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鬧(醫鬧案例)
醫鬧的危害
醫鬧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是影響了醫生的職業行為,使醫務人員缺少安全感,在心里上形成負擔和陰影。二是干擾了正常的醫療秩序,從另一個角度講也是侵犯公眾利益的行為。三是敗壞了社會風氣,踐踏了道德法律和社會文明。四是嚴重破壞了醫患關系,進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醫鬧加劇了醫患關系緊張,導致部分醫生選擇性進行治療,對于治療風險大的病人“敬而遠之”。醫生見了稍微復雜點的病情,能躲則躲、能避則避,自身安全尚且難保,醫學進步從何談起,患者健康又如何保障?
無論對于醫生,還是對于患者,這無疑是雙輸的結果。因此,長久來看,醫鬧最終傷害的還是社會,醫鬧最終會讓全社會埋單。
醫患雙方有了糾紛,應用法律去解決,而不是給本就脆弱的醫患關系再補上一刀。

醫鬧是什么
醫鬧是指受雇于醫療糾紛的患者方,與患者家屬一起,采取各種途徑以嚴重妨礙醫療秩序、擴大事態、給醫院造成負面影響的形式給醫院施加壓力從中牟利的行為。醫鬧采取在醫院設靈堂、打砸財物、設置障礙阻擋患者就醫,或者毆打醫務人員、跟隨
醫務人員,或者在診室、醫師辦公室、領導辦公室內滯留等等。醫鬧是一個特殊的人群,他們每天穿梭于各大醫院之間努力尋找“商機”,采取伙同患者家屬擾亂醫院就診次序的方式,向醫院索取高額賠償,這就是新出現的職業“醫鬧一族”。
2006年7月10日,衛生部新聞發言人毛群安就“醫鬧”行為發表評論說,“醫鬧”是一種違法行為。2012年4月30日,衛生部、公安部聯合發出《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明確警方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醫鬧等予以處罰,乃至追究刑責。
醫鬧的原因
醫鬧的原因有以下3點:
1、醫學科學發展水平與人們預期希望值的沖突,當醫療結果達不到人們希望的結果時就產生了矛盾,而這種矛盾本可以通過正確法律程序解決,但有些人選擇了非法的“醫鬧”,目的是多撈點錢。
2、社會對“醫鬧”態度曖昧,包括公安機關、輿論媒體、司法機關都認為患方是弱者、是令人同情的,所以造成輿論偏差,公安機關該打擊的未打擊,司法機關該法辦的未法辦,給專業“醫鬧”分子營造了生存空間。
3、目前醫療糾紛解決路徑不暢,確實存在患者遇到醫療問題解決無門的現象,如果醫方能夠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待糾紛,就可以協商對話解決問題,關鍵是有些醫療部門對待患方蠻橫,強詞奪理,千方百計掩蓋事實真相,造成醫患信任危機,在求告無門的情況下患方就可能走向“醫鬧”。
醫鬧屬于什么罪
醫鬧是指受雇于醫療糾紛的患者方,與患者家屬一起,采取各種途徑以嚴重妨礙醫療秩序、擴大事態、給醫院造成負面影響的形式給醫院施加壓力并從中牟利的行為。醫鬧的法律責任有:一、違規停尸將受罰。公安機關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工作,依法嚴厲打擊侵害醫務人員、患者人身安全和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二、醫鬧、號販將受治安處罰甚至被究刑責。侮辱_威脅_恐嚇_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在醫療機構內故意損毀或者盜竊_搶奪公私財物的,倒賣醫療機構掛號憑證的,以及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找醫鬧多拿錢,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條規定,即: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醫院發生醫鬧怎么處理
對于醫鬧,首先進行協商處理,其次,如果構成刑事案件的,將直接入刑。如果醫鬧威脅到醫務人員和患者的人身安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醫鬧處理最新規定
醫鬧行為怎么處罰
按照《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應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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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對醫鬧的理解:
1、“醫鬧”是一種違法行為。
2、“醫鬧”是指受雇于醫療糾紛的患者方,與患者家屬一起,采取各種途徑以嚴重妨礙醫療秩序、擴大事態、給醫院造成負面影響的形式給醫院施加壓力從中牟利的行為。
3、根據衛生部、公安部聯合發出的《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對于“醫鬧”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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