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小產權房的政策(國家關于小產權房的政策)
深圳小產權房新政策是怎樣的
深圳小產權房新政策 1、新政:“十三五”期間至少籌建30萬套人才住房 深圳市政府舉行了《關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情況介紹會。這份措施提出,“十三五”期間,深圳新籌集建設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40萬套,其中人才住房將不少于30萬套。 值得注意的是,40萬套的建設量,幾乎相當于特區成立30多年以來建設的政策性住房總和,也超出了“十二五”期間深圳開工的35.7萬套 商品房 總量。 人才住房用地執行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政策。土地空間緊張的深圳,為了確保人才住房建設和供應力度,對用地保障提出多條規定,包括: (1)每年新增供應的居住用地中,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積應當不少于總用地面積的60%; (2)招拍掛出讓的商品住宅項目用地應配建不少于總建筑面積10%的人才住房; (3)城市更新項目人才住房基準配建比例不低于15%; (4)新建或擴建的各類產業園區,建設不少于總建筑面積25%的人才公寓; (5)創新出讓模式,在招拍掛過程中實行競地價與競人才住房配建量相結合,即競地價達到一定程度后,轉為競人才住房配建比例。 此外,措施還提出要多渠道籌集建設保障房。例如:鼓勵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建設人才住房;利用地鐵、公交場站等公共設施上蓋配建人才住房;大力挖掘社會存量住房資源。 為提升人才住房建設運營管理能力,日前深圳市還成立了國有獨資的人才住房專營機構——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團,負責人才住房的建設籌集、投融資及運營管理等業務。 2、新政后,“小產權房”或許多了一條新出路 深圳存在大量歷史遺留建筑,俗稱“小產權房”。此前,深圳市查處違法建筑和處理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布的數據顯示,深圳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總計達37.74萬棟,約4億平方米。 這些“小產權房”手續不完備,存在安全隱患,但在當前社會情況下,又難以拆除或者轉正。此次,新政中有多條措施涉及“小產權房”,或為“小產權房”處置提供一條新出路。 (1)鼓勵有條件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利用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等存量土地集中建設人才住房,允許其在戶型面積、租售價格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權,并在土地收益等方面給予相應政策優惠。 (2):“十三五”期間,通過沒收、租賃、征收歷史遺留建筑等方式籌集不少于8萬套人才住房。 (3):支持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依法將已建成、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住房改造為租賃型人才住房。 (4):探索政府與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合作開發、共享受的人才住房建設運營模式。 這些措施是否會得到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和原村民的支持與配合,還有待觀察。 3、高房價之壓,人才流失成深圳首要難題 高企的房價在令人才止步的同時,更令企業家們擔憂。“從企業能承擔的成本角度考慮,我們給員工漲 工資 能漲15%,但房價一年里漲了太多,這會讓員工很難在深圳立足,導致我們招攬人才變得越來越困難,沒了人才,企業以后就沒有發展后勁。”一位深圳科技企業董事長說。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副局長洪海靈在介紹會上說:“近年來深圳居住成本不斷增加,住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面對高房價,我市各企事業單位引進和留住人才的困難和壓力與日俱增。此外,預計在‘十三五’期間,全市人才對住房的需求將高達51萬套,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促進人才在深安居樂業已十分迫切。” 措施的一個核心內容就是將人才住房從現有的住房保障體系中相對分離,并結合人才群體的多元化需求加以完善,形成面向人才量身定做且具有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從而構建“促發展”的人才住房與“保基本”的保障性住房雙軌并行的公共住房體系。“人才安居是貫徹人才優先發展戰略的一項激勵政策,目的在于通過吸引和留住人才,提升城市綜合競爭力和長期發展驅動力。”洪海靈說。 措施規定,建立人才住房封閉流轉機制。洪海靈表示,深圳是土地資源極其稀缺的城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這決定了人才住房也必然屬于稀缺資源。人才住房不得轉變為商品房上市流轉,可以杜絕通過人才住房牟取暴利,也有利于實現人才住房“只增不減”,充分發揮其住房蓄水池效應。 深圳小產權房新政策 ,在深圳,所有的小產權房都需要依照新政策來管理,如果在深圳想買小產權房,就要了解清除以上的政策,本身小產權房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所以在進行小產權房的交易時,了解當地的小產權房政策,這樣能夠幫到自己有效的進行小產權房的交易。
小產權房最新政策2020
1、2020最新明確制定的小產權房政策: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放。
2、最近,國家又增加了福州、南昌、青島、海口和貴陽五個集體土地租賃住房建設試點城市,這似乎讓我們看到了小產權住房正規化的曙光。但根據各地上報的試點方案,小產權模式已被避免,項目地塊只需辦理整體產權,不需分拆登記。不允許“出租出售”和長期租賃。目的是防止出現變相的小產權房。
