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回轉申請書(執行回轉申請書范文)
已經按判決書給對方現金賠償,但對方還去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已經扣款。(在我們不知情情況下)。取錢才發
已經按判決書給對方現金賠償,但對方還去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已經扣款,可以申請執行回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可以申請執行回轉程序。法院會將執行財產,退還給被執行人。
法律分析
執行回轉是指在執行程序結束后,原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經過法定程序被撤銷,以致于取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喪失了取得的合法依據,人民法院重新采取執行措施,將已經執行的財產退還給原被執行人,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前的狀態的情形。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執行機關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采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時的狀況的一種救濟制度。執行回轉制度是針對執行發生的錯誤而采取的一種補救措施,法院要責成原債權人返還財產,應根據執行回轉裁定進行。原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只是表明原執行依據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債權人返還財產的強制性。所以,根據相關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回轉,再以此裁定為新的執行依據,責令取得財產的原申請人返還財產或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七十六條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后,該法律文書被有關機關或者組織依法撤銷的,經當事人申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法院調解書反悔期限
對于已經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的執行依據,不論是調解書、生效判決書還是其他,都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不得因為超出申請執行的期限而拒絕受理。所以申請執行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被執行人在執行中提出異議,則法院將會裁定不予執行;如果對方沒有提異議,那么在執行結束后也不可以以此為由申請執行回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三條: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后,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回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執行回轉案件的申請人如何主張權利
執行回轉是指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撤消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法律文書,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恢復至執行程序開始前的狀況。
也正因如此,執行回轉與一般民事執行程序在性質上有重大區別,一般民事執行程序的主旨在于對拒不履行義務的債務人采取強制措施,而執行回轉則旨在糾正因執行根據確有錯誤而導致的執行后果,通過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從被執行人處取回申請執行人因錯誤的法律文書而導致的先前的財產損失,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進而確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經取得的財產及孳息是什么意思
應該是執行回轉的情形。執行回轉的概念是據以執行的生效裁判被再審改判或全部改判,這樣以前執行給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了,應該由原被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執行回轉給申請執行人。從申請執行人取得財產開始,產生的孳息(就是利息)也應一并返還給原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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