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市場管理條例(藝術品市場管理條例最新)
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2010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內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文化市場管理的領導,堅持一手抓繁榮,一手抓管理。
文化市場的經營和管理,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鼓勵和支持健康有益、豐富多采、群眾喜聞樂見和有利于民族團結的文化經營活動。禁止和取締內容反動、色情淫穢、渲染暴力、封建迷信、賭博和不利于民族團結的文化經營活動。第四條 繼承和發揚民族文化的優良傳統,支持、鼓勵和發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點的文化經營活動,繁榮社會主義民族文化事業。
鼓勵和支持農村、牧區文化市場的發展,對在農村、牧區開辦文化經營項目和開展電影放映活動,給予扶持和優惠。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下列文化經營活動:
(一)營業性演出、比賽、展覽;
(二)營業性娛樂活動;
(三)圖書、圖片、報刊的發行、銷售、出租;
(四)音像制品的發行、銷售、出租、放映;
(五)書法、美術等藝術品的銷售、拍賣、營業性裝裱;
(六)電影片的發行、營業性放映;
(七)依法允許的文物經營活動;
(八)營業性藝術攝影、攝像;
(九)營業性文化藝術培訓;
(十)文化經紀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第六條 自治區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衛生、物價、稅務、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范圍,對文化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施行本條例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八條 自治區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本條例;
(二)制定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三)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監督、檢查、指導文化經營活動;
(五)依法查處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六)管理其他應當由文化市場主管部門管理的事項。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文化市場稽查機構對文化市場進行稽查,監督、檢查、指導文化經營活動,依法查處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對文化市場進行檢查時,必須兩人以上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稽查證》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第九條 文化市場實行分級管理。
(一)自治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自治區所屬單位、國家及外省(自治區、市)駐自治區單位舉辦的文化經營活動;
(二)盟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盟市所屬單位舉辦的文化經營活動;
(三)旗、自治旗、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旗縣及其以下單位和個人舉辦的文化經營活動。
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由自治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將其管理的文化市場工作委托給下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呼和浩特市和包頭市市區文化市場分級管理的體制,可以由呼和浩特市和包頭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第十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管理范圍收取文化市場管理費。收費范圍、標準和使用辦法,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從事文化經營活動,應當具備與其經營項目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專業人員。第十二條 從事文化經營活動,應當提交申請書和有關證明文件、資料,經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文化經營許可證》;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申請領取《安全合格證》、《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持《文化經營許可證》到公安、衛生部門申請辦理;持《文化經營許可證》和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的《安全合格證》、《衛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文化經營許可證》由自治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文化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度檢審制度。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文化經營項目,應當符合當地文化市場規模適當、布局合理的要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指導較大型文化娛樂項目的立項。
石家莊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繁榮社會主義文化事業,活躍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石家莊市行政區域文化市場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消費者,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文化市場管理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依法維護文化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健康有益的經營活動,禁止和取締內容反動、腐朽、淫穢、渲染暴力、宣揚封建迷信以及賭博等非法經營活動。
對凈化、繁榮文化市場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文化市場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第六條 本條例所稱文化市場經營活動,是指主營或者兼營下列業務:
(一)營業性演出;
(二)從事歌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等歌舞娛樂經營活動和電子游藝廳、臺球室、保齡球室及綜合性游藝經營活動;
(三)電影拷貝的發行、放映;
(四)圖書報刊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出租;
(五)音像制品出版、復制、批發、零售、出租、播映;
(六)美術、書法、攝影、雕塑等藝術品的收售、展銷、拍賣;
(七)營業性文化藝術培訓;
(八)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七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管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和文化藝術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圖書報刊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出租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音像制品出版、復制、批發、零售、出租、播映和電視劇(片)交易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并監督執行有關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措施;
