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工管理辦法(勞務工管理辦法觀后感)
杭州市建設工程勞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業企業勞動用工行為的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勞務作業承發包行為,維護建筑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業勞務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杭州市市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勞務作業承發包活動、建筑業企業勞動用工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業企業,是指在本市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勞務作業,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電安裝、鈑金、架線等類別的施工作業。
本辦法所稱的勞務作業承發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以下涉及勞務作業承發包關系時簡稱勞務作業發包人)將所承包建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以下涉及勞務作業承發包關系時簡稱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第四條 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勞務作業承發包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建筑企業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實施市區范圍內(蕭山區、余杭區除外)建設工程勞務作業承發包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蕭山區、余杭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勞務作業承發包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建筑業企業勞動用工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發展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對建筑市場上的非成建制施工隊伍,采取培訓和分類指導等措施,引導其成立勞務分包企業并依法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第六條 從事建設工程勞務作業的勞務分包企業,必須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并依法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承接建設工程勞務作業的勞務分包企業,應當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等相關資料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經備案的勞務分包企業信息通過相關途徑進行公布,供勞務作業發包人選擇。第七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在承接建設工程后,應當訂立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訂立后7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辦理施工總承包合同或專業承包合同備案手續。第八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自己有勞務作業人員的,對本企業承接的建設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勞務作業。
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自有勞務作業人員必須是本企業職工,并取得與從事工種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第九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自己沒有勞務作業人員或自有勞務作業人員不足的,應當根據工程專業需要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勞務分包企業。
禁止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將勞務作業發包給無資質的企業或個人。
禁止建設單位直接指定勞務作業承包人。第十條 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禁止個人承接勞務分包業務。
勞務分包企業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勞務作業,不得將勞務作業再分包。第十一條 市建筑業勞務交易中心是本市建筑業勞務交易的有形市場,為建筑業勞務交易雙方提供服務工作。
建設工程勞務作業發包應當進入建筑業勞務交易中心公開發布信息并進行公開交易。
勞務作業發包可以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直接發包等方式,具體方式由發包人自行確定。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二條 建筑業勞務交易中心應當對已完成承發包交易的勞務作業工程概況及承發包情況進行信息公示,并將勞務作業工程承發包信息輸入《杭州市建設工程勞務作業分包信息管理系統》。第十三條 勞務作業承發包雙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示范文本訂立勞務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訂立后7個工作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分包合同備案手續。
分包合同履行主體或內容發生變更時,承發包雙方應當在合同變更后7個工作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合同變更備案手續。第十四條 自行完成勞務作業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應當在所承接的工程開工前,將參與施工作業的勞動者名冊、職業資格證書、社會保險繳納憑證等相關資料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勞務作業承包人應當在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備案手續的同時,將參與施工作業的勞動者名冊、職業資格證書、社會保險繳納憑證等相關資料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所招用的參與施工作業的勞動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持上述相關資料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勞務派遣用工管理辦法
法律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必須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否則不得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鐵道部關于發布《國家鐵路勞動用工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鐵路(以下簡稱鐵路)用工行為,加強用工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鐵路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鐵路企業(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通過簽訂勞務協議所使用的人員。鐵道部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參照本辦法有關內容執行。第三條 鐵路用工(不含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以及公、檢、法人員,下同)分為勞動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及勞務工。
勞動合同制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包括農民勞動合同制職工)。
