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與收購(兼并與收購有哪些區別和共同點)
兼并與收購的區別聯系是什么
在講解兼并與收購的區別聯系時,我們先來看一下兼并與收購的定義 兼并(Merge)一般是指一家企業通過現金或者證券或者別的形式購買別人產業的產權,使別人的企業沒有了法人資格或者是改變了別人企業法人實體,并可以對這些企業有控制權,對他們做的決策有控制權。 收購(Purchase)是指一家企業通過現金、股票或者證券購買別家企業的一部分產權資產或者是全部產權資產,購買后能獲得該企業的控制權。對于收購,收購的對象一般有兩種:股權和資產。 收購股權和收購資產是有區別的,主要的區別是:股權指的就是股份,收購一家企業的股份,就可以成為這家公司的股東,成為股東后就要對這家公司負責,要承擔該企業的債權和 債務 ;而收購資產則不用承擔該企業的債權和債務,因為收購資產只是一種買賣行為,無須負責。 兼并與收購的區別兼并與收購的區別在于: 1、在兼并中,原來的企業法人將不存在,而在收購中,是可以部分產權轉讓的,其它都不變。 2、兼并后,兼并企業是要承擔成為被兼并企業所有債權和債務的,不光兼并了別人企業的資產,債權和債務是同一時間轉換的;而在收購中,收購企業成為被收購企業的新股東,占多少股份承擔多少風險,不需要全部承擔。 3、兼并多發生在被兼并企業運作出現問題,資金鏈斷裂、 北京 兼并后一般需要對其進行調整后再重新運營;而收購指的是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不存在危機,產權流動比較平和。 通過上面的介紹,我們可以看穿在運作中兼并、與收購的聯系遠遠的超過其區別,所以兼并、合并與收購常可以一起作為同義詞使用,統稱為“購并”或“并購”。

收購和兼并有什么區別
兼并與收購的區別在于:
(1)在兼并中,被合并企業作為法人實體不復存在;而在收購中,被收購企業可仍以法人實體存在,其產權可以是部分轉讓。
(2)兼并后,兼并企業成為被兼并企業新的所有者和債權債務的承擔者,是資產、債權、債務的一同轉換;而在收購中,收購企業是被收購企業的新股東,以收購出資的股本為限承擔被收購企業的風險。
(3)兼并多發生在被兼并企業財務狀況不佳、生產經營停滯或半停滯之時,兼并后一般需調整其生產經營、重新組合其資產;而收購一般發生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狀態,產權流動比較平和。由于在運作中它們的聯系遠遠超過其區別,所以兼并、合并與收購常作為同義詞一起使用,統稱為“購并”或“并購”,泛指在市場機制作用下企業為了獲得其他企業的控制權而進行的產權交易活動。我們在以后討論中就不再強調三者的區別,并把并購的一方稱為“買方”或并購企業,被并購一方稱為“賣方”或目標企業。
是指兩家以上的公司依契約及法令歸并為一個公司的行為。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創新合并兩種形式:前者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個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為存續公司的合并形式,后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合并創建了一個新的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兼并與收購有何區別?
收購和兼并,合并有以下區別:
1、法人存續狀態不同,公司兼并、合并的,被兼并、合并的公司解散。而被收購的公司可能存續;
2、債權債務承擔方式不同,公司被收購后,收購方以收購出資的股本為限對被收購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兼并、合并的,債權債務由兼并、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采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兼并和收購的區別
一、正面回答
企業收購與兼并的區別:
1、收購后,企業仍然可以享有獨立法人人格,而兼并后,一般會喪失法人;
2、兼并后,兼并企業成為被兼并企業新的所有者和債權債務的承擔者,而收購后,仍由原企業承擔相應債務。
二、分析詳情
兼并中,被合并企業作為法人實體不復存在;而在收購中,被收購企業可仍以法人實體存在,其產權可以是部分轉讓。兼并后,兼并企業成為被兼并企業新的所有者和債權債務的承擔者,是資產、債權、債務的一同轉換。而在收購中,收購企業是被收購企業的新股東,以收購出資的股本為限承擔被收購企業的風險。兼并多發生在被兼并企業財務狀況不佳、生產經營停滯或半停滯之時,兼并后一般需調整其生產經營、重新組合其資產。而收購一般發生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狀態,產權流動比較平和。
三、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第一百七十九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四、收購與兼并的數量區別
收購與兼并的區別主要是在數量,對于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力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等都是不一樣的。對某個企業進行兼并,那么兼并的企業實際上就是屬于自己企業的產權了,但是收購企業只能夠獲得企業的部分股權,通常收購的企業只能是一個,但是兼并的企業數量就沒有要求。
兼并和收購的區別?
