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行為(商業賄賂行為可能受到什么處罰)
商業賄賂行為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商業賄賂行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進行商業賄賂行為的主體可以是經營者,可以是商品的購買者,也可以是商品的銷售者,既可以是經營性服務的提供者,也可以是經營性服務的接受者。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交易的雙方均可以成為主體,主體的范圍非常廣泛。
2、商業賄賂的目的是為了爭取市場交易的機會,也即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提供經營性服務或者接受經營性服務。這種目的使商業賄賂行為與其他賄賂行為相區別。其他賄賂行為的目的不是為了上述目的,而是為了其他目的。
3、商業賄賂的對象為交易對方或者交易的經辦人或者對交易有影響的人,也包括單位。商業賄賂可以是給交易對方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也可以是給經辦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還可以是給對交易有影響的其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4、商業賄賂行為的主體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商業賄賂行為的主體在主觀上不存在過失問題。
5、商業賄賂的手段包括財物手段或者其他手段。財物手段是指直接給對方財物,其他手段是指不是直接給對方財物,而是給對方某種利益,如提供旅游、度假、提供物的使用權、免費考察等。
擴展資料
商業賄賂對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危害表現在:
1、造成經營者之間的不平等競爭,破壞了公平競爭秩序,它使市場競爭變成賄賂、人情及關系網的惡性博弈。
2、造成物價虛高,特別是一些醫藥企業實行高定價、高回扣,加重了國家和群眾的負擔。
3、嚴重敗壞了社會道德和行業風氣。
4、通過商業賄賂,假冒偽劣商品流入市場,使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有可乘之機,消費者深受其害。
5、妨礙了質量、價格、技術、服務等效能競爭手段作用的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失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難以實現其本有的價值。
6、行賄的經營者作假賬虛報成本,接受賄賂的單位或個人不入賬或隱瞞收入,前者抵稅,后者不納稅,造成國家和地方稅收大量流失。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商業賄賂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的主要表現有哪些
商業賄賂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七種:
1.給付或收受現金的賄賂行為;
2.給付或收受各種各樣的費用(促銷費、贊助費、廣告宣傳費、勞務費等)、紅包、禮金等賄賂行為;
3.給付或收受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4.給付或收受實物(包括各種高檔生活用品、奢侈消費品、工藝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車輛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態給付或收受(如減免債務、提供擔保、免費娛樂、旅游、考察等財產性利益以及就學、榮譽、特殊待遇等非財產性利益);
6.給予或收受回扣;
7.給予或收受傭金不如實入賬,假借傭金之名進行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行為構成犯罪嗎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賄賂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賄賂形式。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由此可判斷,實施商業賄賂行為達到以上立案標準的構成犯罪,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一、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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