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
公安機關偵查羈押的期限是多久
偵查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后到偵查終結的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其中,對于以下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偵查羈押期限
偵查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后到偵查終結的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1、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2、下列案件在上述3個月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上述5個月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特別注意: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并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由最高檢察院依法決定。4、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工作細則(試行)》第九節
重大的集團犯罪案件和流竄作案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在前款規定的羈押期限內不能偵查終結的,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15日前,制作《呈請延長羈押期限書》,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延長2個月。
偵查羈押的最長期限是多長時間
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為二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多久?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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