臨時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不超過一年的人員。
勞務工是指由用人單位與勞務輸出單位通過簽訂勞務協議所使用的人員。第四條 鐵路用工堅持總量控制、規范工資支出、依法管理的原則,以建立用工新機制,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第二章 錄(使)用第五條 用人單位錄用勞動合同制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時,應在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錄用計劃指標以內,按照面向社會,自愿報名,堅持條件,嚴格考核的原則,擇優錄用,并報當地勞動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用人單位應與錄用職工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含施工企業)因缺員和生產任務需要使用臨時工、勞務工時,必須在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勞動計劃以內和“其他人員”比上年減少的前提下,嚴格條件,擇優錄用。用人單位應依法與臨時工本人訂立勞動合同。使用勞務工應與勞務輸出單位訂立勞務協議。
施工企業可根據生產任務實際需要,在減少使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并安置好內部下崗職工的情況下,按照國家、鐵道部及當地政府有關勞動政策、規定,自行使用臨時工、勞務工。
除統配人員外,所需人員原則上應在鐵路內部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含人才交流中心)及所建立的勞務基地中錄(使)用。第六條 用工條件:
一、輕體力等勞動崗位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并經一至三年職業培訓;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的勞動崗位年滿十八周歲以上并經一至三年職業培訓;
二、政治品質、現實表現好;
三、身體健康,符合鐵道部規定的健康檢查標準;
四、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特殊工種,國家和鐵道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按國家規定,凡婦女禁忌的工種崗位不得招用女職工;凡不適合婦女從事的機車乘務、機車車輛檢修、調車作業崗位,線路工、筑路工、橋梁工、隧道工、采石工、通信工(外線)、裝卸工、接觸網工等工種,原則上應使用男性勞動者。第七條 運輸企業使用臨時工、勞務工,原則上允許在裝卸、施工、線路維修、生活后勤部門和調車組人員、列車員、服務員以及防洪搶險等其它不直接涉及行車安全的工種、崗位使用。第八條 用人單位錄(使)用勞動者必須堅持“先培訓、后就業,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經職業培訓或職業技能培訓,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需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錄(使)用。成建制輸入勞務的,勞務輸出單位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和有關合法手續。第三章 合同訂立第九條 用人單位錄(使)用勞動者,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認真履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規定合同生效時間。未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合同生效時間。第十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
勞動合同訂立后,不得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變更而變更。第十一條 職工辦理內部退養的,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專項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其退養的文件、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書統一使用鐵道部規定的文本,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地方有關規定依法與勞動者協商約定其它內容。
臨時工的勞動合同書內容由各鐵路局〔含廣鐵(集團)公司,以下同〕、總公司及部直屬單位比照鐵路勞動合同書的內容自行擬定。
石家莊市建設工程勞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勞務管理,規范建筑業企業勞動用工行為,保障建筑業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市區內從事建設工程勞務作業分包、建筑業企業勞動用工以及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勞務作業分包,是指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勞務作業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業企業勞動用工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設工程勞務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對市區內建設工程勞務作業分包活動和建筑業企業的勞動用工、勞動用工備案、執行勞動合同制度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發展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建立建設工程勞務用工交易場所,搭建勞務分包企業和務工作業人員的服務平臺。第六條 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應當在市有形建筑市場交易中心進行勞務作業分包交易。
市有形建筑市場交易中心應當公開發布建設工程勞務作業分包信息,為建設工程勞務承發包雙方提供場地、信息、中介、登記注冊、咨詢等相關服務;對已完成承發包交易的勞務作業工程概況及承發包情況信息公示。第七條 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自有勞務作業人員的,對本企業承接的建設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勞務作業。
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沒有自有勞務作業人員或自有勞務作業人員不足時,應當使用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禁止將勞務作業分包給無相應資質的企業或個人。
自有勞務作業人員應當是本企業職工,企業依法為其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的從事施工生產的人員。第八條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并依法取得相關資質。
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禁止將承接的勞務作業再分包。個人及無資質的企業不得承接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作業。第九條 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選用勞務分包企業時應當查驗其下列材料:
(一)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勞務分包企業的安全許可證;
(三)進入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第十條 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發包勞務作業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依法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勞務分包工程價款及結算方式、支付時間、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驗收標準、保障勞務分包工程價款支付的措施等內容。第十一條 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分包工程履約擔保;勞務分包企業在提供擔保后,要求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同時提供勞務分包工程價款擔保的,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應當提供。第十二條 勞務分包合同簽訂雙方應當在分包合同訂立后七個工作日內,到市建設工程勞務管理機構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備案手續,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勞務分包合同及履約擔保相關資料;
