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羈押期限(刑事拘留羈押期限從什么時候起算)
刑事拘留的時間最長是多久
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般刑事拘留關押多久
;???刑事拘留關押的最長時間是30天,如果偵查機關認為應當逮捕關押的,應在拘留期限屆滿前報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應在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拘留加審查逮捕的時間最長37天。如果決定逮捕的繼續關押,如果決定不批準逮捕的,應當釋放,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理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拘期限是多長時間
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因采取強制措施的機關不同,最長期限也不同:
1、公安機關決定的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因此,公安機關決定的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37天。
2、檢察院決定的刑事拘留: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為14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3日。即最長拘留期間為17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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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最長時間是多久
刑事羈押最長不得超過37天,超過37天仍還不能批準逮捕的,應當解除強制措施。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其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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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最長羈押期限一般多久
我國《 刑事訴訟法 》規定,公安機關認為 被拘留的人 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提請人民 檢察院審查 批準。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 不批準逮捕 的決定。對于上述規定,司法實踐中產生了種種不同的理解。一是認為刑事拘留最長羈押時間為3+4+30+7=44天。二是認為 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時間最長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故審查批捕期間不屬于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圍,強制措施應由檢察機關重新采取,在實踐中,檢察機關沒有重新 采取強制措施 , 犯罪嫌疑人 仍處于公安機關刑拘狀態,是其刑拘效力的違法延伸。三是認為刑事拘留的最長羈押時間為30+7=37天,由于公安機關在提請批捕后會產生兩種結果,一是執行不捕決定,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二是執行逮捕決定,并對犯罪嫌疑人繼續羈押偵查直至終結,故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的七天時間應在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圍,檢察機關無須重新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 筆者認為,以上第一種意見在文字上的理解是錯誤的,將“延長至”理解為“延長”。第二種意見將公安機關事拘留的最長時間機械地理解為30天,將它與檢察機關審查批捕的7天時間簡單地割裂開來,法條中的真實意思應是“公安機關拘留后提請批捕的時間最長可至三十天”,不是“ 刑事拘留時間 為30天”。第三種意見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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