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公證(電子證據保全公證)
公證處保全證據需要什么材料
保全證據公證,由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冊地和申請保全的證據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
申請人應在訴訟發生之前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同時還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⑴身份證明。
法人單位須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公民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及本人身份證明。
⑵需要保全的證據以及能夠證明該證據可能滅失或不易保存的證明。
⑶保全證據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請人和證據事實有關聯的證明或材料。
⑷如申請保全的證據是證人證言,證人應親自到公證處,或由公證員親自到場。
證人還應向公證處提交有關身份證明。
⑸如申請保全的證據是物證,應提交有關物品樣品、說明、所有權證明等證明材料。
⑹公證處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民法典》第八十一條 證據保全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

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由誰提出申請
一般由拆遷人、被拆遷人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房屋拆遷證據保全的公證申請。申請人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對符合公證條件的采取勘測、拍照、攝影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在房屋證據保全活動結束后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
《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第五條
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申請人是拆遷人或被拆遷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也可以作為申請人。上述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提出公證申請。
第十條
辦理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公證員應當客觀、全面地記錄被拆遷房屋的現場狀況,收集、提取有關證據。應該根據被保全對象的不同特點,采取勘測、拍照、攝影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處做證據保全可以嗎
公證處可以做證據保全。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于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于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于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證據保全公證實施細則
證據保全公證程序如下:對仲裁申請前的證據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直接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由公證機關采取保全措施。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后,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的證據保全申請,即《仲裁法》中所說的發生在仲裁程序中的證據保全。一般經以下程序:(一)當事人認為有必要采取證據保全時,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須在作出裁決之前提出。(二)仲裁委員會在收到證據保全申請后,應提交證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三)人民法院在收到由仲裁委員會轉來的證據保全申請后,如果認為有必要的,就應作出準許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一種證據,在何時,在何地,用何種方法進行保全。(四)如人民法院不接受申請人的申請,應作出裁定,并說明不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當事人不服證據保全措施的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制訂本細則。第二條 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是指在房屋拆遷之前,公證機關對房屋及附屬物的現狀依法采取勘測、拍照或攝像等保全措施,以確保其真實性和證明力的活動。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門的;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以及其他房屋拆遷證據保全的公證事項。第四條 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公證處管轄。第五條 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申請人是拆遷人或被拆遷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也可以作為申請人。上述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提出公證申請。第六條 申請人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申請人為法人的,應提交法人資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被拆遷人為公民個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
(二)資格證明;拆遷人應提交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拆遷許可證明;接受拆遷委托的被委托人應提交房屋拆遷資格證書;被拆遷人應提交作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的證明;
(三)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提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的補償安置方案的證明;
(四)實施強制拆遷的房屋,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遷的決定或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限期拆遷的公告;
(五)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例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
(二)申請公證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三)提供本細則第六條所需材料。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對拒絕受理不服的復議程序。
受理或拒絕受理的決定,應在申請人依據本細則規定正式提出申請后的七日內作出。第八條 公證人員應認真接待申請人,應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作談話筆錄,并著重記錄下列內容:
(一)申請證據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二)申請證據保全的種類、名稱、地點和現存狀況;
(三)證據保全的方式;
(四)公證人員認為應當記錄的其他內容。
申請人也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內容的書面材料。第九條 符合證據保全公證條件的,公證處應派兩名以上公證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公證員)參與整個證據保全活動。第十條 辦理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公證員應當客觀、全面地記錄被拆遷房屋的現場狀況,收集、提取有關證據。應該根據被保全對象的不同特點,采取勘測、拍照、攝像等進方式進行證據保全。第十一條 對房屋進行勘測的,應當制作勘測記錄,記明勘測時間、地點、測驗人、記錄人、被保全房屋的產權人、座落、四至、房屋性質、結構、層次、面積、新舊程度、屋面及地面質地、附屬設施以及其它應當記明的事項;能夠用圖示標明的房屋長度、寬度應當圖示;記錄應當由勘測人、公證員簽名或者蓋章;拆遷活動當事人在場的,應請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該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第十二條 對房屋進行拍照和攝像的,應當全面反映、記錄房屋的全貌。房屋結構、門窗、廚房以及附屬設施等,要有單獨的圖片顯示。第十三條 公證機關對保全事項認為需要勘測的,應當聘請專業技術部門或其他部門中有該項能力的人員進行勘測。
專業技術部門及其勘測人應當提出書面勘測結論,在勘測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其他部門勘測人勘測的,應由勘測人所在單位加蓋印章,證明勘測人身份。第十四條 實施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
實施強制拆遷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物品清點登記后,凡不能立即交與被拆遷人接收的,公證員要監督拆遷人將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倉庫中,并對物品掛簽標碼,丟失損壞的,倉庫保管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公證處可以接受拆遷人的提存申請,辦理提存。
證據公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公證的第一步是申請與受理: 公民或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當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二)公證的第二步是配合公證處審查階段: 首先當事人應主動配合公證處的審查工作,接受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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