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8最新版)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2021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洪水,防御、減輕洪澇災害,維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以下簡稱《防洪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境內一切防洪活動必須遵守《防洪法》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洪是指根據洪澇災害特點采取的防止或減輕洪澇災害的各項活動。第三條 防洪工作實行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堅持蓄泄兼籌、以泄為主的方針。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分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洪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全面負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廣大群眾進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識,提高水患意識;組織有關方面力量,依靠科技進步,建立并完善防洪體系和水文、氣象、通信、信息遙控、預警及洪澇災害監測系統;有計劃地治理江河、湖泊,建設防洪工程,鞏固、提高防洪能力;對防洪工程加強維護管理,確保安全。第六條 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汛抗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防洪責任制的分工,負責有關的防汛抗洪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有關部門、省軍區或者軍分區、人民武裝部等負責人組成的防汛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指揮本行政區域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由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在汛期,鄉鎮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根據防汛抗洪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臨時防汛指揮機構。第八條 對在防汛抗洪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防洪規劃與防洪工程設施的管理第九條 本省境內長江的防洪規劃,必須符合國務院批準的長江流域防洪規劃。
漢江、東荊河、府環河、漢北河、沮漳河、清江、舉水、富水及長湖、洪湖、梁子湖、西梁湖、汈汊湖等跨地、市江河湖泊的防洪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與土地利用整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其他中小河流、湖泊的防洪規劃或者區域防洪規劃,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防洪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流域防洪規劃編制,按規定審批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十條 全省除澇治澇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易澇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除澇治澇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除澇治澇規劃。
城市除澇治澇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十一條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應當兼顧上下游、左右岸的關系,按照規劃治導線實施,不得任意改變河水流向。
長江在本省境內的規劃治導線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方案執行。
漢江、東荊河、府環河、漢北河、沮漳河、清江、舉水、富水等江河的規劃治導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地方和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他中小河流的規劃治導線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二條 河道、湖泊的防洪管理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按區域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加強防護,確保行洪暢通。
長江在本省境內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范圍依法實施管理。
其他河道、湖泊,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范圍依法實施管理。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和堤身、禁腳地、工程留用地;無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圍為歷史最高水位或者設計洪水水位到達的水域、沙洲、灘地和行洪區。
其他水工程的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洪水,防御、減輕洪澇災害,維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制定本法。第二條 防洪工作實行全面規劃、統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第三條 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防洪費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的原則籌集。第四條 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應當服從防洪總體安排,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與流域水資源的綜合開發相結合。
本法所稱綜合規劃是指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綜合規劃。第五條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區域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實施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洪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依靠科技進步,有計劃地進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強防洪工程設施建設,鞏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澇災害后的恢復與救濟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蓄滯洪區予以扶持;蓄滯洪后,應當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償或者救助。第八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務院的領導下,負責全國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防洪協調和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第二章 防洪規劃第九條 防洪規劃是指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區域的洪澇災害而制定的總體部署,包括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規劃,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規劃以及區域防洪規劃。
防洪規劃應當服從所在流域、區域的綜合規劃;區域防洪規劃應當服從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規劃。
防洪規劃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設施建設的基本依據。第十條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規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該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規劃或者區域防洪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據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規劃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擬定,分別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后,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城市防洪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流域防洪規劃、上一級人民政府區域防洪規劃編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審批程序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修改防洪規劃,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一條 編制防洪規劃,應當遵循確保重點、兼顧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結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的原則,充分考慮洪澇規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關系以及國民經濟對防洪的要求,并與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防洪規劃應當確定防護對象、治理目標和任務、防洪措施和實施方案,劃定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范圍,規定蓄滯洪區的使用原則。第十二條 受風暴潮威脅的沿海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防御風暴潮納入本地區的防洪規劃,加強海堤(海塘)、擋潮閘和沿海防護林等防御風暴潮工程體系建設,監督建筑物、構筑物的設計和施工符合防御風暴潮的需要。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2018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以下簡稱《防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依法編制防洪規劃應當統籌兼顧,科學論證,充分考慮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土地利用以及流域、區域綜合治理的需要,與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第三條 長江湖南段和洞庭湖的防洪規劃,按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省內其他江河、河段和城市的防洪規劃,按照下列規定制定:
(一)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干流和汨羅江、新墻河以及省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重要河流的防洪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第(一)項規定以外的跨縣級行政區的河流、河段的防洪規劃,由有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縣級人民政府編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不跨縣級行政區的河流、河段的防洪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防洪規劃,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審批程序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五)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的防洪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編制,經所在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該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城鎮總體規劃;
(六)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以外的有防洪任務的鎮的防洪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納入鎮總體規劃。
修改防洪規劃,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四條 山洪易發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水利、林業、氣象等部門和有關工礦企業制定防治山洪的規劃和緊急避災預案。
洞庭湖區以及其他易澇易漬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農業等有關部門制定除澇治漬規劃。第五條 洞庭湖和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干流的河道,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汨羅江、新墻河和其他跨縣級行政區的河道、河段,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不跨縣級行政區的河道,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
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河道,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條 河道、湖泊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管理該河道、湖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按照防洪規劃和平垸行洪、移民建鎮規劃退出耕種的堤垸,納入河道、湖泊管理范圍。第七條 在河道、湖泊、水庫管理范圍內,禁止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或者棄置、堆放妨礙行洪的物體以及其他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礙行洪的活動;禁止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應當限定航速。
禁止在堤防上修建與防洪無直接關系的工程、設施或者在非汛期臨時占用江河、湖泊。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建設確需修建、占用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依法批準。第八條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依法進行建設活動的,應當在作業前與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清除尾堆和廢渣、恢復河道和堤防功能的責任書,并按照批準的范圍、時間、地點和方式作業,不得損壞河道、堤防及護堤地;造成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修復費用。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提出堤防安全保護區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葬墳、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查險排險的需要,可以規定在堤防禁腳一定范圍內將魚池、水田改旱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制定清淤疏浚河道、湖泊規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暢通。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以下簡稱《防洪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防洪工作實行全面規劃、統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和防汛與抗旱相結合的原則,興利除害,確保首都安全。第三條 本市應當加強永定河、潮白河、北運河等主要排洪河道、大中型水庫、泥石流易發區和規劃市區等重點區域的防洪工作,防御、減輕洪澇災害,維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洪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開展全民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識,提高水患意識,依靠科技進步,有計劃地治理河流、湖泊,建設防洪工程,并加強防洪工程的維護和管理,建立并完善防洪體系和水文、氣象、通信、預警以及洪澇災害監測系統,鞏固和提高防洪能力,確保安全。
根據防洪規劃,防洪工程設施建設項目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所需費用納入市和區、縣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和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
城鎮房屋、人民防空、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并有權勸阻和檢舉破壞防洪工程設施的行為。
在防洪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防洪規劃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城市防洪的要求編制防洪規劃。防洪規劃是防治洪澇災害、河流和湖泊治理、防洪工程設施建設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基本依據。
全市防洪規劃應當服從海河流域防洪規劃。區、縣防洪規劃應當服從所在流域防洪規劃和全市防洪規劃。河流、湖泊防洪規劃應當服從所在流域防洪規劃。
防洪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防洪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八條 防洪規劃應當規定防洪標準,確定防護對象、治理目標和任務、防洪措施和實施方案;劃定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范圍,規定蓄滯洪區的使用原則;制定易澇地區除澇措施,完善排澇系統;對山洪可能誘發山體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地區以及其他山洪易發區,還應當劃定重點防治區,制定防治措施。第九條 全市防洪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的防洪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統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區、縣防洪規劃由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永定河防洪規劃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方案執行,其他河道的防洪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編制和批準:
(一)潮白河、北運河(含溫榆河)、拒馬河、句洳河防洪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協同海河流域管理機構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后,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涼水河、通惠河、清河以及其他跨區、縣河道防洪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征求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除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河道的防洪規劃由河道所在地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依法劃定的防洪規劃保留區,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公告,明確界限,并設立標志。第十二條 鐵路、公路干線、衛星城、經濟開發區、科技園區、住宅區、小城鎮、大型骨干企業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請批準前,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三章 防洪工程設施建設與管理第十三條 防洪應當蓄泄兼施,充分發揮水庫、湖泊、洼淀和溝道截流工程的調蓄洪水功能;加強河道防護,定期疏浚河道,保持行洪暢通。
防洪應當保護、擴大林草植被,加強水土保持,充分利用砂石坑回補地下水。規劃市區應當擴大河湖水面,建設低草坪、滲水地面,完善滲井系統,涵養水源,削減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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