(二)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許可證;
(三)工程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用工備案表;
(四)勞務作業項目負責人和勞務作業人員的名冊、職業資格證書、社會保險繳納憑證等。第十三條 勞務分包企業應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向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負責,并應當服從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對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
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第十四條 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明示勞務分包企業名稱,勞務作業施工現場負責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圍,分包工程開工、竣工日期,勞動糾紛投訴電話等信息。第十五條 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委派勞務作業項目負責人,負責勞務作業施工現場的管理。一名勞務作業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負責兩個以上勞務作業項目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勞務作業項目負責人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并受勞務分包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
沈陽市零工勞務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零工勞務市場管理,規范零散務工交易行為,保障務工雙方的合法權益,建立統一有序的零工勞務市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零工,系指勞動者利用個人技能或體力對居民、個體工商業戶民營(私營)或其他企事業單位從事服務性勞動的短期勞務行為。第三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通過零工勞務市場擇業求職的勞務人員及從事零工勞務介紹活動的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是本市零工勞務市場的主管部門。中國沈陽勞動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場管委辦)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零工勞務市場的規劃、組織、協調、管理、服務和監督。區、縣(市)勞動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零工勞務市場的日常管理、服務和監督。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零工市場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區、縣(市)開辦零工勞務市場應選擇有利于用工單位(個人)和求職者的地點,建立封閉的設有服務性設施和有利于交易的零工勞務市場或分市場。分市場最多不應超過3個。第六條 開辦零工勞務市場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和設施;
(二)不影響周邊的市容環境,不干擾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有市場管理章程及工作程序;
(四)有明顯的業務范圍;
(五)有一定數量的熟悉勞動政策、業務知識的專職工作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開辦零工勞務市場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開辦申請書;
(二)主辦單位的證明;
(三)工作章程;
(四)業務場所使用證明。第八條 零工勞務市場,須經市場管委辦批準,發給《零工勞務市場許可證》,到工商、物價部門辦理工商執照、領取《經營性收費許可證》后方可從事務工介紹活動。第九條 市場工作人員應熟悉有關勞動就業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具備相應的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經職業介紹資格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第十條 《零工勞務市場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市場更名、變動地址或停辦,應提前1個月向審批機關報告,審批機關應在接到報告的15日內答復,按規定處理好有關事宜。零工勞務市場應定期向市場管委辦報送業務報表。第十一條 零工勞務市場服務范圍:
(一)為用人單位(個人)和勞務人員辦理用人或求職登記;
(二)為務工雙方洽談提供服務;
(三)組織農村勞動力開展就業前培訓;為本市農村勞動力,省內、外務工人員辦理《遼寧省外來人員就業證》。
(四)為居民、個體工商戶、民營(私營)、及企事業單位介紹推薦用工勞務。第十二條 零工勞務市場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不得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二)不得為女性勞務者和未滿18周歲的成年人介紹法律、法規禁止其從事的職業;
(三)不得為沒有《婚育證明》的農村及外來育齡婦女介紹就業;
(四)不得以暴力、脅迫或欺騙等手段為農村勞動力辦理《就業證》及各種手續;
(五)不得為無《暫住證》的農村勞動力辦理《就業證》及各種手續;
(六)不得為民營(私營)及企事業單位辦理超過2個月以上(不含2個月)的用工手續。第十三條 勞務人員進入零工市場須持下列手續:
(一)勞務人員的《身份證》;
(二)本市失業人員的《失業證》及下崗職工的《優惠證》;
(三)市公安部門核發的《暫住證》;
(四)原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部門核發的《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
(五)育齡婦女暫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核發的《婚育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條 勞務人員必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的培訓基地培訓,經考核合格發證后方可上崗。第十五條 勞務人員進入市場交易應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公平交易。成交后到市場管理辦公室辦理用工手續和《就業證》、《培訓證》。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開辦零工市場,從事零散務工交易活動的,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至5倍罰款;
(二)從事與零散務工活動無關或超越規定范圍從事零散務工活動、不按規定收費的,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零工市場許可證》并處以違法所得1至2倍罰款。
(三)為無《暫住證》、《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的外來勞動力介紹就業的,責令其改正,并按介紹人數處以每人200元以下罰款。
(四)以欺詐、暴力、誘惑、脅迫等手段進行零散務工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零工市場許可證》,并處以違法所得4倍罰款。
(五)對在市場內有私招濫雇行為的,除進行批評教育,清出市場外,情節嚴重的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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