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是你理解有偏差。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一種情形(重婚的),是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它解決的是婚姻法律關系問題,其意義在于可使無過錯方得到財產上的適當補償,使過錯方(重婚一方)承受財產上的不利法律后果。這是重婚者應負的民事責任。你由此疑惑“重婚是不是就不犯法了”,我不清楚是怎么有這種想法的。法律責任分民事、行政、刑事責任三種,行為人的同一行為若同時違反了不同法律規定,就將承擔不同性質的法律后果——比如你說的這情況,重婚者既違反了婚姻法,又違反了刑法,因此,既要承擔婚姻法上的民事責任,又因其犯下重婚罪須承擔刑事責任(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婚姻法解釋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本條是關于離婚時過錯賠償制度的規定,離婚時的過錯賠償涉及對多種損害的賠償。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會涉及人身傷害,受害人都可以請求賠償。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婚姻法》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已經失去法律效力。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內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說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第四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婚姻法第46條是什么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因一方有四種過錯情形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這四種法定過錯情形是:
(1)構成刑法上的重婚行為的;
(2)有配偶而與其他異姓同居但尚未構成重婚行為的;
(3)實施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致一方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家庭暴力行為的;
(4)采取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等手段虐待一方或者遺棄一方的。有以上四種法定過錯情形之一,經無過錯一方請求,過錯方應當承擔相應的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為婚外情調查合同支出的費用不屬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范疇。
【案情摘要】趙某與何某系夫妻關系。2006年何某懷疑趙某與他人同居生子,何某聘請調查事務所進行調查,費用總計6000元。后調查事務所提供了趙某婚外情及同居生子的證據,何某支付了6000元。何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分割財產,同時要求趙某支付精神撫慰金50000元及調查費6000元。
【法院處理】法院支持了何某要求判決離婚、分割財產的請求,判決精神撫慰金20000元,駁回了賠償調查費的請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見】離婚損害賠償中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的內容均是基于配偶一方導致離婚的過錯行為,強調的是對因受配偶侵權行為損害的無過錯的配偶提供經濟和精神上的救濟,為婚外情調查支出的費用不屬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的范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婚姻法
《婚姻法》中有規定什么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相比之前的《婚姻法》,《民法典》新增了第五項兜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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