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民法典講座講稿,民法典1199條解讀?
民法典1199條解讀?
第1199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解讀:該條主要系在校園侵權傷亡事故責任分配中,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歸責原則及應承擔的責任。
據此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的性質主要基于法定安保義務,同時還帶有一定的合同責任關系相結合一種法律責任;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任何辨別能力,監護人又不在身旁,故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規定更高更嚴格的法定義務。
該條適用的系過程推定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就是通過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來實現,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在不能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保護職責的,法律就推定其有過錯。從而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幼兒園、學習及其他教育機構的過錯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采取的是客觀化的判斷標準,首先應該其是否應該有注意義務及應負注意義務的程度;其次就是應負有注意義務,實際中是否違反了注意義務,注意義務也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參照各種因素導致的后果考慮;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其他教育機構包括校外培訓班、少年宮等具備相應資質的輔導機構,但是不包括家庭輔導老師。
民法典普及解說詞?
《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共7編1260條、10萬多字,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是我國法律體系中條文最多、體量最大、編章結構最復雜的一部法律。
一、歷史背景
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設部署。編纂民法典,就是通過對我國現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規范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形成一部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范合理、內容完整并協調一致的法典。這是一項系統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我國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因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條件尚不具備,一直采用制定民事單行法律的辦法推進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建設,從而逐步形成比較完備的民事法律規范體系,民事司法實踐積累了豐富經驗,民事法律服務取得顯著進步,民法理論研究也達到較高水平,全社會民事法治觀念普遍增強,為編纂民法典奠定了較好的制度基礎、實踐基礎、理論基礎和社會基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不斷發展和全面依法治國深入推進,人民群眾和社會各方面對編纂和出臺民法典寄予很大的期盼。
民法典普法專題講座內容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提高全區教育系統干部職工學法、懂法、用法能力,5月30日,威海市臨港區教育分局舉辦“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民法典》專題講座,區教育分局全體機關干部、教研中心全體教研員、各學校幼兒園中層以上干部和部分骨干教師共近300人參加了學習。
本次講座邀請山東頤衡(威海)律師事務所曲律師進行授課,通過理論與案例相結合的方式,從民法典的編纂過程、頒布意義、結構體系、特色規定、對社會問題的回應等方面深入淺出、認真細致地解讀了民法典,對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物權侵權、婚姻家庭、民間借貸、遺囑繼承等問題進行了重點介紹。講座結合教育工作實際,引用大量的案例事例,分析了民法典與學校教育相關的條文,重點解讀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關內容,進一步加深教職工對《民法典》的認識和理解,樹牢法治觀念、增強法律意識,學習運用法治方式開展工作,提高法治思維和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臨港區教育分局將依法治校、依法從教當做重點工作來抓,聚焦青少年權益保護,發揮法治副校長作用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組織中小學開展《民法典》主題班會、征文演講等活動,增強學校師生法治意識和安全防范意識,不斷提高學生自我保護能力。
民法典講座主持詞?
各位領導、同志們、朋友們: 今天我們有幸請來了******(“*”某單位、某頭衍)來為我們講解物權法,我提議,讓我們以熱烈的掌聲對***的到來表示最熱烈的歡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這部法律的通過標志著,中國民法典向誕生邁出了關鍵一步。發展市場經濟就必須要有物權法,一部《物權法》就是一部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為什么要學習物權法?(因為不清楚你們的受眾對象) 學習物權法的意義何在?
校園民法典晨讀內容?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第二節 監 護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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