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畸輕(量刑畸輕抗訴改判幾率大嗎)
如何理解量刑“畸輕”、“偏輕”?
所謂畸輕是非常非常輕.或者說這個判決是很有問題的
偏輕總的來說還是屬于合理范圍

量刑畸輕的認定
【法律分析】
量刑畸輕是指在量刑幅度內處刑過于偏下,量刑畸重是指在量刑幅度內處刑過于偏上。如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較重,但處刑卻靠近三年,情節較輕,但處刑卻靠近十年,就是量刑畸輕畸重的表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一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二百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什么是量刑畸輕?什么是量刑畸重?
量刑畸輕是指在量刑幅度內處刑過于偏下。
量刑畸重是指在量刑幅度內處刑過于偏上。
如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較重,但處刑卻靠近三年,情節較輕,但處刑卻靠近十年,就是量刑畸輕畸重的表現。
量刑情節就是在此基礎上具體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確定的量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的具體程度,由此決定在法定刑的幅度內選擇具體刑罰點。也就是說,量刑情節反映著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與人身危險性的大小。與定罪情節相對應,量刑情節有以下特點。
擴展資料:
量刑要以刑法規定為準繩,依法量刑,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所謂刑法規定,是指:
①刑法總則有關刑罰方法、刑罰制度(如數罪并罰、緩刑等)及其適用條件的規定。
②刑法分則有關具體犯罪適用的刑法方法和量刑幅度的規定。
分則具體罪名量刑幅度不能任意突破,除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以外,只能在量刑幅度以內選擇適用適當的刑種或者刑度。
③刑法總則有關從重、從輕、減輕以及免除處罰的規定,如未遂、中止、未成年、主犯從犯等從重從輕處罰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量刑
一審量刑畸輕生效后再審能否加刑
一審量刑畸輕生效后檢察院申請再審經審判后能加刑。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一審判決量刑畸輕,如果檢察院申請再審的,不適用上訴不加刑制度,經審判后可以加刑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五條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并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同案審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二)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罰;
(三)原判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得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四)原判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五)原判沒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內容、延長期限;
(六)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不得限制減刑;
(七)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罰、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上訴的案件,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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