(三)按權限審批文化經營項目;
(四)檢查、處理違反文化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授予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文化經營場所治安、消防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確認其經營資格,進行注冊登記,核發營業執照,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稅務、物價、環保、衛生、交通、旅游、城建、海關、郵政通信等部門,應當協助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加強日常管理,共同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第九條 文化市場管理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石家莊市文化市場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
縣(市)區的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按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第十條 文化市場的經營活動,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在取得《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消防安全合格證》、《物價收費許可證》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第十一條 文化市場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文化市場經營項目的開辦條件和程序。對符合開辦條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辦結審核手續,并核發經營許可證;對不予核發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第十二條 文化市場管理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應當主動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統一核發的執法證件。實施處罰的,應當出具處罰決定書和財政部門監制的罰沒收據;收取費用的,應當持有物價部門核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并開具收費票據。第三章 經營者、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第十三條 經營者對無有效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人員和無證人員的檢查,有權拒絕、舉報;對因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有權依照有關法律要求賠償。第十四條 經營者對文化市場管理部門逾期不予核發許可證件或者不予答復以及違法收費、集資的行為,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五條 經營者應當守法經營,接受執法部門監督、檢查,并依法繳納稅、費。第十六條 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用色情方式服務或者以此招攬、陪隨顧客;
(二)不得利用演出、播映和電子游藝從事內容反動、腐朽、淫穢、渲染暴力、宣揚封建迷信和有損身心健康以及賭博活動;
(三)不得允許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入歌舞娛樂場所,禁止中小學生進入電子游藝場所和觀看少兒不宜電影及錄像片;
(四)不得在文化娛樂場所出售酒精含量超過38度的飲品;
(五)不得在文化娛樂場所聘用無演出許可證的樂隊或者表演人員;
(六)經營場所售票數和入場人數不得超過標準數額;
(七)不得舉辦核準登記項目之外的文化經營活動;
(八)經營服務項目應當明碼標價,不得敲詐勒索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九)不得出版、印刷、發生、銷售、出租國家禁止的圖書報刊和音像制品;
(十)文化經營活動的廣告、海報,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以色情、暴力的文字、畫面等形式招攬觀眾;
(十一)不得擅自轉包或轉租他人經營;
(十二)保持和維護經營場所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藝術品拍賣的完整流程是什么?
(一)對委托作品進行鑒定
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
刊登拍賣公告。拍賣人應當于拍賣日七日前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發布拍賣公告。
(二)備案或標的審核
1、拍賣會舉辦之前,拍賣人應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完成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的拍賣會申報、備案工作。
2、如涉及文物標的的,應向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完成報審工作,并根據文物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進行拍賣。
拍賣預展。
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并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于兩日。
(三)辦理競買登記。拍賣人和競買人應簽署競買協議
(四)進行拍賣
1、拍賣會應由國家注冊拍賣師主持。
2、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
3、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當制作拍賣筆錄。
(五)結算提貨
檔案保管。拍賣人應當妥善保管有關業務經營活動的完整賬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擴展資料:
拍賣形式
1、通過大型拍賣公司
中國藝術品拍賣主要成交額是通過大型的拍賣公司進行交易的。因為大型拍賣公司信譽好、高端藝術品比較多,升值價格空間大。
2、專場藝術品拍賣
拍賣公司每年都舉行幾場藝術品專場拍賣會。是針對各個藝術品行業的收藏愛好者的。藝術品一共翡翠、瓷器、玉器、書法、國畫、雕塑、油畫、水晶、蜜蠟、手串等現在藝術品。針對不同愛好的收藏者專門舉辦專場拍賣,這樣比較有針對性,而且某一類藝術品的可選擇性大,所以這種藝術品拍賣方式很受歡迎。
3、網絡藝術品拍賣
更改內容 通過網站在線拍賣藝術品、線上線下結合拍賣藝術品的方式也風生水起現在隨著互聯網的空前發展。慢慢的滲透到線下藝術品拍賣。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藝術品拍賣

深圳經濟特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文化市場管理,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促進特區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特區內從事下列文化經營活動,均屬本條例管理范圍:
(一)經營歌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電子游戲機室和其他綜合性游藝項目;
(二)音像制品的復制、銷售、租賃和營業性播映;
(三)圖書、報刊等出版物的銷售和租賃;
(四)書法、美術等文化藝術品的銷售或展銷;
(五)營業性的文藝演出;
(六)營業性的文化藝術培訓;
(七)文化娛樂經紀活動;
(八)營業性的時裝組隊表演;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第三條 文化市場的經營活動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推陳出新”的方針,注重社會效益。
