成員關系證明,或者入境處理私人事務所需的證明材料。
(十一)申請X1字簽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錄取通知書和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申請X2字簽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錄取通知書等證明材料。
(十二)申請Z字簽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工作許可等證明材料。
簽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外國人提交其他申請材料。
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居留旅行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外國人入、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和在中國居留、旅行,都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
本條例的規定也適用于無國籍人。第二條 外國人在中國,應當遵守中國的法令。第三條 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居留、旅行,應當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的許可。第四條 中國政府在國外受理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申請的機關是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
中國政府在國內受理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居留、旅行申請的機關是有關地區的公安局。外國駐華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的外交官、領事官、公務人員的申請,由外交部、有關地區的外事處受理;其他持有外交、公務護照的外國人的申請,由外交部、有關地區的外事處或者公安局受理。第五條 受理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居留、旅行申請的機關,有權拒發簽證、證件;對已經發出的簽證、證件有權吊銷或者宣布作廢。第六條 中國的國防軍事要地和禁區,禁止外國人居留和旅行。第二章 入境、出境、過境第七條 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應當申請辦理簽證。第八條 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應當在簽證內注明的有效期限內,按照指定的入境出境口岸、交通工具和路線通行。入境的外國人只許前往簽證內注明的目的地。入境、出境、過境中途,非經許可,不得停留。第九條 在中國政府同外國政府簽訂的互免簽證協議范圍內的外國人,應當從中國政府對外開放的口岸通行。入境后應當向國境檢查站說明目的地,并且按照國境檢查站指定的路線、交通工具前往。入境、出境、過境中途,非經許可,不得停留。第三章 居留第十條 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辦理居留登記。第十一條 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應當遵守戶口管理制度,依照規定申報戶口。
留宿外國人的機關、學校、企業、團體、旅店和居民,應當依照戶口管理制度的規定申報戶口。第十二條 居留在中國的外國人,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公安機關繳驗證件。第十三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變更居留地點,應當申請辦理遷移證件。第四章 旅行第十四條 外國人前往所在市、縣人民委員會劃定的旅行區域以外的地區旅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辦理旅行證件。第十五條 外國人旅行,應當在旅行證件內注明的有效期限內,按照批準的旅行地點、交通工具和經過路線通行,不得自行變更;旅行中途,非經許可,不得停留。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在必要的通行地點設立外國人檢查站,或者派出民警,檢查外國人遵守本條例規定的情況。外國人應當接受檢查。第五章 處罰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外國人,當地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拘留、限令出境、驅逐出境等處罰,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享有外交豁免的外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事件,通過外交途徑處理。第六章 附則第十八條 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居留、旅行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公安部、外交部制定。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11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的“外國僑民出入及居留暫行規則”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準、1954年8月10日公安部公布的“外國僑民居留登記及居留證簽發暫行辦法”、“外國僑民旅行暫行辦法”、“外國僑民出境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外籍配偶如何申請永久居留證
法律分析:異國夫妻在中國團聚申請永久居留證須知:
一、申請條件:
1、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外國人,可以申請辦理夫妻團聚人員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1)與中國公民(具有中國常住戶籍的)或者在中國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結婚的;
(2)婚姻關系存續滿5年的;
(3)在中國連續居留滿5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9個月;
(4)有穩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
第十條 外國人遵守中國法律,具備在中國生活的基本經濟保障,并且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外國人因外交、公務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期間,不得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第十一條 外國人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薦,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為中國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作出突出貢獻;
(二)在中國境內從事公益活動,為中國公益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三)為推進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四)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在經濟、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領域取得國際公認杰出成就的外國人,可以直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第十三條 因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引進的外國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國家重點發展的行業、區域引進并經主管部門推薦的急需緊缺人才;
(二)國家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引進并推薦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以上職稱的學術科研人員,以及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引進并推薦的教授、研究員;
(三)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以及國內知名企業引進并推薦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推薦的專業人才。
外國人在中國長期居住需要辦什么手續?
外國人在中國長期居住,是需要到當地相關的公安部門辦理暫住登記,并且按照相關的流程辦理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具體可以到暫住證相關公安部門咨詢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外國人辦理在中國永久居留證的,首先向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公安分、縣局提出申請,根據外國人的不同身份和理由攜帶相關的材料。如果是由被委托人代為申請的,需提交申請人出具的委托書。如果申請人在國外出具的委托書,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在中國直接投資、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且納稅記錄良好的;(二)在中國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級職稱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連續任職滿四年、四年內在中國居留累計不少于三年且納稅記錄良好的;(三)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四)本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指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五)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配偶,婚姻關系存續滿五年、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九個月且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六)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七)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且年滿60周歲、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九個月并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法律依據:《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中國直接投資、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且納稅記錄良好的;(二)在中國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級職稱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連續任職滿四年、四年內在中國居留累計不少于三年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三)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四)本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指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 (五)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配偶,婚姻關系存續滿五年、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九個月且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且年滿60周歲、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九個月并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外國人,其在中國投資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國家頒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產業投資合計50萬美元以上; (二)在中國西部地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投資合計50萬美元以上; (三)在中國中部地區投資合計100萬美元以上; (四)在中國投資合計200萬美元以上。 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外國人,其任職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所屬的機構; (二)重點高等學校; (三)執行國家重點工程項目或者重大科研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高新技術企業、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或者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是指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期限不受限制。第三條 《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是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合法身份證件,可以單獨使用。第四條 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憑有效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出入中國國境。第五條 受理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的機關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轄市公安分、縣局;審核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的機關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的機關是公安部。第六條 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中國直接投資、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二)在中國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級職稱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連續任職滿四年、四年內在中國居留累計不少于三年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三)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指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
(五)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配偶,婚姻關系存續滿五年、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九個月且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且年滿60周歲、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九個月并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條所指年限均指申請之日前連續的年限。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外國人,其在中國投資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國家頒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產業投資合計50萬美元以上;
(二)在中國西部地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投資合計
50萬美元以上;
(三)在中國中部地區投資合計100萬美元以上;
(四)在中國投資合計200萬美元以上。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外國人,其任職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所屬的機構;
(二)重點高等學校;
(三)執行國家重點工程項目或者重大科研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高新技術企業、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或者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時需如實填寫《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國護照或者能夠代替護照的證件;
(二)中國政府指定的衛生檢疫部門出具的或者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衛生醫療機構簽發的健康證明書;
(三)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國外無犯罪記錄證明;
(四)四張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第十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登記證明以及聯合年檢證明、驗資報告、個人完稅證明。
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交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職單位出具的本人職務或者職稱證明;
(二)《外國專家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證》;
(三)任職單位的登記證明以及年檢證明、個人完稅證明;任職單位是外商投資企業的,還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聯合年檢證明;
(四)在執行國家重點工程項目或者重大科研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任職的人員需提交省、部級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證明文件;在高新技術企業中任職的人員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在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或者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中任職的人員需提交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或者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確認書或者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確認書。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中國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推薦函及有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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