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司法解釋(民法典訴訟時效司法解釋)
訴訟時效司法解釋
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主要在于請求權的規定。具體而言,即在請求權抗辯中,要區別對待,不可以一概而論,即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是不可以抗辯的。因此對于訴訟時效,司法解釋存在具體詳細的規定,從而保障法律權威。
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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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適用時效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訴訟時效制度是民法典中的一項基本制度,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在司法實務中適用廣泛。在現實糾紛中,訴訟時效抗辯亦是大量案件中頻繁出現的抗辯事由;同時在形態各異的具體案件事實背景下,對于訴訟時效適用范圍及時效期間起算時點的認定,呈現出規則具體運用的復雜性。在許多情形下,能否正確解決上述問題,往往成為影響案件訴訟結果的關鍵因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時效的最新規定為三年,但是如果其他法律有具體規定的話,就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訴訟時效司法解釋全文
按你說的情況,由于借款時沒有約定還款時間,所以還款時間從出借人要求還款之日起兩年內都不會喪失勝訴權,所以借款人以超過訴訟時效來抗辯不成立。
最高院關于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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