鼓勵一切健康有益的文化藝術產品和文化經營活動,禁止和取締內容反動、淫穢和渲染暴力的文化糟粕產品和文化經營活動。第四條 凡在特區內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接受文化市場管理部門的檢查監督,依法開展文化經營活動。第二章 管理部門和管理職責第五條 深圳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公安、工商、稅務、衛生、環保等有關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第六條 文化市場實行分級管理。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權限,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第七條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文化市場的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有關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建立和健全文化市場管理制度;
(三)按權限審批和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稽查、監督各種文化經營活動,查處違法行為;
(五)培訓文化經營、管理人員;
(六)管理其他應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事項。第八條 文化市場其他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公安部門負責對文化經營場所治安、消防進行管理、監督,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注冊,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稅務、衛生、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管理文化市場。第三章 申辦條件和程序第九條 申請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必要的資金和相應的設備;
(二)地段適宜,有符合治安、消防、衛生和環保條件的固定場所;
(三)有專業知識的從業人員(娛樂場所須有保安人員);
(四)經營的內容健康有益;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申請時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明和資料。第十條 對申請從事長期性文化經營項目的,按“先報批,后籌建”的程序,由申請人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立項申請。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立項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經批準立項的,可以進行籌建;不批準立項的,答復時應書面說明理由。
開辦文化娛樂經紀活動項目,經營者可直接提出開業申請,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第十一條 所立項目籌建完畢,申請人可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開業申請。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自收到開業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資料送公安、衛生、環保部門作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審查;公安、衛生、環保部門應自收到資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作出答復,送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公安、衛生、環保部門的答復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暫不批準或不批準開業申請的決定。對批準的,發給《文化經營許可證》;對不批準或暫不批準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文化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注冊手續,并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后,可以開業。
未經批準立項籌建的,其開業申請不予受理。第十二條 申請人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不批準立項申請或開業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按規定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深圳經濟特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2004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文化市場管理,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促進特區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特區內從事下列文化經營活動,均屬本條例管理范圍:
(一)經營歌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電子游戲機室和其他綜合性游藝項目;
(二)音像制品的復制、銷售、租賃和營業性播映;
(三)圖書、報刊等出版物的銷售和租賃;
(四)書法、美術等文化藝術品的銷售或展銷;
(五)營業性的文藝演出;
(六)營業性的文化藝術培訓;
(七)文化娛樂經紀活動;
(八)營業性的時裝組隊表演;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第三條 文化市場的經營活動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推陳出新”的方針,注重社會效益。
鼓勵一切健康有益的文化藝術產品和文化經營活動,禁止和取締內容反動、淫穢和渲染暴力的文化糟粕產品和文化經營活動。第四條 凡在特區內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接受文化市場管理部門的檢查監督,依法開展文化經營活動。第二章 管理部門和管理職責第五條 深圳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公安、工商、稅務、衛生、環保等有關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第六條 文化市場實行分級管理。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權限,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第七條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文化市場的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有關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建立和健全文化市場管理制度;
(三)按權限審批和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稽查、監督各種文化經營活動,查處違法行為;
(五)培訓文化經營、管理人員;
(六)管理其他應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事項。第八條 文化市場其他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公安部門負責對文化經營場所治安、消防進行管理、監督,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注冊,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稅務、衛生、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管理文化市場。第三章 申辦條件和程序第九條 申請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必要的資金和相應的設備;
(二)地段適宜,有符合治安、消防、衛生和環保條件的固定場所;
(三)有專業知識的從業人員(娛樂場所須有保安人員);
