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匯編2014年版)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范圍由誰制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誰規定
根據保密法規定: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第十一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哪一級機關確定?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或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有權處理密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一條規定: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第十三條規定: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
擴展資料:
《保密法》第九條規定,我國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
區分三個等級的原則標準是:“‘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p>
國家秘密三個密級等級的劃分及各自的不同標準,主要是供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制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時使用的。
具體范圍的規定中已對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劃定了密級,各機關、單位,在一般情況下,只是執行具體范圍的規定,并不要求對《保密法》第九條規定中所使用的“最重要”、“重要”、“一般”和“特別嚴重損害”、“嚴重損害”、“損害”的程度作出解釋和把握。
應當說明的是,人們在實際生活工作中常習慣性地籠統使用“國家秘密”、“國家機密”等詞,這里所稱的“秘密”、“機密”不具有“秘密級”或“機密級”秘密等級的含意,而是泛指三個秘密等級的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哪一級機關確定的?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一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集的具體范圍由誰規定
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一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或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有權處理密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十一條規定: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第十三條規定: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