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處罰程序(工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8)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依照本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正、公開地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職權。
(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四)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
(五)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預。
(六)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業務領導和監督。
(七)辦案機關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二章 管轄第四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條 縣(區)、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復雜的案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管轄應當由自己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及全國范圍內發生的重大、復雜的案件。第六條 對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第七條 對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未按照《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予以備案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被許可人未在商品上標明自己的名稱及產地的,由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第八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違反企業登記管理規定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第九條 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第十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重大、疑難案件,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報請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第十一條 辦案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管轄。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辦案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管轄。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權,或者依據當事人的申訴、控告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應當立案。適用簡易程序的除外。第十四條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的材料(檢舉材料、申訴材料、控告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交代的材料、監督檢查人員的檢查報告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以下簡稱局長,含副局長,下同)批準,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第十五條 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第十六條 辦案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于兩人。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時,應當出示辦案人員執法身份證件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證明文件。第十七條 辦案機關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調查、取證的,必須出具書面委托證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予以協助。第十八條 辦案機關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以下證據: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視聽資料;
(五)當事人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公正、公開、及時地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職權;
(三)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五)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六)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預。第四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本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加強監督,發現錯誤,及時糾正。第二章 管轄第五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條 縣(區)、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職權管轄應當由自己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及全國范圍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權限,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第八條 對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互聯網等媒介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有困難的,可以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違法情況移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第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第十條 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二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將案件移交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案件屬重大、疑難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難以辦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管轄。第十三條 報請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管轄權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確定案件的管轄機關。第十四條 跨行政區域的行政處罰案件,共同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做好協調工作。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配合異地辦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案件。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于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機關。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第一節 立案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第十八條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材料(投訴材料、申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監督檢查報告、已核查獲取的證據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般程序是怎樣的?
一、 行政處罰法 規定的一般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 法規 定的一般程序主要是: 1. 立案 。 立案是初步調查程序和正式調查程序的中間環節,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正式調查的開始程序。 規定立案程序,旨在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對涉及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及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等及時作出正確處理,規范立案工作,提高行政效率。 2.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 行政處罰 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建立在充足的事實基礎上,而事實基礎完全是靠 證據 來支撐的。因此,調查取證程序從來都是行政處罰程序的重要內容和關鍵環節之一。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結合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實踐對此作出了詳細規定,以適應調查取證過程中的復雜情況。具體包括: (1) 調查取證權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告知; (2) 表明調查人身份制度; (3) 委托調查制度; (4) 證據制度; (5) 抽樣取證; (6) 有關證據材料的鑒定; (7) 有關證據的先行登記保存; (8) 行政強制措施 ; (9) 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時采取的措施; (10) 回避制度; (11)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3.核審。 案件核審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監督把關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由法制機構承擔的一項執法監督職能。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針對多年來案件核審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強化了這項制度并作了必要的變革,以適應各地行政處罰和依法行政的需要。 4.告知。 在行政執法程序中設立告知程序是我國《行政處罰法》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有利于行政相對人在受到行政處罰時依法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維護其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法》規定,未按規定告知行政相對人給予其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5.聽證。 聽證是行政相對人在特定條件下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的重要方式,是我國《行政處罰法》在一般程序中所作的一項重要規定。1996年,國家工商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暫行規則》,該規則2007年經修訂,與《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一并成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程序制度中的重要內容。 6.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是一般程序的結束環節,是辦案機關經過立案、調查取證、調查終結、核審、告知后,對涉嫌違法的當事人作出的最終處理。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辦案機關負責人定案、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決定的作出以及 行政處罰決定書 的內容、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綜上所述,一般社會上出現的違反行政法規比較嚴重的情節都是必須經過法定的處罰程序才能夠最后得出合法的結論的,而且公民是否會主動接受處罰的關鍵也在于機關是否完全按照法律的規范進行的,而一般程序相對于簡易程序更加的正規和繁瑣。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1.立案。
立案是初步調查程序和正式調查程序的中間環節,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正式調查的開始程序。
規定立案程序,旨在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對涉及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及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等及時作出正確處理,規范立案工作,提高行政效率。
2.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建立在充足的事實基礎上,而事實基礎完全是靠證據來支撐的。因此,調查取證程序從來都是行政處罰程序的重要內容和關鍵環節之一。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結合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實踐對此作出了詳細規定,以適應調查取證過程中的復雜情況。具體包括:
(1) 調查取證權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告知;(2) 表明調查人身份制度;(3) 委托調查制度;(4) 證據制度;(5) 抽樣取證;(6) 有關證據材料的鑒定;(7) 有關證據的先行登記保存;(8) 行政強制措施;(9) 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時采取的措施;(10) 回避制度;(11)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3.核審。
案件核審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監督把關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由法制機構承擔的一項執法監督職能。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針對多年來案件核審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強化了這項制度并作了必要的變革,以適應各地行政處罰和依法行政的需要。
4.告知。
在行政執法程序中設立告知程序是我國《行政處罰法》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有利于行政相對人在受到行政處罰時依法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維護其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法》規定,未按規定告知行政相對人給予其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5.聽證。
聽證是行政相對人在特定條件下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的重要方式,是我國《行政處罰法》在一般程序中所作的一項重要規定。1996年,國家工商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暫行規則》,該規則2007年經修訂,與《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一并成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程序制度中的重要內容。
6.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是一般程序的結束環節,是辦案機關經過立案、調查取證、調查終結、核審、告知后,對涉嫌違法的當事人作出的最終處理。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辦案機關負責人定案、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決定的作出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 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一、正面回答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1、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公正、公開、及時地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職權;
2、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3、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分析詳情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國家依法賦予行政權力的行政執法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機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基本任務是:確認市場主體資格,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商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參與市場體系的規劃、培育;負責商標的統一注冊和管理;實施對廣告業的宏觀指導;監督管理個體、私營經濟,指導其健康發展。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的內容是什么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相當廣泛,它既包括對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中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又包括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既包括對執法不嚴,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的監督,又包括對超越法定職權,違反程序,濫施處罰和不公正的亂作為的監督。
工商行政處罰程序
實施工商行政處罰的具體程序:
1、立案;
2、行政機關進行調查取證;
3、行政處罰依法告知;
4、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6、執行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六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