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執法什么意思(釣魚執法什么意思哦)
釣魚執法是什么意思
釣魚執法:從法理上分析,就是在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
英美也叫執法圈套,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
從歷史上看,一些案情復雜、取證難的案件,往往采取釣魚執法的方式。美國是釣魚執法實施比較多的國家,也留下了很多著名的案例。但釣魚執法具有某種誘導性,一直以來也飽受爭議。
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前提的。也就是說,所設之套本身不能成為控告罪犯的證據。
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擴展資料: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應當是源于刑事偵查中的“設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證據的同時,為了抓獲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過“誘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網。“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條件:第一,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為犯罪證據。但刑偵中的設套,是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為人,而所設之套本身,也不能成為證據。但是,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卻是引誘守法公民“違法”,并把所設之套作為定性的證據。這種取證的方式本身顯然就是違法的。
從動機上來看,行政執法機構的違法執法有兩種情況,一是為了遏制部分違法行為的泛濫趨勢而采取的過激方式;一種是為了某種利益而進行的理性選擇。第一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很遺憾,各地所暴露出的違法執法行為,基本上屬于第二種類型———執法者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的與自己的利益有關,并可能為此進行相應的理性策劃。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釣魚執法

釣魚執法是啥意思?
釣魚執法,在法理上,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在行政執法上,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
從歷史上看,一些案情復雜、取證難的案件,往往采取釣魚執法的方式。美國是釣魚執法實施比較多的國家,也留下了很多著名的案例。但釣魚執法具有某種誘導性,一直以來也飽受爭議。
擴展資料:
釣魚執法危害
違背行政的合理性原則。行政的合理性原則要求行政應當理性、適度、合常識,能夠被一般人的常識所理解。這種明顯違背情理的行為顯然不具合理性。在行政訴訟法上,這種故意誘使他人違法,然后加以處罰的行為應當屬于濫用職權的行為。
從合法性的角度出發,這一行為是違法的,因為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程序合法,程序合法要求表明身份、說明理由、聽取申辯。執法者身穿制服,對潛在的違法者而言是一種警示,每一個行政活動的參與者都有權知曉這種警示的存在,從而約束自身行為。刻意的消除執法者的外在標示,以期待并誘使他人違法,這在程序上是違法的。
釣魚執法什么意思 釣魚執法解釋
1、釣魚執法,在法理上,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在行政執法上,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
2、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
3、國家當然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4、從歷史上看,一些案情復雜、取證難的案件,往往采取釣魚執法的方式。美國是釣魚執法實施比較多的國家,也留下了很多著名的案例。但釣魚執法具有某種誘導性,一直以來也飽受爭議。
5、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前提的。也就是說,所設之套本身不能成為控告罪犯的證據。
6、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釣魚執法到底什么意思?舉個例子
釣魚執法(entrapment),又稱釣魚式執法、倒鉤(執法)或執法圈套,指的是行政執法部門有意隱蔽身份,采取手段,候待甚至引誘被執法人做出違法行為,而后將其抓捕的執法形式。因其為執法而引誘犯罪,縱容犯罪的出發點,有執法而違法的爭議。
例如,2014年10月,FBI被曝利用美聯社的名義以及模仿《西雅圖時報》網站,制造虛假的新聞網頁并植入惡意軟件“釣魚”,來追查一名發出炸彈恐嚇的嫌犯。一般只有網絡犯罪分子才會用網頁傳播惡意軟件,FBI卻自己踏入禁區。此舉遭到媒體和隱私保護團體炮轟。
擴展資料:
釣魚執法屬于程序違法
行政執法是十分嚴肅的事情,一切行使權力的方式和程序都應當依法進行,不能隨意將法定的執法權力委托給沒有執法主體資格的個人去行使,更不能采用市場化的方式將執法中的調查取證權委托出去,否則就會出現為執法而執法,為罰款而執法的畸形執法形式,甚至還會形成一個專業取證牟利的團伙,在缺乏任何管束的情況下,這類團伙就演化成了敲詐勒索的團體,十分可怕。
行政行為的正當程序要求我們在對相對人作出不利的決定之前,必須事先告知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必須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上海的“釣魚執法”則省略了這些法定程序,通過誘騙的方式栽贓當事人,然后逼迫當事人簽署放棄陳述申辯的協議,從而達到高額罰款的目的。可以說,這種執法缺少起碼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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