3、從這里開始,國家還沒有放開,國土資源部在發布《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之后,在發布會之上明確表示,力爭在明年年底后基本完成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目前,農村集體土地登記已完成70%-80%。
拓展資料:
什么是小產權房
1、小產權房,又稱鄉鎮產權房。小產權房建在農村集體土地之上,不繳納土地出讓金和其他相關稅費。房屋產權證書由鄉鎮或村級政府頒發。與大型產權房相比,它是由國家房屋管理部門頒發的。該小產權房無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證,其購買合同無法向房管部門備案。
2、所謂產權證不是合法有效的產權證。目前,小產權房主要存在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企業用地和農業園區。一般來說,市場之上交易的小產權房價格比周邊商品房價格低50%左右,受到低收入人群的喜愛,吸引了少量房地產投資者。雖然國家明令禁止小產權房交易,但仍有許多人私下買賣。
3、從購房費的角度來看,小產權房不需要繳納相關契稅。從社區物業管理形式來看,很多社區沒有專業的物業管理組織,一些社區由開發商或村莊指定的臨時物業管理,以確保社區正常的基本健康、安全和秩序
小產權房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小產權房屋買賣不受法律保護。小產權房指的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也稱之為鄉產權房。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權,村民將房屋賣給本村以外人員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規定,對于借戶籍制度改革或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法律依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財政部,農業部下發的《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政府對小產權房的政策
法律分析:根據新的《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發布后,國土部在通氣會上明確表示,力爭在明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國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目前,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已完70%-80%。并明確制定出小產權房最新政策,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所以小產權房目前是被禁止發放房產證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北京小產權房政策是什么?
一、北京小產權房最新政策規定 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小產權房的清理整治,針對新增的小產權房項目要求各區縣堅決嚴厲打擊,依法查處。市國土局也始終堅決清理整治小產權房,對新增小產權房“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加大公開曝光力度,積極協調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全力拆除違法建設。 對在2013年2月市國土局、市監察局聯合下發《關于堅決杜絕新建嚴肅查處續建續售小產權房的緊急通知》后,仍然新建、續建、續售或漏報、瞞報、拒報甚至放任、縱容、庇護違法建設的相關責任人,將及時提請監察機關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北京設立了小產權房舉報機制 北京市國土局表示,將選擇若干起頂風違法繼續實施建設和銷售、情節惡劣的小產權房案件,由市國土局直接予以查處,依法從嚴從重處理。對重大典型案件公開通報、掛牌督辦。 同時,北京市國土局將設定12336舉報電話,接受群眾對新建、續建、銷售小產權房行為的舉報監督,并將核實后的各區縣小產權房情況名單在網上公開曝光。 此外,住建部門將負責組織拆除小產權房項目售樓處,查封施工工地;對銷售小產權房的房屋中介機構及開發商依法從嚴查處;對未取得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批文件,擅自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測繪單位進行查處。 規劃、工商、城管、水務等部門將加強聯動,及時對涉及小產權房的有關違法問題進行查處。 三、小產權 房屋買賣注意事項 小產權房政策《關于農村 集體土地 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對于借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 宅基地 、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于不依法依規進行 土地確權 登記發證或登記簿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小產權房政策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而 農村宅基地 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權,村民將房屋賣給本村以外人員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不能辦理 土地使用證 、 房產證 、 契稅 證等合法手續。 小產權房政策由此可見,小產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加上其產權不完整,購買小產權房很可能會引發后續的一系列問題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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