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人民法庭三個優化是指什么)
人民法庭是什么
1、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的需要而設立的巡回法庭,其上級法院是縣一級基層人民法院。2、人民法庭的主要職責有:一、做好立案工作。依法對本庭轄區的各類民事案件進行審查立案,并將決定立案案件的當事人姓名、單位、案由、簡要案情進行登記,報本院告訴立案庭對案件進行統一編號;
二、做好審判工作。依法審理本庭轄區內的第一審婚姻家庭、繼承、宅基、相鄰關系、勞務合同、人身損害賠償、雇員損害賠償、合伙內部糾紛、土地使用權糾紛案件及法人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買賣、金融借款、承攬、租賃、借用、贈與、委托、擔保、飲食服務等合同糾紛案件。
三、做好執行工作。依法執行本庭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書、調解書;
四、對本庭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案件依法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五、嚴格執行程序法、實體法和上級法院、本院的相關規定,確保實體公正、程序公正、操作規范,不斷提高立案工作、審判工作、執行工作質量和效率,努力推進本庭各項工作的規范化建設;
六、做好訴訟指導工作,為當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訴訟權利提供服務;
七、加強對民事、執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其他相關規定的學習,堅持集體研討案件和重大疑難案件請示匯報制度,不斷提高本部門隊伍的司法能力;
八、加強新形勢下民事審判工作、執行工作和人民法庭工作的調查研究,不斷總結新經驗,發現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提出新舉措,推動本庭審判、執行及其他工作的順利開展;
九、堅持以審判、執行為中心,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擴大辦案效果,力求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十、接受本院辦公室、立案庭、民庭、執行庭對相關工作的指導、監督;
十一、做好本庭所承辦案件統計和統計數據的報送工作;
十二、做好日常接待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耐心解答當事人和相關人員提出的法律問題,做好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和服判、息訴、罷訪工作;
十三、按照《崗位職責目標管理考核辦法》的規定和考核領導小組及考核辦的要求做好考核工作;
十四、指導轄區村民調解組織的工作;
十五、按照本院規定,做好信息調研工作;
十六、履行本部門的其他工作職責。
人民法庭和法院有什么區別嗎?
1\概念上的不同
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而法庭是為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和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基層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設立人民法庭。
2\機構層級的不同
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法庭是由各級法院設立的機構,也就是直接受理、辦理各類案件的具體機構;有根據業務分工來設立,有根據管轄范圍來設立。
3\受理業務的不同
法庭是具體承辦案件的機構,比如:法院內設立的經濟庭、民事庭、行政庭等可以看作是具體受理相對應案件的法庭;另外,有的法院管轄范圍較大,為方便群眾,在轄區內設立XXX法庭,相當于該法院的派出機構。

法庭與法院的關系
法院是審判機關,法庭是審判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法院是獨立的法人,法庭則沒有法人資格。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人民法庭根據地區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數量和經濟發展狀況等情況設置,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
第四條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和組成部分,在基層人民法院的領導下進行工作。人民法庭作出的裁判,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裁判。
第五條上級人民法院對人民法庭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人民法庭規則
為了維護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審活動正常進行,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方便公眾旁聽,促進司法公正,彰顯司法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則。
一、人民法庭職責為:
1、依法審判符合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
2、依法受理符合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及委托的執行案件。
3、受理不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等各類申訴,并依法對其中確有錯誤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進行再審。
二、人民法院分為: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3、專門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 第一條 遵循司法規律推進繁簡分流。科學調配和高效運用審判資源,依法快速審理簡單案件,嚴格規范審理復雜案件,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根據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社會影響等因素,選擇適用適當的審理程序,規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間的轉換銜接,做到該繁則繁,當簡則簡,繁簡得當,努力以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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