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2021新規定(鐵路勞動法2021新規定)
勞動法2021新規定年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當年度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勞動法2021新規定
《勞動法》中對離職員工的新規定:
(1)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不需用人單位的批準。
(2)如單位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立即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辭職。
(3)如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
(4)試用期的,可以隨時辭職,之后,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單位不能扣辭職勞動者的工資,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況下和勞動者簽訂了違約金條款。
(6)用人單位只能在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技術培訓和約定了服務期的情況下約定違約金條款。
(7)如單位存在無故拖欠工資、克扣工資、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加班工資、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沒有按照勞動法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采取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隨時第二百六十三條 支付報酬期限辭第四十九條 表見代理職并要求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法2021新規定每周工作多少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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