(四)經營的內容健康有益;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申請時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明和資料。第十條 從事依照國家規定應當取得經營許可的長期性文化經營項目,按“先報批,后籌建”的程序,由申請人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立項申請。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立項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經批準立項的,可以進行籌建;不批準立項的,答復時應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一條 所立項目籌建完畢,申請人可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開業申請。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自收到開業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資料送公安、衛生、環保部門作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審查;公安、衛生、環保部門應自收到資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作出答復,送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公安、衛生、環保部門的答復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暫不批準或不批準開業申請的決定。對批準的,發給《文化經營許可證》;對不批準或暫不批準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文化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注冊手續,并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后,可以開業。
未經批準立項籌建的,其開業申請不予受理。第十二條 申請人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不批準立項申請或開業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按規定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三條 從事依照國家規定應當取得經營許可的臨時性文化經營活動,須先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或者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將批準決定抄送公安、稅務等有關部門。
臨時性的大型文化娛樂活動,需對舉行場地、環境的消防、交通、安全條件進行審查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送交公安部門審查。
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1998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內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文化市場管理的領導,堅持一手抓繁榮,一手抓管理。
文化市場的經營和管理,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鼓勵和支持健康有益、豐富多采、群眾喜聞樂見和有利于民族團結的文化經營活動。禁止和取締內容反動、色情淫穢、渲染暴力、封建迷信、賭博和不利于民族團結的文化經營活動。第四條 繼承和發揚民族文化的優良傳統,支持、鼓勵和發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點的文化經營活動,繁榮社會主義民族文化事業。
鼓勵和支持農村、牧區文化市場的發展,對在農村、牧區開辦文化經營項目和開展電影放映活動,給予扶持和優惠。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下列文化經營活動:
(一)營業性演出、比賽、展覽;
(二)營業性娛樂活動;
(三)圖書、圖片、報刊的發行、銷售、出租;
(四)音像制品的發行、銷售、出租、放映;
(五)書法、美術等藝術品的銷售、拍賣、營業性裝裱;
(六)電影片的發行、營業性放映;
(七)依法允許的文物經營活動;
(八)營業性藝術攝影、攝像;
(九)營業性文化藝術培訓;
(十)文化經紀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第六條 自治區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衛生、物價、稅務、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范圍,對文化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施行本條例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八條 自治區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本條例;
(二)制定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三)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監督、檢查、指導文化經營活動;
(五)依法查處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六)管理其他應當由文化市場主管部門管理的事項。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文化市場稽查機構對文化市場進行稽查,監督、檢查、指導文化經營活動,依法查處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對文化市場進行檢查時,必須兩人以上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稽查證》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第九條 文化市場實行分級管理。
(一)自治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自治區所屬單位、國家及外省(自治區、市)駐自治區單位舉辦的文化經營活動;
(二)盟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盟市所屬單位舉辦的文化經營活動;
(三)旗、自治旗、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旗縣及其以下單位和個人舉辦的文化經營活動。
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由自治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將其管理的文化市場工作委托給下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呼和浩特市和包頭市市區文化市場分級管理的體制,可以由呼和浩特市和包頭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第十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管理范圍收取文化市場管理費。收費范圍、標準和使用辦法,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從事文化經營活動,應當具備與其經營項目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專業人員。第十二條 從事文化經營活動,應當提交申請書和有關證明文件、資料,經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文化經營許可證》;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申請領取《安全合格證》、《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持《文化經營許可證》到公安、衛生部門申請辦理;持《文化經營許可證》和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的《安全合格證》、《衛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文化經營許可證》由自治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文化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度檢審制度。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文化經營項目,應當符合當地文化市場規模適當、布局合理的要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指導較大型文化娛樂項目的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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