公司發展過程中,為了發展壯大,往往會有收購或者并購。許多人混淆了MA和習得,認為它們實際上是同一個意思的兩種表達方式,但事實并非如此。為了幫助你區分,樂途·邊肖在下面介紹了收購和MA的區別,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收購和合并有什么區別? MA: MA是指轉讓目標公司控制權的各種產權交易。主要形式有兼并、合并、收購等。MA的內涵非常廣泛,一般指并購。合并,又稱吸收合并,是指兩個不同的東西因為某種原因合并成一個。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通常是一個主導公司吸收一個或多個公司。 收購:指企業以現金或有價證券購買另一企業的股票或資產,以取得該企業全部或部分資產的所有權或企業的控制權。 《公司法》第172條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的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新公司為新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應當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債權債務的繼承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并購的類型 根據MA的不同功能或MA所涉及的產業組織的特點,MA可分為三種基本類型。 1.橫向兼并和收購 橫向MA的基本特征是企業在國際范圍內的橫向整合。近年來,由于全球范圍內的行業重組浪潮,結合我國各行業的實際發展需求,以及我國國家政策法律對橫向重組的一定支持,行業橫向并購發展非常迅速。 2.縱向并購 縱向MA是同一行業上下游之間的合并。企業之間的縱向并購不是直接競爭,而是供需雙方的關系。因此,縱向MA的基本特征是整個市場中企業的縱向一體化。 3.混合MA 混合MA是不同行業的企業之間的合并。理論上,混合MA的基本目的是分散風險,尋求范圍經濟。面對激烈的競爭,中國各行各業的企業都不同程度地想到多元化。混合MA是一種重要的多元化方法,它為企業進入其他行業提供了一種強大、便捷和低風險的途徑。 上述三項MA活動在中國的發展是不同的。目前中國企業已經基本擺脫了盲目多元化的思路,更多的是橫向并購。數據顯示,橫向并購在中國MA活動中的比例始終在50%左右。 橫向并購無疑對行業發展有著最直接的影響。混合MA也發展到一定程度,主要是在強大的企業。相當一部分混合MA較多的行業效益較好,但發展前景不確定。垂直MA在國內相對不成熟,基本是在能源和鋼鐵、石油等基礎行業。這些行業的原材料成本對行業效益影響很大。因此,縱向并購成為企業壯大業務的有效方式。 二、收購方式 1.公共采購 是指要約人向一個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要約,以高于該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購買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股份。要約人可以是公司的原始股東,也可以是其他公司法人(自然人)。在公開收購中,“公開招標”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對于收購公司而言,在其正式公開收購要約后,只能以要約作為購買股票的價格,在要約有效期內不得在公開市場或通過私下協商購買任何其他股票。所以,要約公布前的保密也是很重要的。 2.杠桿收購 又稱融資收購,是指通過目標公司的大量債務從股東手中購買公司股權的收購方式。所謂“杠桿”,是指公司通過借入資本或發行優先股獲得的金融資產。因為不要求債權人參與未來的經營利潤,只要求固定利息和本金償還,公司支付債務利息不需要計入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所以那些打算通過買賣公司股權獲利的購買者,自然愿意選擇高負債的融資方式,以達到所謂的杠桿效應。本質上是一種投機活動,不僅僅是股權的轉讓,還會對目標公司的資本結構產生很大的影響,使目標公司從低負債率的公司變成高負債率的公司,公司的信用等級也會相應降低。 3.協議收購 是指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之外與目標公司股東就轉讓股份的數量和價格達成協議,以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的行為。這種形式適用于國有股和法人股的收購,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不成熟情況下特有的收購方式。其優點在于,對于承受能力有限的二級市場來說,協議收購的沖擊和影響較小,但缺點明顯。由于其在信息披露、機會平等、公平交易等方面的巨大局限性,不利于國家相關部門的監管和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兼并和收購的區別是什么?
兼并和收購的區別:狹義的兼并是指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企業通過產權交易獲得其它企業的產權,使這些企業的法人資格喪失,并獲得其控制權的經濟行為。
狹義的兼并相當于《公司法》和會計學中的吸收合并。
廣義的兼并是指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企業通過產權交易獲得其它企業的產權,并企圖獲得其控制權的經濟行為。
廣義的兼并除了包括吸收合并以外,還包括新設合并與控股等形式。
收購是指對企業的資產和股權的購買行為。
收購涵蓋的內容較廣,其結果可能是擁有目標企業幾乎全部的資產或股份,從而將其吞并;也可能是獲得企業較大一部分股份或資產,從而控制該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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